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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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人民法院告知回避权利的时间。在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何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审判人员在立案后即告知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另一种是在庭审时向当事人宣告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名单,告知其申请回避权利。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应当采用第一种做法,这样既可以避免审判人员过多介入案情,又能尽早打消当事人对公正审理的疑虑。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案件的“开始审理”不宜理解为“开庭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辩论结束,当事人便不能再提出回避请求。

二是,公开审判是指对群众和社会公开,不存在对当事人公开不公开的问题。即便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当事人也有权出席法庭,了解案件事实,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公开审判必须是开庭审理,而开庭审理不一定都是公开进行的,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