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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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罗马时期:法学教育的产生及其与修辞学的密切关联

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1世纪左右,希腊的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Rhetorical School)开始大量在罗马建立。[34]教学语言使用希腊语,教学内容也几乎照搬自希腊。自公元1世纪以后,使用拉丁语进行教学的文法与修辞学校相继出现。但直到3世纪末,罗马这些学校的教学内容还深受希腊影响。[35]古罗马时期,一开始跟古希腊相似,并没有独立的法学教育,而是被作为修辞学教育一部分。修辞学由古希腊传入古罗马后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影响。

当时设立的那种修辞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任务。修辞学院的教育具有极强的实践面向。在修辞学院中有专门的修辞学教材向学生传授修辞原理,而且教师还会指导学生聆听富有经验的修辞家的演说和论辩,朗读和背诵优秀的演说辞。目的在于观察、体会和模仿这些演说的风格和谋篇布局等技巧,分析其优缺点,并由指导教师进行点评。此外,学生还必须参加有关公共事务的实践演讲和论辩。[36]依民国著名教育史家雷通群之见,Rhetorical School是属专门性质,收容十六七至十八岁的青年。其中又分为三种:①以修辞为主者,②以哲学为主者,③以法律为主者。修辞学校是习修辞学、辩论术等,哲学学校则教哲学、论理学、数学、物理学等,法律学校则除讲义之外,加以讨论。[37]到后来,独立的法学教育逐渐产生。

在公元前2和1世纪,罗马法学家拒绝采纳希腊化的教育制度;法律训练依旧主要采取非常不正规的、在一个年长的开业者家中私人授徒的方式。[38]“罗马之有法律教育约在共和时期(公元前100年),经名法学家斯盖伏拉(Scaevola)阐扬法学思想及法律制度……彼时法学家于执行律务及著述外兼授法学,是为罗马法律私塾之滥觞。”据考证,第一个被奥古斯都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萨宾(Sabinius)创办了最早的私人法律学校。[39]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律学校,都是私立性的。只是到后来,才出现了专门的公立法学教育学校。公元425年,狄奥多西帝(Theodosius)在君士坦丁堡创设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所法律大学。[40]由此,公立性的法学教育在罗马时期获得发展。

谈到这个时期的法学教育,需要论及“七艺”这种学科建制。这里的“七艺”其实是为学习神学而准备的。据考证,我们现在所接受的“七艺”概念,在古希腊有所萌芽,成型于古罗马晚期。而“七艺”成为制度化的固定课程则始于中世纪。正是在中世纪,“七艺”的影响达到顶峰。[41]到了古代后期,人文学科的数量被确定为七种——语法学、修辞学、辩证法、数学、几何学、音乐和天文学。前三种(后被称为“三艺”或“三科”,trivium) ;后四种(四科、四艺,quadrivium)则更为深入和专业化。这些学科当中,很明显,修辞学是最重要的。直到公元4世纪中期,它一直作为希腊教育的核心课程,并在希腊化时期(公元前338年以后),拓展到了整个地中海。[42]在学校教育中,七艺各科一般是密切围绕演说家和培养具有理性的完整个性的人这些目标而展开。

罗马时期的法学教育与当时的修辞学教育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狄奥多西帝在设立公立法律大学时,通过立法严禁私授法学。按照当时的诏文:“……公立学校内部组织,应有拉丁语、拉丁文学、演说学教授3人,拉丁文法教授10人,希腊语、希腊文学、辩论学教授5人……”[43]可见,当时公立法律学校在课程、师资方面对演说学、辩论学的设置,体现出修辞学在法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按照芝加哥大学的马克斯莱茵斯坦(Max Reinstein)的看法:“在古罗马,‘法律’事务是由三部分人来分担的:法学家、雄辩家,以及实务的政客、政治家和帝国后期的官僚。法学家们主要忙于法律规则,实务性的司法活动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44]法律事务这种主体身份的多样性,显示出在古罗马时期,雄辩家、修辞学家在法律活动中的担负有特殊的使命。从西塞罗和凯撒时代起,直到古典世界终结止,每一个拉丁语作家都学习过修辞学,其影响在文献中也随处可见。在学校学习时,重点总是放在法庭演说中的修辞能力上(司法和辩论修辞),但人们对于在公众集会或议会上的演说技巧(集会演说)以及颂扬性演说也给予某些关注。[45]可见,在这一时期,修辞论辩跟法律活动息息相关。

在西方教育史上,与“七艺”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博雅学艺”或“博雅技艺”(Liberal Arts或artes liberales)。目前所知最早使用artes liberales的是西塞罗,他还谈到各门自由学科(artes liberales)之间的关系。[46]在罗马,“博雅学艺”(Liberal Arts)不仅仅是一个知识性的概念,它还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那些符合自由人身份的活动”,诸如哲学家、演说家、建筑师、土地测量者和教师所从事的活动。[47]liberal arts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指一种针对自由民的教育课程,到罗马帝国晚期固定为后来的七艺,即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48]在此教育观念下,古罗马时期涌现出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的著名修辞家西塞罗、昆体良等。

