西方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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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契约论

《政府论》(下篇)概括了洛克的政治社会的起源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的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9.这段话说明共同体(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议即契约,人们协议订约建立共同体的目的是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天赋权利,防止其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正是基于这样的需要、考虑和目的,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了自然权利,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通过协议,建立共同体。“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的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3.“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间已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在于此。”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8.洛克的契约论与霍布斯的契约论的不同点主要有:(1)洛克认为人们订约建国放弃的只是部分权利,即执行自然法、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权利,而其他权利(生命、健康、自由)尤其是财产权利是不能放弃的。“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3.可见,洛克是理论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奠基者(后来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明文宣布此权)。(2)洛克讲的是转让权利。订立契约指将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转让给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只有社会(共同体、国家)才可以决定谁违反了自然法并对其进行惩罚。据此可得出两点结论:一是由社会委托立法机关或专门人员来行使这种权利,二是每个人必须贡献自己的力量来实现契约。(3)洛克认为君主、国王也是社会契约的参加者,也应受契约的约束。如果国王违反自然法,侵犯人权特别是财产权,人们有权利包括用武力推翻他。这是洛克的反抗权思想、革命权思想的体现。霍布斯则认为君主不是契约参加者,他拥有无限主权,他的命令就是法律。洛克认为订立契约组成共同体是历史事实而非虚构,更非推论。以往的作者论证契约建国时没举出哪些国家或地区是由人们订立契约而成立的。洛克认为如果没有这一事实便不能理解也不能承认国家是由缔结契约建立的。他论证古罗马、威尼斯、斯巴达、美洲印第安人的共同体是由订约而建的。契约建国有两种方式,一是表示,二是默认,但他又认为通过默认的方式进入共同体的成员,可以断绝关系、脱离这一共同体。

《政府论》下篇第十六章~第十九章所谈内容,驳斥了霍布斯的国家产生于武力的征服论。洛克虽然并未点霍布斯的名,但却说:“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样。”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7.他的意思是说:政府也好,社会也好,都因人民同意而建立。一个侵略者的行为是侵犯,没经人民同意,不能成立政府。国家、公共权力、政府、共同体的起源,只能是人们的协议。(1)如果胜利是属于正义的一方,那么战争的征服者对被征服地也无支配权,被征服者也应同以前一样地自由。(2)征服者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利,他只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曾帮助、赞同或同意那用来攻击他的不义武力的人们。(3)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但他也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征服者不能支配被征服者的财产,更不能占有他的妻儿老小。财产权是人们的自由权,不可剥夺和转让,而建国的目的正是要保护私有财产。国家也只有当人们享有处理私有财产的权利时才存在,否则国家就不存在。说到底,洛克还是为资产阶级的财产权辩护,认为资产阶级的权益不可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