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适用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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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

3.0 年度租金

[说明:收取年度租金一般旨在用于防止投机性的持有土地而不进行勘探或开发,或用于补偿地表使用。其金额通常并不是东道国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组成部分。这类租金的数额往往由法律或规章予以规定,并且可以不支付给东道国而是向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或地方政府支付。]

就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业公司应当[依据适用法律]向东道国缴纳年度租金,标准是___________元/公顷。该款项应当根据[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调整。就第7.2条项下的所得税而言,所缴纳的该项租金应当是可扣除费用。

4.0 特许权使用费

[说明:适用法律可能就特许权使用费事项作出了规定,也可能没有规定。在东道国和矿业公司之间的讨论中,应该考虑任何这类适用法律,因为变更可能需要立法机关或相关部委的批准或修正案。在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协商的情形下,东道国和矿业公司应该为本协议以及矿床类型选择一个适当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为了评估东道国、矿业公司以及社区和地方政府之间对源于矿业开发的总体利益分成,审视特许权使用费时,还应一同审视所有其他税收及政府费用,协议项目中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所必需的任何东道国权益或所有权份额,以及社会和社区发展费用和利益。可供合同双方参考的有关矿业特许税费的文献数量众多,其中包括奥托(Otto)等人所著《矿业特许税费:关于其对投资者、政府和市民社会影响的国际研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2006年)[3] ?

适用法律使用费计算的细节,可以通过本协议针对矿床种类、对其进行开发可能出现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状规定合适的特许权使用费细节。不同类型的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矿产。下文列举了一些不同类型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相应变化的示例,与《矿业开发示范协议》的所有条款一样,它们旨在用于说明而不是对某一特定方法或替代方案予以推荐。]

4.1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

(a)矿业公司就其从矿区生产、储存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矿产,应当向东道国按[X%]的费率(“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可选方案一:从利型特许权使用费

[说明:从利型特许权使用费是对在协议项目寿命周期内矿产价格变化和矿体经济状况差异(例如,矿床的大与小,品位的高与低,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电力、交通)抑或需要建设基础设施)最为敏感的一种特许权使用费。它让合同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然而,在矿场投资回收初期以及资本扩张期间,从利型特许权使用费将会很低乃至不存在。与从价型特许权使用费相比,东道国更难对其进行计算和收取。]

(i)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为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乘以源于矿区生产、储存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矿产的净利润。

(ii)“净利润”系指收入超过成本部分的金额。

(iii)对于此前任何一个或数个公历季度内成本超过收入部分的金额,在确定此后任何季度的净利润时,应当予以弥补,直至所有的这种亏损失得到弥补。

(iv)“收入”系指矿业公司从矿产的销售或其他处置中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以及其他补偿。

(v)“成本”系指由矿业公司或代表矿业公司就矿区、项目区域或协议项目或与之相关的事项发生的所有有关勘探、开发并将矿区实现商业生产的支出,以及所有的运作、开采、轧磨、冶炼、精炼、营销和运输成本。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A)矿业公司在勘探、开采、提取、移取和运输矿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支出;

(B)矿业公司在用自己的或第三方的设施进行轧磨、加工和提炼矿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支出;

(C)勘探和发现矿产的成本和支出,以及在协议期限内于矿区内进行任何追加勘探的成本和支出;

(D)为了实现商业生产而开发矿区所发生的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与地质、地球化学和地球物理研究,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开发性钻探,取样和化验,矿场设计和开发,铁路、公路和其他运输,港口或水基础设施开发有关的成本和支出;以及,在协议期限内于矿区和项目区域内或出于协议项目的利益,进行任何追加开发、扩建或翻修所发生的成本和支出;

(E)根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向东道国缴纳的任何税款和款项,应当向除东道国外任何地方政府或社区缴纳的与矿产的分离、移取、销售或处置有关的税款或特许权使用费,向私人支付的与协议项目勘探和开发有关的合理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在矿产从东道国出口之后,于境外任何地域内发生的向任何政府当局缴纳的与矿产冶炼、精炼或其他加工有关的任何种类的税款和款项;

(F)因购买、安装或建造建筑、机器和设备的需要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和支出;

(G)矿业公司因勘探、开发和配套建设矿区以实现商业生产所借款项的利息;

(H)可以适当分摊到本协议、矿区及项目区域的管理账目的一般行政成本和支出;

(I)采矿、加工以及其他资本设备和机器的折旧和摊销的拨备金;

