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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法经营罪
导言
有个流传已久的段子:小时候觉得赚钱的方法,长大后发现都写在《刑法》上了。说的就是非法经营罪。该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其法益侵害具有相对性、政治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近年来,司法实务中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呈现一种扩大并泛化的趋势,非法经营罪几乎每年都在“膨胀”,已经囊括了众多领域,但凡跟买卖有关的,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主体增多,经济领域不断创新和扩张,经营行为类型日渐多样,规范、引导、保护合法经营行为,预防、惩治、打击不法经营行为是社会经济秩序得以建立的必然要求。
市场主体资格的准入应由行政机关批准,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督及违规后的处罚应由行政机关执行,按理说正常经营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一般不会面临刑事风险。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采取了特殊的明示式列举和兜底式条款相结合的罪状表述方式,这种特殊的立法模式使得该罪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高度的扩张性和极大的不确定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不断被突破,司法实践不仅使非法经营罪变成了口袋罪,也变成了刑罚过剩的罪恶。加之实践中由于司法部门认定以及处罚上的混乱,使得该罪在定罪量刑标准的差距甚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