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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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摒弃法条思维

(一)不能一味排斥民意

“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应该且只能探求法之意旨,而非上级或他人的意旨,准此,检察官不该是他人(含上级)意见的传声筒,更不可能是政府的代言人。”[7]其实,检察官以外的其他司法者要真正树立法治思维,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要探寻法律的内在意旨。实际上,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找寻法律真义的困难性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绝非法律圈外人能够切身体会得到。很多时候,法条的字面含义往往不是法律的内在意旨。司法者探求法律的意旨,不能仅凭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理解。仅凭字面含义适用法条的“法条思维”绝不是真正的法治思维,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必须经过司法者的思考、解释才有可能成为活生生的正义。

法治思维并非必然要排斥所有的民意。代表社会一般价值观念的民意并不一定意味着损害司法公正,有时候合理的民意会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妥当处理。那种极端排斥民意的观点,在当下中国,不仅司法实践难以做到,而且也未必真正有利于法治思维的落实。办案过程中,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基本观念,以当下的国民观念和社会价值为判断基础。易言之,司法实务工作者必须要考虑合理的民意。司法者如果仅仅拘泥于法条的字面规定,探求不到法律的真正内涵,案件的处理可能不会有非常好的效果。

在冤假错案还时有耳闻的今天,司法工作者倘若不本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立法旨趣,做足价值判断与公正处理案件的功课,而是一味排斥民意,强调所谓的“纯粹法治思维”,则很可能会陷入机械的“法条思维”,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妥当、非正义。如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会遭到质疑,法治社会的春天可能永远是个美丽的童话。

(二)不能过度依赖司法解释

机械的“法条思维”倾向不仅表现在司法者单纯凭借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办案,还表现在办案人员过度依赖司法解释上。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听到不少司法者埋怨这个问题没有司法解释,那个问题阙如上级规定。其实,如果司法者完全依赖司法解释和内部层层请示,会导致司法者思维懒惰,不注重发现法条蕴含的内在含义,不努力推进司法文书的说理工作,树立不了真正的法治思维。况且,有些司法解释等囿于“专业性”壁垒,保持着“闭门造车”的态势,民间意见有时难以直达司法解释的制定者那里。

当然,不主张机械的“法条思维”绝不是说要抛弃法条探求法意进而断案。司法者应该既能够脚踏实地,又能够仰望星空,统筹考量法律规范教义与价值构造,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里发现法条的真实含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条文、案件事实与社会生活之间,而不能以法治思维的要求为由,只盯着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司法解释和抽象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