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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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确认劳动者与关联企业劳动关系应当考虑紧密程度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法官从劳动者与该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出发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王某海到位于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召村的工业园工作,岗位为杂工,工作内容为生产防腐管道,工资由李某杰按日支付。李某杰同时为北京金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和北京禾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实际经营地一致,由禾某公司为王某海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3月17日,王某海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金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工资差额等款项。该委支持其请求后,金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本公司与禾某公司确实属于关联公司,但王某海的社保由禾某公司缴纳,而且王某海所生产的防腐管道属于禾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故王某海与禾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金某公司与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实际经营地点相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可以认定上述两家公司在人员、经营及管理方面存在关联性,应为关联企业。关于王某海与关联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应综合考量王某海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形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紧密程度进行判断。

本案中,从王某海签字领取工资的支出凭单上,无法明确辨别向其支付工资、进行用工管理的用人单位主体,但禾某公司为王某海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与王某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吻合,从王某海的陈述可知,禾某公司所从事的防腐设备生产、销售等主营业务,与王某海的工作内容保持一致,禾某公司的经营地点与王某海工作地点保持一致,且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明确认可王某海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情形显示,王某海与禾某公司存在更为密切的劳动用工管理关系,应认定王某海与禾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王某海与金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王某海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说明了如何确认关联企业中的哪个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法官的观点是要审查关联企业中的哪一个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更为密切。王某海所提供的劳动更符合禾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且该公司为王某海缴纳了社会保险,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认可王某海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尽管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故法官认定王某海与禾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与金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从此案也不难看出,司法审判中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可仍持审慎态度,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同时,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对于关联企业的混同用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在厘清劳动关系后予以任用,否则将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案例索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