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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高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未被支持

公司总经理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其主管招聘事宜且未证明其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曲某于2013年6月被鄂尔多斯市某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招聘担任北京汇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建设公司)总经理。

2014年9月11日,曲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汇某建设公司支付报销费用、年度奖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委裁决汇某建设公司支付曲某2013年年度奖金50万元、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6092.02元。汇某建设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曲某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在仲裁时提交的入职审批表和人事任命决定书上的时间自相矛盾,其工作时间没有考勤表作证,其索要2013年年度奖金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其提交的证据中所盖公章是伪造的。因此,我公司无须支付曲某2013年年度奖金50万元,无须支付曲某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6092.02元。

法院裁判

关于劳动关系,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材料显示,曲某系2013年5月被路桥公司招聘准备担任汇某建设公司总经理,6月开始到汇某建设公司担任总经理工作的,自2013年6月起曲某开始在汇某建设公司领取工资,汇某建设公司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入职审批表也显示当时汇某建设公司认可曲某的入职情况。曲某的工作地点始终在北京市,提供劳动的对象为汇某建设公司而非路桥公司,其与路桥公司亦不存在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汇某建设公司与曲某自2013年6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汇某建设公司未就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曲某系汇某建设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其自认在汇某建设公司任职期间一直以总经理名义对外招聘人员,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向汇某建设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拒绝的情形,故法院认定汇某建设公司无须支付曲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本案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1.关于用人单位高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因此,依据该规定,劳动者作为公司总经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

2.关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属于另外的关联公司管理,但法院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资发放、社保缴费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定了公司的主张。同时,由于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放弃了证明劳动者工资数额的“权利”,法院直接采信劳动者主张。因此,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不要轻易否认劳动关系,在仲裁阶段就应对案件有全盘预案,以确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案例索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