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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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刘思佳诉北京密云司马台长城旅游工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思佳

被告:北京密云司马台长城旅游工贸公司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刘思佳找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政府的相关领导,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其单位名下。相关领导经安排将刘思佳的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被告公司名下。被告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09年5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手续,但双方均未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13657.52元。2016年9月,原告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发现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缴。

【案件焦点】

北京密云司马台长城旅游工贸公司为刘思佳缴纳部分月份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导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以及被告公司是否应为其补交其他月份的社会保险?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结合本案来看,虽然被告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办理了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手续,但在此期间,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亦未对原告进行管理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认定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刘思佳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的情况与社保挂靠的情况有共同性。社保挂靠是指由于个人的原因(自由工作者,无单位等)导致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自己又想购买社会保险,从而由代理机构(专门处理社保挂靠的公司)代理办理社保,并在其旗下公司购买社保的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现行的社保政策,必须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方可参加社保,而且是以企业为单位来缴交,本地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则允许以个人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但非本地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尚未纳入社保体系,这就给挂靠参保留出了空间。而参保挂靠的存在,不仅使一些重病人群、无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危害社保基金的安全,同时也导致出现了异地工作、此地参保现象,养老基金后期支付压力大。

本案中,不同于社保挂靠的情况是为刘思佳缴纳社会保险的被告公司并非代理机构下的企业。被告公司之所以为刘思佳缴纳社会保险是行政干预的结果。但这一不同并不能导致刘思佳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刘思佳起诉要求被告公司为其缴纳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刘思佳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是刘思佳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面临的问题,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之一。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其他案件的处理,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尤为慎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 “劳动行为” “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本案中,刘思佳与被告公司显然是符合认定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的,但是对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其他两个条件,无疑刘思佳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不符合的。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06年6月至2009年7月期间,刘思佳并未向被告公司提供过劳动,被告公司也没有向刘思佳支付过劳动报酬,确切来说,刘思佳并没有到被告公司上班,更谈不上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其适用,至于说刘思佳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公司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刘思佳与被告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刘思佳要求被告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史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