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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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总和。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诉讼地位平等意味着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平等。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论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不论公民的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具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诉讼特权。二是,诉讼地位平等意味着当事人享有相同或者对应的权利,即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的机会。行政诉讼法采取“同一性”规定(相同的诉讼权利)和“对等性”(对应的诉讼权利)规定。对于相同的诉讼权利而言,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证据保全、请求进行或者重新进行鉴定、申请不公开审理、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等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相同的。

此外,法律地位平等不意味着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完全同等。由于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行为中的地位不平等、对证据资源的掌握能力不平等、在行政法治中的职责和要求有差别,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作出了相应的差别设计,进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据此,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质平等,行政诉讼法在举证责任、出庭应诉等方面,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特有义务。例如,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及拒不出庭、中途退庭的惩戒措施等等,这些表面上看来不一致的权利义务规定,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质平等。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另一要求是,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厚此薄彼,不允许任何人在诉讼中享有任何特权。第二,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当事人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制裁。第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