(J)根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预计矿业公司因矿区和项目区域的环保合规(包括复垦)而将于未来发生的成本和支出的拨备,以及与协议项目有关的社会和社区发展成本(无论于矿区或项目区域内外发生或花费);以及

(K)以上未列出的其他基于本协议的施行和合规产生的成本。

可选方案二:从价型特许权使用费(总值)

[说明:一种以矿产总值为计算基数的从价型特许权使用费,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而且无论矿业生产是否具有盈利性均须缴纳。是对协议项目期间内矿产价格的变化以及经济周期内运营的最高和最低盈利性最不敏感的一种特许权使用费。在矿产品价格低下以及边际矿产资源不能回采的情况下,它可能导致营运的停止。不过,它可以为东道国提供一种更为经常性的财政收入流。此外,从价型特许权使用费更易于管理。]

(i)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为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乘以源于矿区生产、储存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矿产的总市值。

(ii)“公平交易”系由市场上相互独立、没有关联且就所涉合同或协议而言具有相反经济利益的主体之间所达成的一项合同或协议。就特许权使用费而言,如需认定一项交易保持公平,则其必须在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本条规定加以确定的整个期间内都是公平的。

(iii)“总市值”具有下列含义:

(A)若矿业公司确保矿区出产的精炼矿产符合下列有关市场的适用规格,则相关矿产的“总市值”应系指根据下列价格计算的季度平均值:

(I)伦敦金属交易所每日公布的精炼铜或精炼镍的官方现货结算价;

(II)伦敦铂金钯金交易市场每日公布的铂金、钯或其他铂族金属的适用价;

(III)对于成品金,伦敦金银市场协会黄金现货下午定盘价;

(IV)对于成品银,伦敦金银市场协会白银现货下午定盘价;

(B)若矿业公司在公平交易中销售矿区出产的原矿石或拣选矿石或精矿,“总市值”为坑口处的应收销售价值,不考虑折扣、佣金或任何种类的扣除;以及

(C)若矿业公司在不构成公平交易的交易中销售矿区出产的原矿石或拣选矿石或精矿,或在未经销售的情形下使用、消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半成品矿产,“总市值”为坑口处这种原矿石或拣选矿石或精矿的公平市场价值。

(iv)“季度平均值”系指,前述(iii)(A)项下适用价格的平均值乘以适用季度的日数。

可选方案三:从价型特许权使用费(净值)

[说明:一种以矿产净值为计算基数的从价型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在矿产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某些成本。一种用于金属矿产的净值型特许权使用费是“净冶炼回报”特许权使用费,它允许扣除某些加工(如熔炼和精炼)成本,但是不允许扣除开采成本以及其他在净利润型特许权使用费项下可能会扣除的成本。]

(i)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为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乘以源于矿区生产、储存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矿产的净冶炼回报。

(A)“净冶炼回报”系指,总市值扣除下列成本或费用(而且仅是下列成本或费用,不得重复),但以矿业公司实际发生或支付的数额为限:

(I)冶炼或精炼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在冶炼或精炼矿产和矿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化验和取样费用;若发生仲裁费用和罚款,则也包括这些费用。若冶炼或精炼是在由矿业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设施中进行的,该类作业的费用和罚款应为矿业公司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应该承担的金额;以及

(II)若实际发生的话,将矿区内的矿场、轧磨、加工或冶炼设施运至矿产及矿产品销售或处置地点的运输成本和费用(包括有关的仓储和保险成本);加上,若实际发生的话,将矿产及矿产品运送到位于矿区以外的轧磨、加工或冶炼设施处的运输成本和费用,以及,从这些地方运送至该矿产及矿产品销售或处置地点的运输成本和费用,以上均包括有关的仓储和保险成本;以及

(III)应当向除东道国外的任何地方政府或社区缴纳的有关于矿产分离、移取、销售或处置的税款或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不得扣除向私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B)“总市值”具有下列含义:[参见总值型特许权使用费方案中的定义]

可选方案四:从量型特许权使用费

[说明:此类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适合于某些工业用矿或批量销售的矿产品,但一般不适合于大多数其他矿产品。由于本协议约定了延期条款,应该考虑将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与通货膨胀进行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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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因通货膨胀而调整从量型特许权使用费的可选择条款示例]

