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权益
2.0 矿区开发
2.1 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生效日期生效,并将持续有效[25]年。只要:
(i)在该[25]年期限结束时,项目区域内仍然存在具有商业价值数量的尚未开发的矿产;
(ii)矿业公司没有本协议项下的实质违约,以及
(iii)本协议没有根据其规定提前终止。
矿业公司享有最多[四]次续签本协议的选择权,每次续签的协议期限最长为[10]年,根据合同双方届时同意的条款及条件,以反映届时既有的和可预见的情势,前提是,在合同双方就任何此种续签条款进行谈判期间,本协议(经续签的协议,若适用)应当仍然有效。
示例一
根据本协议条款,在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以及在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可以不时展期后的有效期内,本协议将继续有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即矿业公司在初始有效期于20××年3月31日届满之前,向东道国政府申请对上述任何大规模采矿许可证予以展期,且:
1.政府拒绝了该展期申请;或
2.上述任一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展期不是基于矿业公司根据[法律]提出展期申请而获得的。
示例二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自生效日期开始;如有延长,本协议应当依该期限延期或展期。
示例三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应当自生效日期开始,并持续到下列日期中最早出现的日期:
(i)在[政府实体]根据第2.3(iv)条的规定选择参加下游公司活动的情形下,该[政府实体]的任期届满;
(ii)本协议根据其中的其他条款予以终止;
(iii)仅针对适用的合资企业,合同双方或其各自的关联企业签订了一项联营协议,或
(iv)勘探协议终止,且合同双方或其各自的关联企业并未签订一份[矿产]租约。
示例四
期限。除非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期限应当为自生效日期起二十(20)年,以及其后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期间,即,协议产品连续不断地从协议财产中生产,直至所有的材料、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已经得到处理和处置,每一环境合规义务已经履行并获认可,且参与方同意进行一项最终结算。在本条范畴内,只要具有商业价值数量的生产暂停不超过连续____________(_______)日,协议产品均应当被视为从协议财产中“连续不断地”生产出来。
2.1.1 矿业开发权的授予
东道国兹授予矿业公司,在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充分且完全的准入矿区的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a)在矿业作业必要的程度内,较以下事项得以优先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即,无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授予或颁发的,且无论其性质如何,在矿区内的任何其他许可、特许权、授予或任何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特许权、再造林活动、种植,或石油和天然气及其他烃类物质、砾石、沙子和金属或任何种类的任何矿产的勘探;
(b)进行所有必要的挖掘以开采矿藏,以及在提交必要的经更新的文件的情形下,以对尾矿和倾倒物材料进行再次作业;
(c)建设所有工厂、机器设备、建筑物、厂房、管道以及为矿业作业所必要或为其提供便利的其他生产设施;
(d)根据良好行业惯例应对临时作业条件,必要而审慎地调整生产进度、开工率和人力资源水平;
(e)储存产品或弃置开采或矿产加工作业中产生的任何的废物(包括尾矿);
(f)为了协议项目的目的,从水道、水井和水孔中取水和用水,铺设水管,建造水池和水塘、水坝和水库,以及截引和使用任何必要的水;
(g)建设和维护一切交通运输和通信设施及便利设施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任何其他为协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所必要或为其提供便利的场所;
(h)[保留];
(i)在矿区范围内,于协议项目合理需要的程度上,砍伐和利用木材以及采挖石材、沙子、砾石以及其他建筑材料,用于协议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但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包括转售),且免予征收费用;
(j)建设和维护房屋、建筑物、设施及附带设施,供矿业公司及其承包商、代理机构及其雇员及其直系家属使用;
(k)开展所有其他因行使矿业公司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所必要或为其提供便利的矿业作业,以及从事所有其他因实施协议项目所合理必要或为其提供便利且符合良好行业惯例的活动;以及
(l)在东道国和国际市场上以市场价格营销、销售和出口矿产。
2.1.2 准入权的授予
东道国兹授予矿业公司,在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充分且完全的准入项目区域的权利,包括在项目区域内收购、进口、建造、安装和运行厂房、设备、铁路、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防波堤、管道、发电和输电设施以及任何其他因作业所合理需要的基础设施。
*请注意,在示例中所提及的矿业公司的许多权利出现在《矿业开发示范协议》的其他地方。
示例一
本矿业租约授予矿业公司在矿区内开采和营销矿产(品)的排他性权利,以及从事开采租约矿产(品)所合理必要或为其提供便利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示例二
在合乎有关法律、许可以及本协议的规范的情况下,本矿业租约授予矿业公司的权利应当包括从事下列活动:
(a)对于矿区内已经或可能发现的一切矿产,在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为自身利益使用目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存在的技术和做法进行勘探、开发、开采、移取、地浸、处理、生产、提炼、装载和销售;
(b)建设和使用坑道、开口、矿洞、井坑、沟渠和排水道;
(c)为了开采、移取、选矿、加工、浓缩、冶炼、提取,浸取(地浸或其他方式)、生物淋滤、消毒、精炼和装载矿产(品),或为了任何与之有关的活动(无论其现在是否已考虑或已知),或为了矿业公司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建造、建立、维护、使用以及据其考虑而移除任何和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厂房、机器、设备、铁路、道路、管道、电力和通讯线路和设施、输送机、堆放场、垃圾场、水库、尾矿处置场所和设施、沉淀池以及其他所有的改进物、财产和装置;
(d)截引溪流,移除外侧和下方的支撑物,对矿区地表进行挖洞、下落、使用、耗用或毁损;
(e)在矿区地表堆放土、岩石、废物、低品位矿石和材料;
(f)因进行矿业作业的必要或为其提供便利,钻井取水,置放和维护所有水管;
(g)因进行矿业作业的需要,安装高压输电和变电设施,包括塔、导线、变压器、开关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h)为了进行矿业作业,在矿区范围内开采和使用任何沙、砾石、骨料、黏土、岩石和土壤;
(i)使用政府的知识产权,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j)通过或使用井坑法、露天法或定点露天法的方式,开采、移取和加工处理矿石、产品和材料,根据矿业法不以任何方式限制矿业公司享用其他矿业权的可能性;
(k)为了开采、移取、选矿、加工、浓缩、冶炼、提取、浸取(地浸或其他方式)、生物淋滤、消毒、精炼、装载以及处置矿石和材料,使用矿区内土地以及任何井坑、露天开采场、水井、矿洞、道路、设施及其改进;
(l)根据商业上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从政府接收根据矿业法进行矿产开发所必要的任何通行权和地役权,其目的在于:(i)运输矿产(品),(ii)运输消耗性材料和原材料,包括有毒有害物品,如氰化物和爆炸物,以及(iii)向矿场传输电力;以及
(m)在矿业法和本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因实施项目和履行矿业公司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要或为其提供便利的任何其他活动。
示例三
许可权人应当享有下列持续性权利:
(i)采取与许可证和本协议所赋予其权利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以及
(ii)在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许可区域内建造、运行和维护为正常矿业活动所需要的生产和社会设施,包括道路、通讯和电力以及在许可区域内外根据正式确立的程序使用公共设施和通信设施;以及,为了勘探活动和开采活动的目的,在许可区域内建立连接[东道国国名]和许可权人的私人卫星通信系统,前提是,许可权人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所需要的许可证;以及
(iii)基于许可区域勘探活动和开采活动的需要进口所有的设备、机械、车辆、物资和零部件,且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口这些设备、机械、车辆和零部件;以及
(iv)在许可区域内享有排他性权利以从事矿业活动,以及,根据第6.2条(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和
(v)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其他此类办事处,前提是符合政府立法规定的条件;和
(vi)根据有关法律和第9.4条(劳工要求)的规定,根据需要雇佣和解雇员工,而且,许可权人有权雇佣外籍人员在技术、专业和咨询岗位任职,有权要求其员工加班、上夜班和在节假日上班;和
(vii)为其工作人员、承包商和顾问(统称“许可权人工作人员”)获得所需要的签证,在许可机构的帮助下获得所有的工作许可以及东道国政府要求许可权人工作人员、机构或授权代表应当获得的任何其他许可或证照。
