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六年多,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案例的发布及司法实践的应用等很多地方尚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
1.从应用数量来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参照'究竟应该具有何种程度的拘束力,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公布的案例数量多达3000万,但是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仅有几百例,可见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不太理想,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官应用,即便有应用也主要集中在个别案例上。同时法官更倾向于通过隐性援引的方式应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不利用司法裁判的监督。
2.对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同,应用内容上存在多样化
根据《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用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可见类似案件是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应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对于如何判断类似案件目前尚无定论,基本案情相似性的比较仅在简单案件中容易适用。对于复杂案件而言,案情复杂多样不宜作出相似判断。相比较而言,虽然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相似更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可行性。
3.从应用案例的援引表述来看,普遍存在援引不规范情况
《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根据调研结果,司法实践中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不同的应用主体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是往往会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援引情况比较混乱。
(二)完善建议
1.完善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制度
一是在法院内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树立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的正确认识,定期组织案例应用培训班;二是集中地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学习、研究和探讨;三是邀请专家学者到法院授课,增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运用能力。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培训,可以逐步培养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思维,进而养成适用指导性案例判案的习惯。
2.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法官激励机制
在强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和完善一种适当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机制,是指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和工作激励等。在此,可以采用工作激励的方式,将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到各级法院与法官个体的年度考核当中,并划分出不同的档次,根据不同的档次给予不同的奖励,进而以此来提高法院和法官个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积极性。
3.鼓励法官以明示方式规范应用指导性案例
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程度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问题,还需着重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法官的培训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可以将指导性案例援引的规范性作为法官年度考核量化指标之一,以督促法官通过明示援引的方式、规范化地应用指导性案例,从而使法官的司法裁判受到广泛的监督,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因本书主要以分析合同纠纷为主,故仅就民事类中的15个合同类指导性案例进行了汇总和分析,方便大家参考学习。因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篇幅、格式要求较为严格,故指导性案例对于相关焦点问题的涉及的知识点不再赘述。为了便于读者高效阅读,笔者在每一案例后以【知识延伸】形式对案例的援引情况和所涉焦点问题的相关知识点加以概述。
[1] 郭叶、孙妹:《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载《中国应运法学》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