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概念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指因动物致人损害,而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七个条文较为完整地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该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人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所引起的,非由人饲养而是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造成人身、财产利益损害的,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范的责任类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的规定,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可能适用的是行政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因动物独立动作所致损害引起,而非由人的行为所致。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此时不是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对物的责任,而非是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动物在饲养人、管理人控制管理之下,其有责任避免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因此也要对其控制不利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84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构成要件
(一)须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所谓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基于动物本身的特性(危险)而使人受到的侵害,此损害的发生有时是动物自身攻击造成的,也可以是因外界刺激而使其危险实现,但不包括人为唆使或故意挑逗动物所引起的损害。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其一,动物致人损害有时是明显的,有时则是潜伏的;其二,动物致人损害通常表现为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有时也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损害须是基于动物的行为造成的
1.致人损害的须为饲养的动物。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处于特定的人管理控制下的动物,至于动物的种类在所不问。
2.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须是动物本能的行为。即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实施的一种动物本能的、自身的动作。如前所述,若动物致损是在人的驾驭、支配下所致,则属人为加害,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三)须动物致害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失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一种直接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在间接因果关系下,也可能构成动物致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动物致人损害的认定包括动物的直接伤害,也包括因动物的动作而受到的损害,如因狼犬的突然猛吠而惊吓跌伤等也属于动物所导致的损害。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一)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127条 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赔偿主体。《侵权责任法》继承了这一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这些人为动物的实际控制人,一般也是利益获得者,也最能控制动物造成的危险。
(二)脱离占有的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形
对此,《民法通则》并未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借鉴法国民法典,于第82条 规定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在于,动物属于危险物,对动物的遗弃或是动物逃逸本身都会导致其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只不过在动物被遗弃的情况下,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其实施了危险行为,即抛弃动物致使其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而不是因其保有危险。因此,遗弃动物仍要承担动物致害责任。而在动物逃逸的情况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其保有危险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作为危险物占有人的责任。
(三)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损害
《民法通则》第127条 仅是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没有明确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侵权责任法》第83条 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表明,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减轻或免除:
(一)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当受害人受到动物攻击受伤,是由于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时,比如挑逗、殴打动物致使其遭到动物袭击受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受害人只要存在某种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可完全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只有当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时,才能免除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则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只是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适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发生
《民法通则》第107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可抗力能否作为责任的抗辩事由,也应视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不可抗力是否适用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来考虑:若动物系维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营业或生计所必需的,则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反之,若动物非系维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营业或生计所必需,则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1]
(三)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免责事由情形发生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出现动物伤人的情况,可以相应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因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即免除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因动物致上述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