示例四
11.2 承包商的权利:
(a)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以及在不影响其他承包商/承租人/运营商/许可权人/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的情形下,在其合同规定/矿区的范围内,实施矿业作业;
(b)占有合同区域,根据地表权和地役权的条件,享有充分的出入权利和占用权利;
(c)使用和获得与矿业作业有关的所有解密的地质、地球物理、钻探、生产和其他数据;
(d)经政府批准,对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利益和义务,以出售、让渡、转让、让与或其他处置方式予以处置;
(e)根据适用法律和规章,聘用或引进因承包商作业所需要的外籍技术和专业人员(包括其直系家庭成员)。前提是,若这种外籍人士与承包商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关于移民的适用法律和规章将对他们予以适用。每次利用国外技术时和在聘用外籍高管的情形下,应当实施一项有效的培训学习方案。外籍人员就业应当限于要求高度专业化受训和经验的技术领域,并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获得批准;
(f)享有地役权以及使用合同区域内木材、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是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和规章的规定并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g)根据现行法律以及[银行名称]规则和规章,将资本以及利润、股息和贷款利息汇回本国;以及
(h)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在必要时进口作业中需要的所有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示例五
承包商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a)根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法案、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则和规章,在合同区域内进行矿业作业的排他性权利,以及决定勘探、矿业开发、建设及矿业作业中所使用的开采和处理程序的时间、性质、程度和地点的排他性权利。
(b)占有合同区域,享有充分的出入权利和占用权利,包括进入私人土地和特许区域实施矿业作业的权利,但是应当根据法案第[X]条及实施细则第[XX]条的规定事先作出通知并且支付因此种作业所造成损害的补偿。
(c)为了矿业作业的更加便利,必要时可在第三人所有、经营或租用的土地上建造、建设或安装基础设施和设备,但须根据法案第[X]条及实施细则第[X]条的规定支付公正补偿。
(d)使用和获得政府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企业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与合同区域有关的所有解密的地质、地球物理、钻探、生产和其他数据。
(e)在根据第18.13条要求的政府批准范围内,通过出售、让渡、转让、让与、抵押和创设担保权益以及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利益和义务。
(f)根据本协议第15.1条以及适用法律、规则和规章,聘用或引进因承包商作业所需要的外籍技术和专业人员(包括其家庭直接成员)至[国家]。
(g)根据有关法律、规则和规章以及任何已经存在的有效的第三人权利,享有地役权以及使用合同区域内的木材、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无需一项单独许可证,从合同区域,根据法案第[X]条,开采、使用和移除沙、砾石和其他松散未固结材料的权利。前提是,承包商应当专为矿业作业的目的使用这类材料并且不得对其进行商业性处置,且承包者应当就其所开采的这类材料的数量,向总监/地区总监提交月度报告;
(ii)根据适用的林业法律、规则和规章,因矿业作业的可能必要,在合同区域内砍伐树木或木材的权利。前提是:若合同区域在生效日期业已被现有的木材特许权所涵盖,所需要的木材数量以及砍伐和移除方法应当由地区总监会商承包商、木材特许权人或许可权人以及森林管理局予以决定;而且,在承包商和木材特许权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应当将这一事项提交给部长裁决,部长的决定应当是最终决定;和
(iii)根据现行水法以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规章,经向政府主管机构申请而获准矿业作业使用的水权。前提是,对于已经为地方习惯、法律和法院判决认可和承认的经由长期使用而授予的或赋予的水权,不得使其受到损害;而且,东道国政府保留对水权以及供水的合理和公平配置进行监管的权利,以防止垄断用水。
(h)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以及缴付本协议第IX条规定的政府份额的情形下,将资本汇回本国并汇出利润、股息以及来自承包商关联公司的第三方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下列权利:
(i)将以外汇或其他资产形式实际投入东道国的并登记在[银行名称]的资本投资汇回本国;
(ii)对于其源于矿产生产和销售的[当地货币名称]收入大于和超过其所需要的作业现金平衡表数额的任何超额部分,兑换为外汇并汇往境外;
(iii)在承包商为了与其矿业作业有关的任何目的将外汇兑换成[国家名称]货币时,给予承包商的汇率按汇出时不逊于能够给予任何其他购买者购买这种货币的优惠汇率;以及
(iv)对于根据本协议第13.2(k)和13.2(l)条而取得的被征收或被征用财产的补偿款项,兑换为外汇并汇往境外。在保障承包商的上述权利时,对于其外汇兑换,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名称]法律能够提供给[国家名称]公民或实体以及其他外国公民或实体的最优惠的条件,提供给承包商。
(i)根据现行法律、[银行名称]规则和规章以及金融委员会的政策,购买、出售、使用和保留其可以决定的任何可接受的外国货币;在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东道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抑或同时在两者处,为了向金融机构、供应商和分包商、雇员和外籍人士付款以及支付矿业作业的其他费用,开立、维护和使用银行账户;以及,对于任何债务或股权融资的收益、销售矿产和矿物产品的收益以及因矿业作业产生或需要的任何其他现金,在上述外国和东道国银行账户自由地以东道国或外国货币存款和取款;
(j)依照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承包商应当享有向[国家名称]进口承包商为了矿业作业所需要的所有设备、机械和零部件的权利,并在矿业作业不再需要时将它们出口;前提是,这些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的价格和质量相匹配,并非由国内生产,确实需要以及将由承包商专门用于其矿业作业,其运单文件的收货人是承包商的名称,且装运货物将由海关当局直接发送给承包商。
从矿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之日起至回收期结束和/或在自获得这些机器、设备和零部件之日起为期五(5)年的期间内,未经总监事先批准并支付过去已经豁免的应当向东道国政府支付的任何税款,承包商不得将这些机器、设备和零部件在[国家名称]出售、转让或处置。在上述期间内,若承包商未经总监事先同意而将这些机器、设备和零部件在[国家名称]出售、转让或处置的,应当支付所豁免税款的两倍。尽管如此,根据本局制定的条款和条件,总监可以允许将这些物品于上述期间内在[国家名称]出售、转让或处置,而不必支付先前已经给予的税款和关税豁免。在上述期间届满以后,对这些物品的任何出售、转让或处置将不再需要总监的事先批准,但是应当在该出售、转让或处置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总监。
(k)对于本协议所赋予的权利或由投资或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或矿业作业中使用的财产,除非为了公共用途或基于国家福祉或国防需要,并为此支付公正补偿,东道国政府不得征收。
(l)对于本协议所赋予的权利或由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或企业财产免遭征用,除非发生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且仅以战争或紧急状态持续期间为限。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或于这种期间结束后立即应当确定公正的补偿并予以支付。
(m)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原则和程序,维持所有的会计和记录簿记。根据本协议第IX条的规定,承包商可以使用美元作为计算政府份额的基准。
(n)对于矿业作业中使用的货物或服务,根据[国家名称]关于使用外国货币进行支付的适用法律进行款项收支,包括向员工和分包商付款,无论他们是[国家名称]公民还是外籍人士。
(o)根据法案第[X]章以及有关规则和规章,将任何或所有矿产和矿产品从合同区域运输到任何出口地点并从[国家名称]出口。
2.2 排他性
本协议授予矿业公司实施矿业作业的权利在矿区内具有排他性,包括排他性的开采权以及对从矿区开采出来的矿产的营销权。东道国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授予任何第三方在矿区内勘探或开采矿产,或营销从矿区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权利。东道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手工采矿者和其他居民进入矿区,但是没有义务使用武力采取这种措施。
示例一
自生效日期起生效,东道国政府授予特许权人根据本协议条款使用初始特许区域的排他性权利。
示例二
第1.3条
1.3 承包商的排他性权利。兹授予承包商排他性权利,以对于可能产生于或生产于合同区域内的矿产以及矿产品和副产品,进行勘探、开采、利用、加工、提炼、营销、运输、出口和处置,前提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要求适用的相关许可条件。承包商不得凭借本协议取得合同区域内土地的任何所有权,但是可以根据[国家名称]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取得方式取得该权利。
