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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展示法治思维的晴雨表
魏胜强[1]
摘 要 法治思维和法律修辞之间关系密切。法治思维是具有修辞色彩的法律思维,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法律修辞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理顺了法治思维的逻辑结构,增强了法治思维的实践效果,成为法治思维基本状况的展览板。法律修辞还能从形式上促进法治思维的完善,这表现为两点,一是法律修辞能化解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矛盾,使实质法治观纳入形式法治观之中;二是法律修辞能消除非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的冲击,吸收非法治思维中的合理因素为法治思维服务。
关键词 法律修辞 法治思维 形式
法律来到世间不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它必须以社会大众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仅凭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和服从,否则法官和军人就没有实质区别了。这注定了法律和修辞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法律修辞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法律从其出现之始,就和修辞结合在一起,需要借助于修辞的力量,将其所设定的行为模式传达给受众,使受众形成一定的理解之后,为其提供行动的预期。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中,人们都不可能在不借助修辞的情况下,依靠一种‘心有灵犀一点通’的顿悟,就获得对法律的理解和预期,即使最直白、看起来最没有修辞的话语,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不像修辞的修辞,即所谓的消极修辞而已。”[2]法律修辞和法治思维关系密切,法律修辞成为展示法治思维的晴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