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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还是合伙人吗?
【案情简介】
河南省某县农民李顺昌贷款3000元兴办养鸡场,欲租用本村村民王发的闲置房屋作鸡舍,王提出不要租金,而要从养鸡场赢利中分得一部分利润,李同意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顺昌与王发合资兴办鸡场,但王不参加经营,也不得干预李的经营,李每年从鸡场盈余中分出三成给王,等等。鸡场经营的第三年夏天,由于气候异常,加之李顺昌未给鸡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致使鸡大批死亡,鸡场不得不关闭,损失共计15000元。李提出要与王共同分担损失,按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王应负担4500元损失。王认为自己并未参加养鸡场的经营活动,损失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是房屋出租人,不是合伙人,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本案中王与李之间有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王参与盈余分配的比例,但不参与经营,双方约定王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因此,王实际上是参与盈余分配而不是收取固定租金,故应认定为合伙人。
【法律小贴士】
虽然参与合伙经营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不参与合伙经营不意味着合伙人资格的丧失。是否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人身份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