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修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合法性审查原则降格为合法性审查规则。理由是:第一,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构建的是一种以撤销诉讼为中心的诉讼体系。对于撤销诉讼而言,需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针对的诉讼标的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将合法性审查原则降格为规则,放在撤销判决部分,能够体现撤销诉讼的审查重点。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本条没有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