在修辞学教育问题上,西塞罗特别强调雄辩家应该具备百科全书式的知识,他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培养雄辩家,而要成为一个雄辩家就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西塞罗主张:一个雄辩家应该学习如文法、修辞、算术、几何、天文、音乐、政治、军事、哲学等范围广泛的科目。另外,还要根据演说的需要随时学习有关的知识。雄辩家需要拥有“各种重要的知识和全部的自由艺术(liberal arts)”。西塞罗《论演说家》书中的一个重要争论,也是他的核心观点,是演说家必须有足够的知识储备,他应该在法律、历史、风俗方面是专家,特别地,他应该受到哲学的训练,具有智慧,养成审慎的行动习惯。[49]尤其是,在《论演说家》中,有多处关于法律知识对演说家的重要性的争辩。[50]而且,罗马法独特的特点,即它是以通过争辩的方式创造的法(ius controversum)。在公元前2世纪和公元前1世纪之间,通过争辩方式创造的法最终得以确立,其结构也不断走向成熟。随着该制度最终确立,可以认为演说术在私法诉讼中(不仅仅在事实认定方面)能够起着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法学的作用。[51]演说术与法学在古罗马时期的这种密切关联,为修辞学与法学在教育中的结合奠定了基础。

西塞罗发展了古希腊伊索克拉底的教育思想,提出跟他的大修辞观相称的一种大修辞教育观,主张只有认识到修辞无所不在,并以这一认识作为教与学的基本出发点,努力从包括道德、心智、生活、习俗、法律、政治实践在内的人类社会活动所有方面汲取力量,才是修辞教育的正道。[52]西塞罗提出的教育理想实际上是自由教育。他极为注重从实践中学习修辞。他认为,“致力于传授技巧和规则的修辞教育体系虽然也能培养出具有一定表达能力的言说者,却培养不出真正的雄辩家。”[53]其实,西塞罗本人即曾投身于大量的修辞论辩实践,留下大量的相关作品。[54]他还提倡技能与伦理并重的教育方法。对于修辞的五个方面——构思、编排、风格、记忆、演讲,亚里士多德的论说尚欠透彻和系统,不过到了西塞罗时代,这五方面已经非常普及,成了修辞教学中的一个普遍现象。[55]西塞罗开创了西方教育史中的雄辩家教育传统。“西塞罗心目中的雄辩家并不是普通的罗马雄辩术教师所培养出来的狭隘化的、专业化的雄辩家,而是受到全面的文化训练并将哲学与修辞学结合起来的‘哲学家-雄辩家’。”西塞罗在博雅教育思想史上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他强调雄辩家应该具有全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则在于他强调雄辩家应该将智慧(sapientia)与雄辩(eloquentia)结合起来。[56]西塞罗对后来中世纪及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的修辞学研究与教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西塞罗对法学教育也有一定的影响。据学者研究,[57]古希腊的辩证法或逻辑学主要通过西塞罗进入罗马法。西塞罗完成了古希腊哲学的法律化、罗马化。比如,他的Rhetorica ad Herennium一书保留了亚里士多德的遗产。这本拉丁文教材结构精巧,但简单易学,为中世纪的学生们代代相习。

罗马时期的法学教师昆体良(Quintilian,也有译为“昆体利安”)是另外一位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修辞学者和教师,也为后世留下了法律实践和辩护者的艺术完全结合的典范。他是第一个被任命的官方法学教授,连续20年(公元68-88年)教授辩论艺术。他博采众长,形成了自己系统的修辞学研究与教学体系。他将修辞学定义为“善言的科学”。昆体良继承和发展了西塞罗的修辞学教育思想,同样也很注重雄辩术以外的能力和素质。在他看来,一个完美的雄辩家,必须是一个善良的人。作为一位富有修辞实践经验的修辞家,他对于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对修辞作为一门实践和一个领域究竟用处多大持怀疑的态度。他明确表示“别指望从我这儿得到大多数修辞手册作者制定的那一套苛严规则,别期待我强制学生遵守一系列似乎跟命运一样恒定不变的法则”。[58]昆体良主张学生在学习雄辩理论与技巧的同时,还应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这一点类似于西塞罗,而且对后世影响巨大,如有人所论:“他关于‘辩护人的教育’的论著,充满深刻的观察力与真知灼见,不仅适用于18个世纪前的罗马法律界,甚至也适用于今天英美的律师界。”[59]可见,作为一个修辞家,昆体良的影响波及两千年后的法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