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手把手教你搞定劳动争议: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案头工具全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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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劳动争议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起诉

【典型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能起诉?

如果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如何寻求救济?

如何判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

【经典案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去法院为何无法立案?

林某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因机械公司无故拖欠其绩效工资1000元,林某遂将其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机械公司补齐工资1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林某的请求,机械公司不服,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机械公司拖欠林某工资1000元,林某因此通过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理由是机械公司拖欠工资,林某月工资为2500元,在机械公司工作1年7个月。审理机关认为机械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因此支持了林某的要求。机械公司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书面裁定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械公司为什么到法院起诉而法院不予立案?原因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一项特别规定,即“一裁终局”制。在一定条件下,有两类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在裁决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两类劳动争议因为涉诉金额比较低同时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一般不会存在重大裁判失误,因此实行“一裁终局”制,可以大量节约诉讼成本与诉讼期限,为当事人及时解决诉讼争议提供便利。

上述案例即“一裁终局”制的典型案例,因此法院基于此裁定不予受理机械公司的起诉申请。

【律师手把手】

对于“一裁终局”制,用人单位还应把握如下关键点:

1.如果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请求涉及数项的,那么仲裁申请请求的事项请求总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适用“一裁终局”制,本条款中的“当地”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准。

2.如果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请求涉及数项的,那么仲裁申请请求的每项请求确定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适用“一裁终局”制。

3.“一裁终局”制仅约束用人单位,并不约束劳动者,也即满足上述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将被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则需依法受理。

4.一旦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则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还有另一项救济方式,即满足如下条件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判断是否为“终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具体标准,即以仲裁裁决书载明的为准,如果裁决书中载明“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为非终局裁决;载明“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为终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视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