示例三
第13.2条
13.2 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a)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法案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合同区域内实施矿业作业的排他性权利;决定勘探、矿业开发、建设的时间、性质、程度及地点,以及,矿业作业中所利用开采和处理程序的排他性权利。
2.3 对矿产品的法定所有权
东道国同意,自矿产从矿区土地中被开采出来,矿业公司从东道国取得该矿产的财产权及所有权。
示例一
对于开采出来的矿产品,许可权人应当取得其所有权。
2.4 建设前的义务
矿业公司应当,于生效日期后[_______]个月内且早于协议项目建设之开始,向东道国提交本协议中另有详述的下列文件(统称为“文件”):
(a)可行性研究报告;
(b)环境评价和环境管理方案;
(c)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
(d)融资方案;
(e)符合本协议第26.1条规定的闭矿方案;
(f)此外,文件应当根据本协议第30.1条的规定供公开查阅,并符合第30.2条的规定。
示例二
矿业公司承诺,根据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实施所有活动,并承诺在本协议的下列期间内,即从全面调查、勘探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起直到建设阶段,持续进行这些活动不得间断。在符合第23条和第26条规定的情况下,经部委同意,这些活动可以中断或中止。任何此等中断或中止不得影响合同双方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示例三
进一步开发矿体的申请应当根据法案第[X]条的规定提出,而且应当包括或附有下列文件:
2.1.1 描述有关矿区内矿藏的一份综合报告,包括所有已知的探明、估计或推断矿产的具体情况,矿石储量以及预计开采条件;
2.1.2 一份关于矿业作业的建议方案,涵盖期间从矿体扩建工程开始至矿场关闭以及场地恢复,包括资本投资预测、矿石和矿产(品)回采率的估计以及对所回采的矿石和矿产(品)的处理和处置的建议方案;
2.1.3 矿业公司的环保方案,涵盖期间从矿体扩建工程开始至矿场关闭以及场地恢复,包括污染预防、废物处理、土地和水资源的保护与复垦再生,以及消除或尽量减少矿业作业对环境不利影响方面的建议方案;
2.1.4 预期的基础设施要求的详细情况,包括电力供应要求;
2.1.5 矿业公司关于东道国公民就业和培训方面的建议方案,及必要情况下关于就业和培训方案的修正方案;
2.1.6 若矿业公司(经参考当时主要事实和情势)认为尽管稳定期将会根据第X条的规定自动延期,但是在(延长后的)矿场寿命的剩余期限内,其依然无法合理实现最低预期回报率,因而希望请求政府对于稳定期给予进一步的(超过第X条规定的)延期,则,为了第2.1.27条的目的,须提供足够详细的用以支持上述请求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矿业公司所提出的最低预期回报率方案的计算方式);以及
2.1.7 若政府对某些条件的批准是矿业公司申请和愿意实施矿体扩建工程的前提条件,则须提供一份该条件的说明,包括与第2.1.6条规定的稳定期的进一步延期相关的条件,若此进一步延期也是此类条件之一(而非仅是一项要求)。
2.4.1 可行性研究报告
矿业公司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根据良好行业惯例基于合理的工程和经济原则编制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i)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编制,或(ii)由矿业公司编制并经一个独立独任专家验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例如下列内容]:
(a)根据国际公认标准做出的可采储量估算;
(b)对矿区内将出产的所有矿产的市场研究;
(c)对矿区范围内已知矿藏以及利用协议项目设施可开采出来的矿产的评估;
(d)对每种情况下将利用的技术程序的描述,包括旨在验证技术上合适的用于加工协议矿石或相关矿石的方法的任何实验室或其他实验结果。
(e)表明预期回采率的初步开采方案;
(f)与获得所需许可证有关的条件和要求的一般性描述,包括环境管理方案的合规和实施所需的预估成本;
(g)协议项目设施区域的描述和规划,包括主要结构、所使用机器和设备的清单以及原材料和服务(包括水电需求)的明细;
(h)组织结构图和人员要求;
(i)启动建设的进度表以及建设时间表;
(j)关于所有基础设施及其相关设施(如电力、通讯、交通、道路以及淡水和再生水)的描述和总体规划,包括主要项目、结构和原材料的一份清单,以及对以促进项目区域内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与其他用户共同使用这类基础设施的潜在可能性的一项评估;
(k)矿业作业的电力供应方案,包括可靠性和服务成本,其中包括对以促进项目区域内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与其他用户共同使用电力供应和基础设施的潜在可能性的一项评估;
(l)对产生于矿石加工厂的尾矿和产生于矿业作业的废弃岩石和材料的处理方案;
(m)对材料或尾矿进行任何潜在加工处理的方案的描述;
(n)在百分之十五(15%)的精确范围内,对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的估算;
(o)一项经济评估和财务分析(对开采的不同阶段的投资回报率和现金流的估算),包括可能的未来资本投资以及对开采融资可行性的意见;
(p)在合理可行的最大范围内,矿业公司在东道国拟实施的任何选矿或对矿产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详细建议方案;以及
(q)预计的商业生产开始日期。
示例一
若许可权人向许可机构报告存在一处矿藏发现,应当编制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并提交许可机构审阅并由后者提出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公认的国际矿业惯例基于合理的工程和经济原则予以编制。
示例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系指关于[矿物名称]矿场在项目区域内开发[矿物名称]的建设、开发、开采、加工和营销方案的一份全面描述,它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当分别符合[IRCO]董事会和[政府实体名称]在决定将这样一处矿场投入生产时而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对经过实施如下细致工作而获得的[矿物名称]储量的确认,即,钻探工程,水文及岩土工程,环境研究,以及,在[IRCO]认为必要的情形下,一批或多批大量矿化样品开采的冶金研究(这可能需要建设一口或多口竖井,建设一口斜井,或与一处试验矿井有关的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对资本和运营成本的估算,应当分析应如何进行采矿作业使其经济地和商业性地开采[矿物名称],确认最佳的矿业企业/实体结构,并且包括相应的营销和财务资料。
示例三
一项矿产租约申请必须附有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a)关于矿产租约所寻求区域的描述和规划;
(b)对矿藏的描述,附带一份包括关于已探明品位和数量、可能的矿石储量以及预计的采矿条件的综合报告,并附有对可能矿石储量的评价;
(c)一份关于采矿和矿石处理可能性的技术报告;
(d)一份拟议采矿方案,包括:
(i)拟议的商业生产开始日期;
(ii)预计的设施、作业规模和生产能力;
(iii)预计的加工方案以及关于矿石和矿产品的估算总体回采方案;以及
(iv)矿产品销售的预计营销安排;
(5)基于与部长事先合意的工作范围的环境影响声明;
(6)一份关于如下内容的详细方案,即,根据先前商定的环境标准,对被协议项目破坏的土地的复垦和恢复,以及,尽量减少、控制和联合监测矿业对空气、土地和水的影响。该方案和标准必须:
(i)符合良好的国际矿业惯例;
(ii)合理预期对空气、陆地、水、人、植物以及海洋生物和动物生命的损害;
(iii)在与协议项目收益的关系方面,适当承认环境保护的成本和收益;以及
(iv)合理承认协议项目必定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7)关于资本投资、运行成本和销售收入的一份合理详细的预测,以及预期的融资方案;
(8)矿产租约所需期限;
(9)关于协议项目预期劳工需求的报告,以及关于聘用和培训[国家名称]公民的方案,明确每一年度的下列信息:
(i)预计涉及的公民数量;
(ii)培训课程的范围;以及
(iii)预计的成本;
(10)关于协议项目对可能在[国家名称]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预期需求以及矿业公司对可能由[国家名称]提供的服务的意向的报告;
(11)预期的基础设施规划以及该基础设施所需土地区域的详细情况;
(12)母公司和矿业公司为全面实施协议项目所需要的关键性配套授权。
东道国政府、省政府和中央银行必须根据本协议的要求,保持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密性。
示例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
(1)特许权人应当自担费用,向部长提交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在一个拟议生产区域内进行高效且经济的作业(不包括勘探)的方案。报告应当由一家国际认可的矿业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编制,该公司不得隶属于特许权人或其任何主要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报告的编制应实质符合本协议第5.2(b)条至第5.7条的要求,且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际标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遵从本协议第5.3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一项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和一项环境管理方案(“环管方案”),并由特许权人提交给环境保护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遵从第5.4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一份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社评报告”)和一份社会行动方案(“社会行动方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遵从第5.5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一份技能和技术发展方案(“能技方案”)。
