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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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一)李某非法经营罪案:未经许可炒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1]

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钱某、李某、苗某注册成立某信息投资咨询公司,钱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物管理工作,苗某负责公司市场及日常行政管理,李某负责外汇保证金交易技术工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该公司先后招聘员工30余人。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的业务:发展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在我国境内将投资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境外培训”或“留学”的名义汇至境外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后由该公司操盘手或客户经理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盈利后公司抽取利润的10%~30%佣金,即信息咨询费;另外,每交易一标准手即1000美元,境外交易机构返给该公司30美元至50美元不等的交易佣金。

2012年4月,被告人秦某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A市B区租赁两间房屋作为办公地点,以该公司的名义发展客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2012年4月至8月,秦某非法拉拢客户共计20余名,投入资金29万余美元、19万余人民币汇至境外交易平台指定账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该公司返给秦某交易佣金提成8万余人民币。

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该公司共计非法拉拢400余名客户投资资金共计320万余美元、770万余人民币、1.9万余澳元汇至境外交易平台指定账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该公司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共计2.5万余单。

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五、被告人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六、被告人钱某、苗某、李某、张某、秦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已查扣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徐某某非法经营罪案:因无知没有手续运输烟草,触刑律坐牢又罚钱[2]

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在逃)、辛某某(在逃)三人从江西省万载县带着由欧阳某某(在逃)提供的供货方(身份不明)的联系电话,驾驶龙某某以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赣C-F0×××号货车到福建省常山拉卷烟,次日到达目的地后,供货方将三人安排至宾馆休息并支付12000元的运费后,将赣C-F0×××号货车开走装货,行进的路线要通过供货方提供的电话并按其指令行走。2011年3月1日零时左右,当三人驾驶赣C-F0×××号货车行至大广高速公路2285KM处时遇多辆货车连环追尾、侧翻的交通事故,赣C-F0×××号货车被追尾,车上散落下香烟、果冻等物品,驾驶人龙某某、徐某某等人用供货方提供的手机联系供货方及欧阳某某,告知赣C-F0×××号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被追尾后车上的香烟等物品散落及车被撞后不能继续行驶的事实。得到供货方要求三人要待车修好继续上路的指令后,龙某某主动放弃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权,用供货方打到徐某某卡里的现金将车修好后按供货方的指令再次出发。2011年3月3日夜22时许,龙某某、徐某某、辛某某三人驾车行驶到光山县寨新路沪陕高速入口处,被接到举报的光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某某、徐某某、辛某某三人无任何烟草专卖品准运手续和购进卷烟证明文件,所运输的卷烟涉及云烟(紫)、红塔山(软经典)、黄果树(长征)等10个品牌,共计23596条,案值达1010030元。后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