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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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予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公理性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和确立,肇始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从1979年刑法开始,目前多部法律都规定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30余年来,上述原则的设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有益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符合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基础;体现了朴素的法治意识和理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建立有序社会环境的有效作用。但也有学者提出了对上述原则的质疑,并认为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弊端。例如,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可能置举证责任和审限制度于不顾,甚至丧失中立性,致使诉讼成本增加,程序公正丧失,最终导致削弱司法判决的既判力,损害司法权威。还有的观点提出,不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而应当以“以证据为根据”。

我们认为,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非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内在缺陷所致,而是对该原则的不当理解所致。因此,有必要对本原则作一比较完整的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