示例五
可行性研究期间
(1)任何勘探区域的可行性研究期间应当自矿业公司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向部委提交有关该勘探区域的书面请求之日起计算,于本协议下文规定的有关该勘探区域的建设期开始之日终止。
(2)任何勘探区域的可行性研究期间一旦开始,矿业公司即应当开始进行研究,确定对该勘探区域内的一种或多种矿藏进行商业性开发的可行性。矿业公司将获得一个为期12个月的期间来完成这项研究,并且选择、界定以及确定一块或多块新矿区的面积大小。每块新矿区应当至少包括一种矿业公司期以对其进行开工建设和矿业作业的矿藏。基于[本协议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的理由之一,部委可在矿业公司选定这种新矿区之日起3个月内拒绝拟议区域成为一块新矿区。政府和矿业公司同意进行善意协商以图解决该分歧。若关于该拒绝通知自政府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形成解决方案,[争端解决程序开始适用]。若部委就矿业公司选定的任何区域作为一块新矿区的拒绝决定得到支持确认,但此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区域获批得以进行开采的情形下,矿业公司应当拥有优先于任何其他人进行这种开采的权利。
(3)在位于勘探区域内的新矿区的可行性研究完成以后,矿业公司应当提交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采取[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形式,且应当包括在这块新矿区内进行矿业作业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可行性,由[本协议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的数据、计算、图纸、地图以及其他与决定是否实施该项矿业作业的有关信息予以支撑。任何新矿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包括当时计划的每一项开采和加工作业的产能,以及当时认为需要的任何进一步估值工作或进一步勘探。若矿业公司认为在任何勘探区域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期间内,所需要的数据和其他必要事项不足以用来支撑最后决定,或,若部委对位于任何勘探区域内的任何拟议新矿区依上述程序予以拒绝,矿业公司可以请求政府对这一可行性研究期间批准延长12个月;这种关于延长可行性研究期间的请求必须于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8年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
(4)在任何新矿区的可行性研究期间内的任何日期,矿业公司可以向部委提出书面申请,表示意欲在该新矿区内建设一处矿场和该公司在其作业中使用的设施。若部委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予以拒绝,则应视为其已经批准该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以后,矿业公司应当迅速开展工作,并尽合理努力以完成矿场及相关设施的设计。一旦完成了该设计,矿业公司应当将该设计和开采方案提交东道国[X]部进行审批,并附上该矿场及相关设施的预估成本及其建设时间进度表。在经济且实际可行的范畴内,该时间进度表应当规定在设计、开采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获批后的36个月内,完成该矿场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工作。在设计、开采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部委应当将批准还是不予批准(基于[本协议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的理由之一)的决定通知矿业公司。在不予批准的情形下,部委应当通知矿业公司不予批准的原因,而且政府和矿业公司必须进行善意协商,努力消除不予批准的原因。若自该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则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处理此事。若在该审批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矿业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拒绝,矿业公司可以将此视为已经获得批准。
(5)[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新矿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在该新矿区内企业作业对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研究报告,且应当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内容范围予以编制。编制这些研究报告时,可以会商具有适当资格的独立咨询顾问,该顾问应由矿业公司依东道国当时生效的规则和程序聘用并获政府批准。
(6)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提供的季度报告应当包括各勘探区域的可行性研究期间所进行调查和研究的进展、结果以及所发生成本的有关数据。
(7)对于未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任何勘探区域,矿业公司应当向政府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说明调查和研究的结果以及所发生的成本,以及矿业公司关于这些结果的分析和结论。
(8)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给政府的所有报告和信息,受[本协议的保密条款]约束。
2.4.2 环境评价和环境管理方案
[说明:环境管理方案旨在防止任何因协议项目引起的不必要的和过度的环境损害;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尤其是矿区内社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水量和水质;确保矿区内产生的影响仅限于该区域;稳定作业现场在矿业作业结束时的物理和化学状况以防止对场外产生影响;以及,确保矿区可以被后代安全和有益地使用。]
(a)矿业公司应当请人编制一份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基于工程和经济合理原则,且考虑到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等良好行业惯例,确定生效日期既有的环境条件基线,以及,评估与协议项目相关的环境效应和影响。
(b)矿业公司应当请人编制一份环境管理方案。若该方案由矿业公司自行编制,则应当由一家被认为具有国际矿业专业技术的独立环境咨询公司予以验证。方案的编制应当基于环境评价以及工程和经济合理原则,且考虑到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等良好行业惯例。经东道国要求,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用能够为矿区内受影响社区获悉的语言和形式予以公开,而且应当置于本协议第30.1条规定的文件之中。在矿场方案进行任何重大变更之前,环境管理方案应当予以更新。环境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例如下列内容]:
(i)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描述的矿业公司准备用来减轻协议项目的推进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ii)协议项目所有环境方面(不包括那些不应当由矿业公司承担的所有历史性环境问题)的管理、整治、恢复和控制方案,包括:
(A)依实际情况,避免、尽量减少、减轻、恢复和抵消对矿区内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方案;
(B)预防、尽量减少或减轻对河流和其他饮用水的不利环境影响的,以及确保这种污染不会对人类、动物生命、淡水鱼类或植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损害的方案;
(C)改善项目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和保育的机会;
(D)避免或尽量减少协议项目排放的温室气体(依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定义)的方案,制定该方案时需考虑到经济和商业可行的技术;
(E)有效管理土壤资源从而使地表土地的未来使用能够符合拟议的开采后土地用途的方案;
(iii)介绍关于暂时闭矿或矿业作业暂停期间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在矿场计划寿命结束之前需要闭矿的情况下将要实施的闭矿行动;
(iv)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同时实施土地复垦的方案;
(v)恢复所有开采区域以使其最后成为安全、稳定和适合于拟议的开采后土地用途的地形的方案。
(vi)关于项目区域内拟议的开采后土地用途的方案;
(c)矿业公司应当符合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有效的东道国环境法律(包括任何省级和地方法律)的规范,包括相关水质、空气质量及土地质量的保护,自然生物资源的保育,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有害和无害废物的处置的法律。在符合第33.2.2条规定的情况下,未能符合环境法律、环境许可证照条款、或包含于环境管理方案中所有减轻措施和限制条款(以及对上述各法律和条款可能不时进行的修订)规定的严重情形,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另请参见《矿产开发示范协议》第26.0条(闭矿/闭矿后义务)中的环境条款和示例。
