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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具体包括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从事审判工作或与审判工作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两大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本条款规定中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于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均属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也是由合议庭完成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虽然也一定程度地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尤其是法官助理也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意见等。但案件最终的决策还是由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完成的,因而对于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不必适用本条款的工作回避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仅指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