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后,每一矿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应当每隔________年于年初作出年度调整。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应当根据[选择合适的指数,例如:美国劳工部和统计局的生产者物价指数、工业商品指数](下称“调整指数”)的变化,上下调整。就这种调整而言,“基本指数”应通过确定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前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季度调整指数的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出。根据上述指数变化进行的第一次调整应当使用该调整日期之前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季度调整指数的算术平均数得出,于[具体日期]生效;此种由基本指数变化而得的指数(下称“变化指数”)应当于每年以同样的方式计算得出。为了确定自[具体日期]的开始的每一公历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该年度的变化指数应当除以基本指数,然后,用所得商数乘以每一矿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

其他形式:基于运营盈利性的浮动型特许权使用费费率

[说明:在矿业公司从协议项目中实现更高利润的情况下,若合同双方自愿增加东道国在矿产品价格居高期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份额,可以根据矿产的价格上升情况或根据矿业公司的盈利情况,在不改变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方式的情况下,自动提高和降低特许权使用费费率。

以下示例来自于近来在加纳使用的浮动型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它可以作为本协议的第4.1条(b)款。该示例规定了一个保底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和一个封顶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特许权使用费费率根据矿业公司成本占其收入的比例在上述两个费率之间进行浮动。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和作业系数的百分比将依据矿床种类、特许权使用费类型(从利型、从价型等)而发生变化,而且矿产的“价值”的界定将与采用浮动制的特许权使用费类型相一致。]

(b)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的变化

(i)本协议项下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应当基于矿业作业的盈利能力,于矿业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年度调整,且于矿业公司下一会计年度开始时生效。

(ii)上述盈利能力应当通过“作业系数”予以确定。该系数以百分比的方式体现在该会计年度内作业毛利在[源于矿区生产、储存和销售的矿产价值]中所占的比值。

(iii)应按相应的作业系数适用下列特许权使用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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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矿业作业的“作业毛利”应当通过从[源于矿区生产、储存和销售的矿产价值]中扣除作业成本的方式予以确定。

(v)矿业公司任意会计年度的“作业成本”系指:

(A)在该会计年度内,为了从矿区内开采、运输、加工和销售矿产,由矿业公司完全排他地发生的经常性开支;但是,这种经常性开支不包括:

(I)本协议项下应当缴纳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

(II)对矿业公司利润征收的任何所得税或其他税项,无论是否在东道国境内征收;

(III)基于管理和控制矿业公司所发生的,不直接涉及从矿区内开采、运输、加工、销售或其他处置矿产行为的开支;以及

(B)根据本协议和适用税法,该会计年度可以抵扣的资本拨备。

[说明:关于“暴利”或资源租金税的评述

一些国家已经拟议或实施一种额外税项,该税项有时被称为“暴利”税,盈利能力一旦达到某种最低阈值即予以适用。另外一些国家则征收一种“资源租金”税,旨在就地下矿产资源的价值对东道国给予补偿;它在项目的所有成本得到回收和某一明确规定的回报率实现后予以适用。赞成上述两类税收的论点包括:矿床的不可再生性,矿床质量上的差异(矿床规模、品位、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方面),以及,在东道国“所提供”的矿床质量是盈利能力的一项主要决定性因素的情形下,东道国所享有的从较高质量的(更具有盈利能力的)矿床中获取更大份额的相应“权利”。反对“暴利”税和“资源租金”税的论点包括:难于计算,以及这类税收对矿床勘探和开发具有负面影响,因为获得“暴利”(发现高质量矿藏)的机会为矿床(包括较为贫瘠的矿床)的勘探和开发提供了相当大的动力,而这有利于东道国。在不少国家,这类税收已经引发了很大争议。

由于“暴利”税和“资源租金”税的计算在内容上过于详细且存在多种方法予以运算,因此没有将之列为可选方案;但是,示例是有的。最近,澳大利亚拟议对某些矿产的大型生产商征收一种“矿产资源租金税”,该税在利润超过某一明确规定的比率时予以适用。菲律宾过去征收的一种额外利润税(被称为“政府额外份额”)于菲律宾自然资源部1999年12月27日第99-56号部门行政令(DAO)中予以规定。该部门行政令名为《建立财务或技术援助协定项下财务制度准则》,可见于http://www.denr.gov.ph/policy/1999/minesdao99-56.pdf。]

4.2 其他矿物材料的特许权使用费

(a)若从矿区内产出不符合第1.1条“矿产”定义的矿物材料,则矿业公司应就其生产、储存和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所有源于矿区的该类矿物材料缴纳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率、产品数量和价值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予以确定,或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形下,应当根据东道国和矿业公司之间的协议予以确定。这些矿物材料的价值应当以它们的国际公平市场价格为基础予以确定;在没有公开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形下,根据合同双方协议的价格予以确定。