示例一
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报告和环境管理方案。
(a)特许权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并符合环保署颁布的相关要求规定,编制一份环评报告和一份环管方案。对于获批工作方案所涵盖的任何拟议生产区域,特许权人还应当编制符合环保署颁布的相关要求规定的一份补充环评报告和一份补充环管方案。
(b)每份环管方案必须包括闭矿管理方案和闭矿管理预算,从而确保一旦闭矿:(i)矿场厂房和基础设施不得产生任何健康或安全问题(包括关于酸性废水排放和其他长期环境危害的控制内容),以及
(ii)生产区域和没有位于生产区域的任何开采场或基础设施的周边环境,应当恢复到能够生产性使用或被重新造林,或在实际无法恢复的情形下,进行适宜的整治。闭矿管理方案必须包括一份最佳闭矿方案的风险及其任何不确定性的清单及其评估,必须解决闭矿和恢复的社会影响问题,并就社区参与以及管理和监督制定程序。闭矿管理预算应该就预期的闭矿成本提供一个现实的初步估算,并根据主要活动列以明细。
(c)每份环管方案还必须明确矿业公司通过何种方式确保有资金来支撑其矿业法第[X]条项下的环境恢复和整治义务,从而由特许权人,而不是由公众或政府,承担闭矿成本。若特许权人没有与东道国政府达成关于“现收现付”形式融资方案的书面协议,那么,以下这种能够让财政部长合理满意的资金担保通常是可接受的,即,该项资金担保由一家至少具有长期A级(或同等级别)信用等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需要经过至少两家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而且对估算闭矿成本至少每三年进行重新确定并据此调整担保金额的规定能够为财政部长同意。在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情形下,若提供资金担保的一方不再具有经过至少两家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至少长期A级(或同等级别)信用等级,资金担保文件必须规定,若特许权人未能在此后九十(90)日内从另一家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能够满足本条要求的替代资金担保,那么就可以此时担保能够提供的最大金额要求履行该资金担保;但必须将该全部金额存入一个信托账户,只有在为了给特许权人履行环境恢复和整治义务提供资金时才可支取。
示例二
第11条 环境责任和义务
11.1 环境基准。
(a)政府各方已经将矿业公司报告中的矿场环境定性和环境责任视为对矿场的一份初步基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矿业公司报告中的分析没有考虑诸如本协议所考虑的对[矿场]开采和加工设施的经济重建。[咨询公司名称]已受雇对矿场环境进行进一步定性,若该定性报告在项目通知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三(3)个月完成并送达[矿场],则该进一步定性应当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b)在进行评估活动以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方案的过程中,以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稿之前,[矿场]应当就其认为可能引起环境影响评价发生实质变化的任何环境条件向[政府]发出通知。[政府]在每收到这类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之内应当告知[矿场]它是否同意通知中所识别的环境条件能够说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的正当性;在同意的情形下,需要告知[矿场]修改的性质和范围。若政府不认可通知中所识别的环境条件能够说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的正当性的,或[矿场]不同意政府的修改建议,应当将这一事项作为一项争议提交第11.10条和第16.3条规定的环境管理专家组进行解决。若环境管理专家组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根据第16.5条规定提交仲裁。
[……]
11.4 [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自批准日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政府]应当编制一份环境管理方案草案,并送达[矿场]。[矿场]自收到环境管理方案草案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有权(但非义务)通知[政府],告知其对于方案草案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政府]应当考虑矿业公司对方案草案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并且应当自送达环境管理方案草案之日起六十(60)日内通过[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的定稿,并送达[矿场]。[矿场]应当从初始期间开始,执行[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矿场]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但是享有向政府治理恢复基金的追偿权。
11.5 环境管理方案。矿业公司应当在初始期间编制环境管理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载于符合本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各方面的环境管理、整治、控制和闭矿方案。矿业公司将使用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对环境管理方案同届时生效的[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进行协调。矿业公司应当在环境管理方案中为矿场关闭事宜编制闭矿方案,闭矿方案将描述在关闭期间和关闭后期发生的所有活动,从而在所有潜在关闭事件发生时实现有关环保法律以及环境和社会政策和准则的目标。闭矿方案还应当包括对任何暂时闭矿或作业暂停期间内将会采取的活动以及对于矿场早于计划寿命结束之前关闭时所采取的关闭活动的描述。闭矿方案将包括一份时间进度表以及对在关闭期间和关闭之后实施关闭以及对所有矿场设施和场地破坏进行整治所需要资金的估算。闭矿成本估算应当包括第三方关闭和管理矿场的一项费用。
示例三
第16.3条
环境争议解决
(a)自争议通知根据16.1条规定递交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未能根据16.1条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环境争议,均应当根据11.10条的规定,提交环境管理专家组进行调解。
(b)在一项环境争议自提交环境管理专家组之日起九十(90)日内未能由环境管理专家组通过调解予以解决的情形下,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第16.5条的规定将该环境争议提交仲裁,而且一旦提交仲裁,第11.10条的规定将不再适用于这一争议。
(c)若争议一方基于任何善意理由,不同意由另一方根据第11.10条规定提交调解的争议是一项环境争议,该反对一方可以根据第16.5条的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而且一旦提交仲裁,第11.10条的规定将不再适用于这一争议。
示例四
11.环境保护和管理
1.在就初始项目或任何后续项目事宜递交一份项目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此后的每三年,参与的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就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恢复(如适用)事项,向部长提交一份三年计划方案,包括样本区域监测和研究方面的安排,以确定该项计划的有效性。
2.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提交给他的任何计划方案后,部长应当:
(a)无条件或无保留地批准该计划方案;或
(b)在附加他认为合理的条件或进行修改后,批准该计划方案;或
(c)拒绝批准该计划方案。
3.自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提交给他的一项计划方案之日起两个月内,部长应当就其决定,通知有关合资经营企业。若部长作出的决定属于本条第2款(b)项或(c)项规定的决定,他应当向该合资经营企业告知他做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4.第7条第4款和第6款的规定经必要修改后,应当适用于部长根据本条第2款(b)项或(c)项作出的任何决定。
5.经仲裁机构根据本合同规定条款(包括任何条件)予以批准或决定后,有关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实施该计划方案。
6.有关合资经营企业应当:
(a)向部长提供所有有关的原始数据;
(b)自该计划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每年向部长提交一份关于该计划方案的中期报告;和
(c)自该计划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三年届满时,向部长提交一份关于计划方案在这三年期间执行情况的详细报告。
7.在由于合资经营企业的作业而发生了对环境的一种突然的和意外的严重损害的情形时,该有关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向部长提交一份减轻该损害的计划方案,而且本条第2到6款的规定均应当适用于任何此类计划方案。
8.就[《噪声控制法》]而言,初始项目和任何后续项目的区域都应当被认为是主要产业。
9.尽管有本条的规定,东道国承认,在对初始项目或任何后续项目进行经济可行性评估的过程中,合资经营企业将考虑其收到有关项目通知时已有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或标准(除了第10条提到的以外)。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若东道国对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实施,其结果是导致这类合资经营企业或其中之一增加了实质性的额外成本,那么,根据合资经营企业的请求,东道国应当合理考虑减轻这类成本的消极影响。
