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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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合同诈骗是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民商事领域的合同欺诈行为与经济犯罪的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交织,容易混淆。作为“受害人”,如何说服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书写报案书及整理报案材料就显得至关重要,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在整理报案材料时注意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方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为主观要件,受害人报案时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自己财物的主观故意,关键要从犯罪嫌疑人各种手段上来加以认定和甄别其主观故意,在法律实务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能提出合理辩解的,通常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高某以低于进货价值的价格低价倾销货物,致使不能归还货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2.对方是否存在欺骗手段。如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常表现在: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其他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

(2)设置虚假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

(3)设置陷阱。行为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或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后,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诈骗大量钱财。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3.计算自己受到的损失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4.最好能确定对方根本无履约能力

合同诈骗的当事人为了欺骗对方与之签订合同,必然要营造己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的假象以隐瞒真相,因此诈骗分子必然通过伪造、骗取资信证明,编造财务账册,伪造、变造各种票据、凭证,提供虚假担保凭证等手段进行。通过详细审查合同、资信证明、财务账册和有关凭证及担保凭证的真实性、担保条款等情况就可以审查出合同签约时对方有无履约能力,其提供的信息与自己实际能力是否相符。

撰写报案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应的证据,如: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信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纸、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