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辩,是当事人最起码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影响其权利或者义务的裁判,是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规则,是最起码的公正要求。[10]
辩论原则是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核心内容。辩论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其二,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直接认定;其三,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充分体现了辩论原则。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辩论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实行辩论原则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进行辩论、质证,从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保证。其次,实行辩论原则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行政案件。当事人通过辩论活动,展示自身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论证自身观点,既为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创造了条件,也为公正审理案件打下了基础。最后,实行辩论原则有助于其他诉讼原则、制度的实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与辩论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述原则、制度就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