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性案例援引情况
从北大法律信息网于2017年3月30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1]中数据可以看出:
1.从整体来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近一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十五批77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37例(1~13号,15号,17~19号,22~26号,29号,31号,33号,34号,38号,40号,41号,45~47号,53号,54号,57号,60号,61号),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40例(14号,16号,20号,21号,27号,28号,30号,32号,35号,36号,37号,39号,42~44号,48~52号,55号,56号,58号,59号,62~79号),各自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8%和52%。
2.个案应用上,仅有4例指导性案例应用相对较多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7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7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共计549例应用案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指导案例24号应用频率最高,共193次。其次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15号、23号、9号应用较多,分布为55次、43次、35次。另外累计应用10次以上30次以下的有11例指导性案例,分别是1号、8号、34号、54号、22号、5号、25号、19号、17号、41号、13号。还有22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在6次以下,应用次数较少。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
从援引的方式上来看,主要有三种: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190例,约占35%,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141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49例;隐性援引共涉及351例,约占64%,另外,法官评析援引是一种特殊的援引方式,共涉及8例,仅占1%。包括1例超前援引和3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评析援引。
4.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的较多
在指导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1号、4号、8号、12号、46号、49号、52号、72号等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故意杀人、公司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从这些指导性案例来源的地域来看,主要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及山东省等地法院。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1号、8号、9号、15号、23号、61号等。这些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以合同纠纷为主,尤其是买卖合同纠纷居多。从地域分布上来看,这些改判的案件主要分布在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及河南省等地。与指导性案例的改判案例分布地域相比,应用案例中改判案例分布上更广泛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