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的裁判。查明事实,就是要查明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行政争议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是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正确作出裁判就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所谓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作出准确的裁判。“及时”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审理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行政纠纷。
第二,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诉讼首先是一种诉讼活动。诉者,告也;讼者,争也。诉讼的基本含义就是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一方,请求与争执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按照公正的程序解决争议。应当说,解决行政纠纷本身就是行政诉讼宗旨的题中之义。这一内容是本次修法中增加的。
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相对人地位或者受到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法律主体。行政机关的权力不仅广泛,涉及人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而且深入,涉及人民的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的权力还具有强制性,如果失去司法机关的控制,将有可能极大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宗旨。
第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例如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重作、变更、履行、给付。对行政协议等行为也进行监督,对于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根据主要有:一是宪法的根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二是宪法的若干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等。宪法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