(b)对于从矿区内产出的石材、沙、砾石或其他建筑材料,若为矿业公司因协议项目的任何设施或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内部使用的,不应产生应付或已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3 生产报表

(a)矿业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向东道国提交生产报表。若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在协议期限内,矿业公司必须于商业生产开始日期所处公历季度结束后[30]日内及在此后每一公历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东道国提交该报表。生产报表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如有)以及良好行业惯例予以编制,包括下列详细资料:

(a)所生产和销售矿产的数量和质量;

(b)公历季度初的矿产库存量;

(c)公历季度末的矿产库存量;

(d)根据第4.1条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第4.2条的规定,对所生产和销售的矿产应缴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

(b)出于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必要,东道国可以发出通知,列明在生产报表中要求包括的与协议项目的作业有关的其他资料。矿业公司必须遵从任何此类合理要求。

4.4 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

(a)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最后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必须于矿业公司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矿产之买方完成最终结算的所在月最后一日起[45]日内予以缴纳。

(b)根据临时结算所进行的临时特许权使用费缴纳,应当在相关矿产生产且销售的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起[45]日内予以缴纳。

4.5 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争议

(a)对于因本协议项下特许权使用费计算事宜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第32.1条(b)项下的独立独任专家进行裁决。对于多缴纳给东道国的或多退还给矿业公司的任何金额,一经该独立独任专家确定,应当在自该独立独任专家的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支付。所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款项支付应当视为最终的数额,而且应当视为矿业公司完全履行了其所有义务,除非东道国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取部门收到第4.3条项下的生产报表之日起[12]个月内,书面通知矿业公司,明确提出对上述裁决的具体反对意见。

示例一

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矿产资源特许权使用税(下称“特许权使用税”)。税率为矿区内所生产矿产(品)净回值的百分之二(2%)。

前款中的“净回值”系指:矿产品FOB东道国出口地的市场价值,若矿产(品)在东道国境内消费,则东道国境内发货地的市场价值,减去下列费用:

(a)运输费用,包括从合同区域到出口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保险和手续费用;和

(b)与加工有关的冶炼和精炼(若适用)费用或其他加工费用,但前述“其他加工费用”系指通常情况下于东道国的合同区域内实施的加工所涉费用。

“市场价值”一词系指,于东道国出口地FOB销售时或于东道国境内交货地销售时实现的价值。

示例二

特许权使用费。

(a)除非生效日期之后对《税收法典》的修改另有规定,特许权人应当自下列起算日起30日内,就所装运(或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产品,向东道国政府的一般税收账户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统称“特许权使用费”)。以下为起算日:(i)若特许权人将产品出口,则为产品装运日;或(ii)若特许权人于产品离开东道国之前就将有关产品所有权转移,则为产品销售日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产品日(取两者间较早者)。上述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计算应按照本条(b)款规定的百分比率乘以各件产品的FOB东道国的参考价格。每次缴纳应当附有特许权人的报表,依照东道国财政部可能提出的要求,合理详细地载明有关应缴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基础。

(b)在期限内的任意月份,所装运或销售的铁矿石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如下:(i)当指数价格不高于100美元/公吨时,为[W]%;(ii)当指数价格高于100美元/公吨但低于125美元/公吨时,为[X]%;(iii)当指数价格不低于125美元/公吨但低于150美元/公吨时,为[Y]%;及(iv)当指数价格不低于150美元/公吨时,为[Z]%。该“指数价格”应当是淡水河谷的现货价格(在矿场生产同等品位质量的同种产品,FOB巴西,运往中国的价格)。

示例三

(i)净冶炼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是下列收入金额的[X]%:(A)矿业公司向除关联公司外的买方销售特许矿产(品)而取得的净收入;以及(B)矿业公司因第8.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取得的视同收入。因销售特许矿产(品)而取得的“净收入”应当为:销售总额的货币金额减去矿业公司发生的具有第8.2(c)条所述性质的成本;这些成本应当在特许矿产(品)从承租土地地下开采、提取或移取之后,由矿业公司实际承担。

(ii)中央银行可在任意时刻且不时地(但须给予矿业公司至少两[2]个月的提前通知)要求以实货成品黄金缴纳一部分净冶炼特许权使用费;黄金价值按照缴纳之日根据第8.2(b)(ii)(B)(I)条所规定的价值进行计算。缴纳的这部分不得超过净冶炼特许权使用费所能够折算的黄金数量。对于这些成品黄金,中央银行应当承担自所有权转移之后所有的存储、运输、保险和安全费用。矿业公司有权酌情决定这些精炼黄金的所有权转移地点和黄金交付地点。

