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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的遵循先例与推翻先例
李桂林[1]
摘 要 遵循先例原则是先例制度的核心,遵循先例与区别和推翻先例是遵循先例原则的一体两面。英美两国在适用法律的技术和方法上相同,但风格上差异很大。在美国,推翻先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官倾向于在是否遵循先例问题上以实质判断为依据,持更积极的态度。这种特色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然而,不受限制的推翻先例将消解判例法制度的根基,对推翻先例存在多方面的约束和限制。这些限制体现在美国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 先例制度 遵循先例 推翻先例 英美法比较
普通法的基础是先例制度,遵循先例原则是先例制度的核心。这一原则以及相关的先例制度寄托了人类对社会公平、秩序与安全、法治等理想的追求。在漫长的历史中,普通法从简单到复杂,经历了不同历史类型的社会制度,既保持其发展的延续性,也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社会适应性,维持了其有机成长性。揭示遵循先例原则的内在原理,对于理解英美普通法的运作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本文的研究仅限于对美国法中推翻先例的机制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