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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律所执业期间,劳动者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是适格的劳动者。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5日,马某入职一某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27日,一某公司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马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之后,马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驳回其请求后,马某不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一某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辩称:马某是专职律师,并经查询属于正常执业状态,故马某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马某违反诚信原则,其上述行为与入职时提供给我公司的书面声明有悖。马某还存在未如实提供学历信息、迟到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且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本案中,马某作为北京市善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尚在执业期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马某不能与一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马某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赢得了诉讼,但其解除劳动合同毫无章法。就此案我们可以分析如下。

1.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的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庭审阶段,该单位又主张劳动者是专职律师,存在学历造假、迟到等严重违纪行为,却并未提及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解除理由。这就犯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犯的错误:解除理由前后不一。试想,若该劳动者非为专职律师,该案的结果又会怎样呢?

2.关于解除依据

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漏洞百出,但法官仍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事实依据在于劳动者为执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因为劳动者系专职律师,其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从而支持了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主张。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官驳回劳动者的请求是因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而非用人单位主张成立。

案例索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