示例四

特许权使用费

(a)许可权人应当在生产场所按照百分之[X](X%)的费率缴纳从价型特许权使用费(参见《矿业公告》中的使用方式)。在本款范畴内,从价系指:①对于黄金和贵重矿产(品)而言,该矿产(品)在矿场内于其被提取时的价值;以及②对于一般矿产(品)而言,该矿产(品)在矿场内于其被提取时的价值,且该价值应当是许可权人估算的其从冶炼者、精炼者或矿产(品)的其他购买者处将会取得的金额。对于在矿场内于矿产(品)被提取时许可权人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应当于每一公历季度结束之日起三十(30)日内,根据该前一季度矿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许可权人实际收到的销售该矿产(品)的款项进行调整。在执行本条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同意基于诚信,协商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第21条(争端的解决)的规定,选择将有关问题提交仲裁。许可权人可以提出在将来采用较低特许权使用费,并请求许可当局就这一事宜进行诚信协商。该项请求应附以一份关于该矿藏基本特征的详细说明以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b)该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季缴纳,缴纳时间为矿产(品)被提取所处季度结束后三十(30)日内。根据实收销售款项而要求的任何调整,应当根据第12.4(1)条的规定进行。

(c)许可当局可以选择采取以实物形式收取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除非许可当局根据本条款规定选择采取以实物形式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

(d)对于没有被以实物形式收取为特许权使用费产品的矿产(品)的所有权,应当于该矿产(品)提取之时转移给受许可人,且应当根据第12.4(1)条的规定向许可当局缴纳产品特许权使用费。

5.0 关税

5.1 关税

(a)在符合第21.0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许可矿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其分包商或其代理人的名义,将适当实施协议项目所必要的所有原料、物品、材料、燃料、机械、设备和消耗品进口到东道国,且应免征一切进口关税、征费、关税以及类似或有关收费。前提是,所有这类进口必须是完全且专门指定用于矿业公司于本协议项下的活动并且以矿业公司的名义(或以矿业公司为收货人)进口至东道国。

(b)东道国应当规定程序,根据具体情形,由东道国授权的海关、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或矿业主管部门代表,加快对矿业公司所有进口货物的受理、清关和使用验证。

(c)矿业公司、购买其产品的顾客及其运输商将有权自由地随时出口矿区出产的任何数量的矿产,而且免征税费和/或关税。更确切地说,这需要满足第4.0 条(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条件。

(d)矿业公司、其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对于根据本协议所进口的货物,在它们因协议项目不再需要时或以修理为目的时,可以将其再出口,而且免征税费和出口关税。

(e)除了本协议中规定的征费和进口关税以外,矿业公司、其分包商和代理进口人,对于货物、原料、材料、燃料、设备和其他消耗品的进口,将不再缴纳任何其他相关款项。

(f)对被派驻到东道国代表矿业公司或其分包商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应当允许其向东道国进口以及从东道国再出口他们的个人物品,而且免征关税。

(g)对于因安全、健康和其他原因而对进口货物实施的检查,东道国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的海关费用的收取。该项费用不得高于进口货物价值的________%。

5.2 进口关税的退还

未缴纳关税或征费的物品若于进口后[三(3)年内]没有再出口或被完全消耗的,且此后在东道国得以销售、交换或转让的(但该销售、交换或转让的客体为东道国的除外),矿业公司应当于销售、交换或转让之日起三十(30)日内,按照此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向东道国缴纳进口关税和征费。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交季度报告,说明其受益于进口关税减免的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和财产处置的实际转让价格。

示例一

对进口到东道国货物的进口关税事项:

(i)对资本货物、设备、机器和原料的进口关税,根据[外国资本投资法]的规定,给予矿业公司以免征和减征优惠;

(ii)对于进口到东道国关税区域内的其他进口货物,包括个人物品,应当按照现行法律和规章,受海关规则的调整;

