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止、终止、恢复转让矿业权书面意见
XX国土厅意见第XX号
1.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中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一)
本国土资源厅(局)在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有关规定,为维护矿业权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经核实,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申请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经调查发现,XX采矿权(探矿权)的权属存在争议(或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矿业权交易无法进行)。有关事实经过如下:
(二)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符合矿业权中止交易的情形。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同意XXX矿业权交易机构中止同XX对XX采矿权(采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
三、自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消失后XX日内,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向本国土厅(局)书面申请恢复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
附件1:XX矿业权交易机构中止交易申请书
附件2:证据资料
XX国土资源管理厅(局)(公章)
XX年X月X日
XX国土厅意见第XX号
2.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中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二)
本国土资源厅(局)在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有关规定,为维护矿业权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经核实,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经调查发现,不存在XX采矿权(探矿权)的权属存在争议;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矿业权交易无法进行的事实。有关事实经过如下:
(二)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符合矿业权中止交易的情形。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同意XXX矿业权交易机构中止同XX对XX采矿权(采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
附件1:XX矿业权交易机构中止交易申请书
附件2:证据资料
XX国土资源管理厅(局)(公章)
XX年X月X日
XX国土厅意见第XX号
3.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终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一)
本国土资源厅(局)在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终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矿业权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经核实,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终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申请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经调查发现,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买方XXX书面申请提出终止交易[或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应当终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或根据XX法律规定应终止交易]。有关事实经过如下:
(二)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九条(以及XX法第XX条)之规定,符合矿业权终止交易的情形。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意XXX矿业权交易机构终止同XX对XX采矿权(探矿权)的交易(合同号为XXXX)。
附件1:XX矿业权交易机构终止交易申请书
附件2:证据资料
XX国土资源管理厅(局)(公章)
XX年X月X日
XX国土厅意见第XX号
4.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终止交易的书面意见(二)
本国土资源厅(局)在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终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矿业权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经核实,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终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申请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经调查发现,不存在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买方XXX书面申请提出终止交易;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应当终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交易的情形。有关事实经过如下:
(二)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符合矿业权终止交易的情形。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同意XXX矿业权交易机构终止同XX对XX采矿权(探矿权)的交易(合同号为XXXX)。
附件1:XX矿业权交易机构终止交易申请书
附件2:证据资料
XX国土资源管理厅(局)(公章)
XX年X月X日
XX国土厅(局)意见XX年第XX号
5.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一)
本国土资源厅(局)在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矿业权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经核实,本国土资源厅(局)做出同意中止交易的书面意见[XX国土厅(局)意见20xx年第XX号]。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恢复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经核实,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恢复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申请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经调查发现,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事实已经消除。有关事实经过如下:
(二)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符合矿业权恢复交易的情形。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意XXX矿业权交易机构恢复同XX对XX采矿权(探矿权)的交易(合同号为XXXX)。
附件1:XX矿业权交易机构恢复交易申请书
附件2:证据资料
XX国土资源管理厅(局)(公章)
XX年X月X日
XX国土厅(局)意见XX年第XX号
6.关于XX采矿权(探矿权)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二)
本国土资源厅(局)在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矿业权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经核实,本国土资源厅(局)做出同意中止交易的书面意见[XX国土厅(局)意见20XX年第XX号]。20XX年X月X日收到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恢复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书面申请,经核实,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XXX矿业权交易机构关于恢复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的申请没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经调查发现,中止XX采矿权(探矿权)交易(合同号为XXXX)的事实尚未消除。有关事实经过如下:
(二)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符合矿业权恢复交易的情形。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同意XXX矿业权交易机构恢复同XX对XX采矿权(探矿权)的交易(合同号为XXXX)。
附件1:XX矿业权交易机构恢复交易申请书
附件2:证据资料
XX国土资源管理厅(局)(公章)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