示例五
国际金融公司关于自然栖息地的保护政策;1998年11月双方同意遵从该政策所规定的实体性的环境和社会原则。
示例六
环境保护。根据东道国关于确保其自然资源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和公平分配的基本政策,承包商应当以一种技术上、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和环境上负责任的方式,对其矿业作业进行管理,提高东道国的公共福祉以及促进[环境法]所规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和责任的落实。承包商应当根据法案、[环境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矿场安全和健康的法律的规定,实施所有矿业作业,同时采用合适的防止污染技术和设施来保护环境,并且对采空区或受矿场废物、尾矿或其他污染物影响的区域,或由承包商造成地表破坏的合同区域进行恢复。
2.4.3 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
矿业公司应当请人编制一份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的准则编制(并且在对矿场方案进行任何重大变更之前予以更新),且应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例如下列内容][为了实现本协议第20.0、21.0、22.0、23.0、24.0和25.0条要求的下列内容和合适规定]:
(a)关于防止或尽量减少矿业作业对如下区域内或其周边个人和社区居民的潜在不利影响的规定:(i)项目区域以及(ii)无论是使用矿业公司自己所有的还是使用东道国或第三方提供的基础设施,受矿产加工和运输影响的区域;
(b)关于防止或尽量减少对合法居住于矿区及其周边的群众生活环境的不合理干扰的规定,以及关于让矿业公司员工和承包商尊重当地群众习惯的规定;
(c)关于减轻对当地社区(包括矿业公司雇用的任何临时工或建筑工程人员的住房、卫生以及公共卫生措施)负面社会影响的规定;
(d)关于下列方面的规定(在矿区地表土地被永久性或季节性占用的情形下,或在矿区内资源对当地居民、社区或除手工或小规模采矿者以外的土著或部落人口的生计或文化活动不可或缺的情形下,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5及其可能的不时修订):
(a)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避免或尽量减少人口迁徙或非自愿的重新安置;
(b)对任何农作物、建筑物、树木或厂房的任何预期损害,就公平合理补偿的付款事宜,做出令人满意的安排;
(c)在矿区内任何土地的地表权由当地居民或土著或部落人口持有或拥有并为适用法律或有关习惯法承认的情形下,根据权利人和矿业公司合意的合理标准,对使用该地表区域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d)对于地表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土著或部落人口或位于项目区域内的其他社区在项目区域内为了生存目的继续使用土地的权利予以承认,这种使用包括放牧牲畜、使用水、种植作物、狩猎以及采摘水果和收集薪材,前提是,这种生存性使用安全并且不会对矿业作业造成严重干扰;
(e)关于一旦出现必须对当地居民进行重新安置的情形时,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5及其可能的不时修订的要求,编制重新安置方案的规定。重新安置方案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a)与当地政府以及所有可能失去家园或异地安置的人进行充分协商,以求编制一项为他们所同意的重新安置方案;
(b)通过确保在安置活动的实施中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和协商,减轻其不利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c)改善、改变或恢复被安置人口的生计,确保其能够获得所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从而足以维持社区内有一个适当水平的生活质量;
(d)通过在安置地点提供足够的有权益保障的住房,改善、改变或恢复被安置人口的生活条件。
(e)一项程序,即在矿区地表被手工采矿者或进行小规模采矿活动的人所占用的情形下,矿业公司应当将他们视为需要异地安置的移民并按照前述条款进行重新安置,但是,对于任何在生效日期之后初次占用矿区的手工采矿者,矿业公司将没有责任进行补偿或重新安置。此程序中应确保关于生效日期的信息以一种文化上可以接受的方式在矿区内完全得到妥善记录和传播,还应确保在安置方案的编制过程中与那些手工采矿者或进行小规模采矿活动的人进行协商;
(f)一项关于项目区域转型为闭矿后经济的方案。
*有关规定请参见第22.0条(地方社区发展)。
示例一
社会影响评价和社会行动方案。
(a)特许权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编制一份社会影响评价和一份社会行动方案。社会影响评价应当载明开采厂房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如下区域内或其周边居民和社区的潜在不利影响:(a)拟议生产区域以及任何不位于该拟议区域的开采厂房或基础设施区域;或(b)无论是使用特许权人提供的还是使用东道国或第三方提供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受拟议的生产加工和运输活动影响的地区。
(b)社会行动方案应明确包含减轻这些不利影响的合理程序(合理性与所涉成本挂钩)。对于位于或毗邻该拟议生产区域的社区,或位于或毗邻那些不位于该拟议区域的开采厂房或基础设施的社区,基于健康或安全方面的理由,需要根据国际标准进行重新安置的情形下,社区行动方案应当包括一份重新安置行动方案并作为其组成部分。重新安置行动方案应当提供(但不限于)合适的重新安置区域,着重关注住所和生活的连续性。
(c)特许权人应当就社会影响评价和社会行动方案在[地点名称]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应当向部长提供一份报告,报告中需包括发布听证会公告的方法和途径、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姓名和供职单位、对听证会上所提问题的归纳以及特许权人为回应听证会所拟采取行动的讨论。
示例二
社会责任
(a)[矿业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政策,履行其义务和营运项目。企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应当以公司承诺、公共责任、社会进步、环境管理和经济效益这些基本原则为基础。[矿业公司]应当通过一项可持续发展项目,为社区生活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贡献包括下列方面:
(i)基于[矿业公司]经营理念以及社会、经济、健康和环境方面的政策,为公司与地方社区和民族社区之间的关系,建立正式的基础和框架。
(ii)建立[矿业公司]与当地社区和国家社会共同合作并且考虑其关切事项的渠道和方法(例如,[矿业公司]的作业流程,产业、社区和外部的关系实践,沟通和协商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
(iii)将促进并协调[矿业公司]与社区利益相关者的交流关系的机制正式化,并使其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公司内外活动的一种内部监督、督察和促进因素。
(iv)若可行,在如下方面实施特殊政策:(基于有竞争力的条件和价格的)本地雇佣和采购政策以及流程;员工对当地公共服务的获取和使用条件;必要时为钟点工和正式工提供住房的政策;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直接雇佣;当地的公司企业为项目提供供给和服务的机会;以及公司社区社会经济发展行动方案。
示例三
矿业公司应当继续就如下事宜进行编制、实施、执行、适时更新并将结果予以公开: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研究,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社会经济风险分析,以及长期社区方案,社区关系管理的制度、政策、程序和准则,以及矿场关闭方案。所有这些工作的进行都应当有社区的参与,体现社区的关切,并且符合国际最佳实践的做法。
示例四
社会接受度。根据法案及实施条例以及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承包商有义务解决矿业作业对人类的整体环境(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历史的因素)的影响。为此,承包商应当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履行:
(a)承认权利、习惯和传统。承包商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社区(尤其是土著文化社区)的权利、习惯和传统;
(b)承担特定阶段的义务。在本协议适用阶段期间或之前,承包商应遵从如下要求:
I.勘探、可行性研究前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若承包商此前未如此行事,其应当在进行勘探活动之前,就其勘探活动同受影响的当地社区进行协商,并向后者发布有关信息。
II.开发和建设阶段。在其环境合规证书获得批准的过程中,承包商应当就其项目参与调查、信息发布并同受影响社区进行协商,而且应当根据[有关环境法律]的要求,考虑社区提出的关切事项,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报告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
III.运营阶段。在环境合规证书颁发后,为解决承包商的矿业作业对人类环境的影响问题,承包商的行为应当符合环境合规证书、[有关环境法律]、社会发展方案以及[有关环境法律]和本协议第13.1条(i)、(j)和(k)款下的承包商的社区发展义务的要求。
(c)公正补偿的支付。当承包商在其他人拥有、经营或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建设或安装基础设施和设备时,应当根据[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支付公正补偿。
