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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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法定条件

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针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特定紧急情形而作出的处置方式。保全裁定的作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有作出各种行为的权利和意志自由,有时候当事人为了保全自身财产权益或其他利益,避免诉讼结果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方面的损失,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措施,如提前转移与案件相关的财产等标的物,或是抢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之前就实施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如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等。一旦出现了这些非常规的情形,就是启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开端。(2)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特殊情况的出现有可能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也可能是案外的一些因素形成的。在行政诉讼中,不论是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作为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为一定行为,危害到行政行为的执行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这种行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危害程度以及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都需要人民法院作出衡量和审查。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但未能影响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行政行为的执行等,人民法院就不能作出保全裁定。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需要作出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保全裁定。(3)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保全裁定的启动或是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是由人民法院自己来决定。二者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