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指南】
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均属行政诉讼参与人。但他们出庭应诉的身份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而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实质上类似于所代表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而保护该机关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行政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在授权范围内也等同于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则不同,它既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的行政诉讼参与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又不代表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出具相关材料是不同的,有必要予以明确。
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是行政机关本身,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又不代表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出庭应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该材料既证明其职务身份又证明其与被诉行政机关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本解释第31条亦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但是,具体到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需要提供哪些具体材料。本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应当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法律要求授权委托书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且要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与一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本质上是一致的,均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但考虑到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特殊性,此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2)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要强调的是,工作人员是代理行政机关进行诉讼,工作人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的代理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负。因此,代理权限的范围,实际是划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责任的范围,因此,委托工作人员必须写明代理权限,是委托工作人员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还是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授权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某人代理诉讼”,视为工作人员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另外,工作人员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行政机关的特别授权。上述诉讼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注明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