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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也称独立审判原则。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同立法权、行政权一样,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审判原则也是我国长期人民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1946年4月23日由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干涉”,在新民主主义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司法独立原则。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是,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官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自主地、不受外界干预地作出决定。这种独立性要求在司法环境方面应当为法官创造没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干预,能够保证法官根据自己的内心判断,理性自由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