在落实前述事项的过程中,承包商可以同受影响社区、土著文化社区以及当地政府机构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政府同意、鼓励、促进和尊重承包商同这些受影响社区自愿签订的这类协议,并且同意不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受影响社区同承包商自愿达成协议的要求之外,就社会或文化可接受度事宜规定其他要求。
示例五
地表土地的占用
1.为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并根据矿产法第[XX]条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矿业公司应当有权永久地或临时地在勘探区域或矿区范围内占有和使用这部分地表土地,无论它是否为政府所有,只要为[相关条款]中列举的附属工程和设施(它们应当为矿业公司作业所必要或对作业有用)所合理需要,或为其勘探和开采作业所需要。对任何农作物、建筑、树木或其中工程的任何预期损害,矿业公司应当公平合理补偿,并尽力作出令人满意的付款安排。政府将代表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与矿业公司进行谈判,评估需要支付的补偿。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应当有权参与该谈判。
2.(i)谨此承认:矿业公司的采矿作业必然会破坏地表土壤以及混杂与之相连的地下土壤层,而且这种破坏和混杂是对[矿产名称]及其伴生矿的冲积矿床开采的必要附带事件。因此,合同双方同意,在决定对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应当补偿的损害时,对于这种破坏和混杂及其对地表土地未来使用和占用的影响(若有的话),不得予以考虑和评估。为尽量减少这种干扰,矿业公司同意:它会将所有开采过的区域恢复到合理的地表形态,使其与毗邻或周边的地表形态没有重大反差。
(ii)在土地非为政府所有的情形下,自矿业公司开始进行尝试之日起三十(30)日(或在矿业公司同地表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一致同意的展期内),若矿业公司不可能同地表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达成一项令人满意的协议的;除非矿业公司选择不去占有和使用这些地表区域,矿业公司应当将这一事项提请有管辖权的地区官员予以关注。矿业公司应当填写一份申请;申请应当列明这一事项的实情,尽可能准确地明确它所需要的土地以及对该土地占用的性质(是用于附属工程和设施还是用于勘探或开采作业)。收到申请后,政府应当以便利为前提尽快,且不得超过六十(60)日,让当地官员对应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补偿进行评估(若物品或财产的这种预期损害、损失或破坏是由矿业公司造成的情形下),并且迅速将裁定的补偿金额通知双方。若土地的所有者不明或土地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矿业公司应当向该地区官员支付补偿款项,并由后者决定对补偿款项的处置。对地方官员的决定不满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权作出决定的部长提出申诉,或将争议提交仲裁进行裁决。部长或仲裁员的决定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一旦矿业公司同意支付确定的数额,它就可以进入土地;但是,若矿业公司撤回了进入该土地的申请且尚未实际进入,不得要求矿业公司同意支付该项金额。
(iii)矿业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应当以对土地上的农作物、建筑、树木或其中工程的损害的估计货币金额(或公平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对土地所有者将被剥夺土地使用和占有这一事实的任何补偿,都应当包括在根据第6条(a)款(2)项规定应当支付的地表土地租金之中并为该租金所涵盖。
(iv)矿业公司不得对矿产租约区域内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进行不必要的干扰和妨碍。矿业公司应当尊重并让其员工和承包商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
(v)一旦必须要对当地居民进行再安置时,矿业公司应当极其谨慎行事,需要取得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同意,与地方当局协商以说服当地居民搬迁,并且根据主管部长的指示,提供一份全面充分的再安置方案。
示例六
许可权人不得扰乱或不合理地妨碍合法居住于勘探许可区域及其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应当尊重他们的习惯,并且[在有必要时]提供一份经许可当局批准的、全面充分的再安置方案。
示例七
承包商的义务
I.土著居民
(i)根据有关法律、规则和规章,承认并尊重合同区域内土著居民的权利、习惯和传统。
(ii)遵循有关尊重土著居民对位于合同区域内的其区域所享有权利的既有法律、规则和规章。
(iii)遵循合同区域内土著居民所达成特别协议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东道国]的义务,[东道国]应当:
[……]
c.土著居民
(i)在必要且合适的情形下,[东道国]应当尽最大努力:
(a)确保承包商和相关土著居民严格遵从他们之间所达成任意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以及
(b)应请求,促进承包商和土著居民未来可能达成的任何协议。
(ii)[东道国]应当尊重承包商和土著居民达成的任意及全部协议,并且不得对在土著居民祖传土地/领地上的承包商矿业作业设定比之如下条件更为严格的条件,即,法律、规则或规章设定的条件以及受影响土著居民与承包商一致同意的条件。
(iii)合同双方在自愿达成协议中的内容,在不与有关法律、规则和规章抵触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示例八
世界银行集团《非自愿迁移》政策(OD 4.30);1990年6月1日。
合同双方同意,遵从该政策规定的实体性环境和社会原则,并规定程序上的下列例外和修改:
(a)该政策第23、24、26、27和30段的内容应被视为不予适用。
(b)该政策第22段(在“执行时间表、监督和评估”标题下)内容应视为作出如下修改:
在项目筹备期间,应制定监测迁移和评估其影响的安排,并在监督过程中使用这些安排。监督可以提供一个预警系统,又可以作为迁移者说明其需要及提出其对迁移执行工作意见的渠道。对于大型迁移工作来说,最好有年度和中期审议。应在所有迁移工作以及相应的开发活动完成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继续评估迁移的影响。
(c)对该政策第31段(在“执行和监督”标题下)内容应视为作出如下修改:
应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监督迁移的内容。不系统的监督或只是在实施的最后阶段监督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迁移工作的成功。理想的做法是对大型迁移项目进行年度审查,并由世界银行进行深入的中期进展审查。应该在开始时计划这些审查工作,以使项目实施中得以作出必要的调整。迁移的全面恢复时间可以延长,如有必要需继续监督,直到所有人口迁移完毕,有时甚至延续到项目结束之后。
2.4.4 融资方案
矿业公司应当编制一份融资方案,其应当包括矿业公司确定的符合其商业需求以及良好行业惯例的内容。矿业公司应为协议项目负责筹措所必要的融资以实施融资方案。
2.4.5 法律合规;东道国要求的变更
(a)东道国应当使其主管机构在收到文件后尽可能合理迅速地对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就文件与有关法律或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不符之处向矿业公司提出意见。矿业公司应当对任何不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之处予以纠正,或根据第32.2条的规定将该问题提交解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九十(90)/一百八十(180)]日内,若东道国未能就文件与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不符之处提出意见,则应视该文件业已符合本协议要求,但上述规定并不解除矿业公司对于适用法律的合规义务。
(b)东道国可以向矿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后者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方案、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以及闭矿方案进行合理修改,对当地所需基础设施的有效发展作出贡献以及协助满足全国和当地的其他需求。但是,这种修改要求应当与协议项目有关,而且设施应当由矿业公司在项目区域内使用,而且这种修改不得对矿业公司的经济回报产生实质影响。
(i)若东道国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九十(90)/一百八十(180)]日内发出这种修改通知,矿业公司和东道国应当在东道国向矿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就任何修改要求进行会面,以就对任何文件的修改进行磋商。合同双方应当建立修改文件的一份时间表,该时间表不得超过东道国向矿业公司发出修改要求通知之日起[九十(90)]日。合同双方不能在东道国向矿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就修改要求达成一致意见的,任意合同一方都可以根据第32.0条的规定将该事项提交解决。
(ii)若东道国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九十(90)/一百八十(180)]日内没有发出这种修改通知,则应视该文件业已符合本协议要求。
示例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授予。
(a)部长可以:
(i)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任何方面,合理地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且
(ii)在其认为有必要修改以满足本协议相关要求的范围内,合理地建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b)部长不得不合理地暂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若:
