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这一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排除法外干涉和非法干涉,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独立进行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除了按照法律规定之外,不服从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指示和命令。
二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者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在我国,法院系统外部独立是指审判独立的外部关系,即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的行政审判权力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独立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即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法官或者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独立。这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是国家行政审判权力的唯一体现者。国家没有赋予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行政审判的权力,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更不得违法干预行政审判活动。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权代法、以言代行或者拉关系、走后门,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有干涉的情形发生,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应当坚决抵制,不徇私情,秉公处理,依法办案,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除人民法院为了公正高效处理案件,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但是,这些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意见,而不能作为审判依据。
三是,不受法院系统内部的非法干预。就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体制而言,法院独立审判不仅是指从宏观上作为一个整体的法院体系的独立,同时,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法院也应当是独立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受上级或者同级法院的非法干预。按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职权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以及上级法院决定应当执行。但是,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又是独立的,各自对自己所作的审判结论负责。此外,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下放”到审判员、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具体案件的职能机构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服从。
此外,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行政审判庭,有的地方编制部门未批准设立行政审判庭。但又不宜为此专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因此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业务审判部门,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都不应当审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