(i)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矿业法》和本协议条款的规定;
(ii)由东道国政府和特许权人共同合理地选择的适格人员已经得出如下结论:在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实施的情形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的基础设计以及材料和操作规范、资本投资方案以及建设时间进度表足以支撑经济有效的矿业作业以及对拟议生产区域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加工和营销;
(iii)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管理方案已经获得环境署的批准;
(iv)拟议社会影响评价和安置行动方案满足第5.4条的要求;
(v)拟议技能和技术发展方案满足第5.5条的要求;
(vi)资本投资方案表明,考虑到投资启动时的初始营运资本,投资的债务/股本比不会超出X:X,和[说明:接受部分修订。]
(vii)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拟议方案在资金方面是可行的。
(c)自收到特许权人在实质上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内,除非部长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特许权人,则应视为部长已经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任何不予批准决定以及特许权人再次提交经修订、修改或补充的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自收到这种修订、修改或补充之日起六十(60)日内,除非部长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特许权人,应视为部长已经批准了该可行性研究报告。
(d)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部长必须授予特许权人涵盖拟议生产区域的采矿许可证。拟议生产区域即根据[法律]规定申请的许可证区域。在这种情形下,拟议生产区域即成为获批的生产区域。尽管有前句规定,若对使用某些土地进行矿业作业将会违反矿业法第[X]条的规定,则拟议生产区域不能包括该土地。
示例二
自收到矿业公司根据第X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之日起九十(90)日内,东道国政府应当根据提交的建议,对项目授予许可,若:
2.1.8 矿业公司的环境方案符合普遍认可的国家受矿业作业影响的环境管理标准所确立的规范和实践;
2.1.9 基于对拟议矿业作业的规模和性质的考虑,矿业公司关于东道国公民就业和培训的方案符合附表4的标准;
2.1.10 无论是矿业公司还是[其他公司]对其各自的大规模矿业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或法案或规章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都不存在重大和实质违反的情形;
2.1.11 项目若获得批准,在拟延长的矿体矿场寿命期间内,将会多生产[X]吨的产品(超出预计产量,不考虑项目的实施);以及
2.1.12 若获得东道国政府对某些条件的批准是矿业公司(如第2.1.7条所述)提出申请且愿意实施该项目的前置条件,矿业公司的申请不包括任何该类条件。
政府不应该在没有给矿业公司提供充分的与自己进行协商的机会的情形下拒绝一项申请。同样,若矿业公司希望就一般事项或任何特别事项提交新的或经修改的提议,政府也不应在在上述情形下予以拒绝。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形下,若矿业公司认为其申请满足第X条规定的标准,在收到拒绝批准的通知之日起两(2)个月内,可分别按照第20条或第21条的规定,选择将该事项提交给独任专家(或裁决机构)予以决定。
[争议解决程序……]
2.5 获得许可证的要求
当矿业公司依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要求必须获得一项许可、执照或批准时,矿业公司在开始或从事该项许可、执照或批准所授权的活动之前,应当从东道国的有关主管机构(包括地方政府)获得必要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6 建设
(a)自下列日期中最晚出现者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内,就建设期间所有计划活动的实施事项,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交一份详细的时间进度表(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能包括该时间进度表):(i)矿业公司收到协议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许可;以及(ii)对矿业公司而言,下列日期中最早出现者:(A)全部文件获得批准,或(B)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没有意见或建议。东道国应当有权对该时间进度表及其任何变更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要求就其进行解释。此后,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有关主管机构[按季度]提交更新的时间进度表,说明协议项目建设在主要阶段或关键路线方针方面的进展和任何变更。
(b)矿业公司应当自下列日期中最晚出现者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开始并努力继续建设,直到协议项目完工:
(1)矿业公司收到协议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许可;
(2)矿业公司提交全部文件。
协议项目的建设应当根据下列文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根据矿业公司进行的工程或其他方面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非实质性修改。
*有关内容请参见第20.0条(开发义务)。
示例一
建设
(a)下列各项中自其最晚出现的事件起三十(30)日内,矿业公司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完成后根据矿业公司进行的工程或其他方面的研究而进行的任何非实质性修改)和所有许可(证)开始矿场建设直至项目完工,并应符合第17.14条和第17.15条规定:
(i)矿业公司收到矿场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
(ii)矿业公司收到法律要求的其初始矿场开采方案所需要的全部批准;
(iii)租约成形,且交接全部土地以满足依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储备修订条款(该修订条款包括了《贷款与担保协议》第7.6条所规定的在该土地上开发所有矿产的权利)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永久性处理尾矿和矿渣的需要;以及
(iv)项目通知日。
东道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就矿场建设所需要的所有许可证的颁发设立简易且快捷的审批程序。
(b)自项目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就建设期间所有规划活动的实施事项,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交一份详细的时间进度表。时间进度表应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认的所有活动,并且应当包括将为建设拟定的细节。时间进度表还应当包括建设期间内实施所有规划活动的关键部分的预计持续期间,包括关键路线方针以及重要阶段和决策点。此后,矿业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矿业总监提交一份更新的时间进度表,说明矿场建设在主要阶段或关键路线方针方面的进展和任何变更。对时间进度表上出现的任何变更,矿业公司应当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解释。
示例二
协议第8.3条规定的方案和设计提交后,一经收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承包商应根据第8.3条中规定的时间进度表开始设施建设,并应尽可能确保其依照该条规定的上述时间进度表得以完工。
示例三
7.2 时间表
在开发和建设阶段,承包商应当在根据第7.1(a)条提交的矿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确定的矿区内完成矿业开发。承包商在开发和建设阶段还有权自主决定在任何矿区内继续进行勘探活动和其他矿业作业。
7.3 支出,承诺
承包商在合同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开发方面支出的总额应当不低于[MYM]。这一总额应当包括在开发和建设阶段开始后的开办费用。在这一支出承诺未能或不能兑现的情形下,承包商可以分别根据第18.1条和第17.3条规定的条件,选择将本协议转换为一份矿产品分成协议,或选择退出本协议。
7.4 报告要求
在开发和建设阶段,承包商应当提交下列报告:
[……]
示例四
实施作业
(a)矿业公司应当以合理审慎的方式,实施所有作业,并且符合:
(i)根据第6.2(c)条规定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而获得批准的环境管理方案;
(ii)环境与社会政策和指南;
(iii)向矿业公司颁发的许可(证);和
(iv)符合第11.8条规定的法律,包括关于环境卫生、产业安全和劳工方面的法律。
(b)矿场建成后,一旦商业生产获得成功,除第6.8条、第17.14条和第17.15条规定的情形外,矿业公司应当在租约期限内维持矿场内矿产(品)的商业生产。
示例五
承租人应当在租约生效日期之日起一年内开始作业,而且此后在其租约规定期限内的所有时间,都应当以一种熟练和专业的方式并根据下文第12条的规定对租约矿产进行勘探、获得、作业和开发,而且不能自行中止。承租人进行上述活动不应对租约地表土地或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或可避免的损害,也不应允许该类损害的发生。就本条而言,矿业作业应当包括机器安装、轨道铺设或连接矿场的道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