(iii)烟酒税受现行立法的调整。

示例二

关税,消费税和其他征费

(i)矿业公司进口到东道国的用于协议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免缴进口关税以及所有其他销售税和货物税。同样,矿业公司应当免缴与该货物和服务进口有关的一切税收、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然而,若任何此类进口货物在矿业公司开始使用起三年内停止用于与协议项目有关的活动的,对于这些进口货物,矿业公司应当根据当时设征这类进口关税或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进口时或其他付款到期日的税率,但须以该货物停止上述使用时的正常市场价值为税基,缴纳任何此类进口关税或税收。对于价值小于五万美元(MYM50000)的成品的进口,进口日期应当被视为其开始使用的日期。若商品被处置给一家非关联公司,则应视其销售价格为其正常市场价值;若商品被销售给一家关联公司或由矿业公司为协议项目之外的目的使用或留存的,则应视公平交易价格为其正常市场价值。此外,对于矿业公司的出口,免征与货物和服务出口有关的一切税收、征费、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费用。

(ii)对于矿业公司为了从事与租约土地的建设、作业和关闭有关的活动而购买、消耗、销售或租赁的所有货物、服务和权利,应当免于一切形式的税收、许可、执照、费用和关税(不包括第9.6条[b]款规定的交易佣金)、销售税、总收入税、增值税(包括[具体税种]或将来代替或补充该税种的有关税项)、海关出口关税以及货物税,包括与矿场建设有关的应当向市政府及其他政府机构和市政机构缴纳的费用中与向矿业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无关的那些费用。

示例三

18.1 进口

根据适用法律,为了矿业作业的目的,特许权人可以进口和使用矿业作业合理需要的任何和所有的机器、设备、车辆、原料、消耗物品、燃料、石油产品、炸药以及其他物品,而且将来可以将它们出口。特许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从有关安全使用、销售、燃料处置及安全、石油产品及炸药方面的适用法律。

18.2 进口物品再销售的税收

对于矿业作业不再需要的所有进口物品,特许权人可以在东道国进行销售;但是,未经东道国政府同意,特许人不得将炸药、汽油或柴油在东道国销售给第三方。若这些进口物品在进口到东道国时免征了全部或部分税收和进口关税,则特许权人在对其进行销售时必须向政府缴纳根据适用法律这些物品应当缴纳而尚未缴纳的那些税收,并且履行适用法律要求的、与这类销售有关的所有手续。

18.3 矿产(品)出口权和其他权利

特许权人(i)可以,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合同安排,对于在有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从矿业作业中获得的矿产(品),进行营销并销售给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人,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且(ii)在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和关税以及其他款项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取得产生于这类销售的所有收入和款项,并根据自己的选择,将这些收入和款项存储于东道国境内和境外的银行(前提是,若适用法律要求选择境外银行需要取得东道国中央银行批准的,则应当根据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示例四

3.0 进出口权和公平交易

3.1 在符合第4条及缴纳根据本协议未予免征或缓征的应缴进口关税和税收的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以对实施计划项目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和服务予以进口,并依其意愿将此材料、设备和服务予以再出口而无需再通知[政府];前提是,[政府]并未通知矿业公司,这些材料和设备的进口和/或再出口(如适用)将会导致第3.2条(b)款(i)项和(ii)项所述事项的发生。

示例五

第11条 关税、税收和进口关税的豁免

11.1 进口

许可权人及其承包商有权向[东道国国名]进口因勘探活动和开采活动所必要的所有耗材(不包括食品物品)、原料、材料和设备,包括钻井、地质、地球物理以及其他种类的开采机器和设备,飞机(符合适用的许可程序)、车辆以及其他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轿车及其所用燃料等),化学品,胶片,地震数据磁带,房车拖车,办公拖车,以及可拆解的预制结构,而且免征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前提是:

(i)所有物品都旨在完全且专门指定用于许可权人于本协议项下的活动,并且以许可权人的名义(或以许可权人为收货人)进口到[东道国国名];以及

(ii)合理拥有同等质量、交货条件、零件供应以及价格的类似货品在[东道国国名]无法随时获得。

11.2 政府查验

政府及其授权代表在商业合理期限内,对于许可权人或其承包商进口的任何物品是否符合第11.1条(进口)所述的条件,有权进行核实。对于专门指定用于许可权人于本协议项下活动的所有进口物品,政府应当规定程序,加快政府授权海关的代表对该类物品的受理和清关以及政府对这类使用的查验。

11.3 外籍人员

许可权人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外籍人员于其到达[东道国国名]六(6)个月内有权进口他们的个人物品,包括单厢轿车,而且免征一切进口关税和税收。他们对于这类进口财产不仅享有在[东道国国名]承认的所有其他权利,还有权将它们以及在进口时已缴关税的任何其他进口财产予以出口,而且免征任何关税或税收。

11.4 再出口

对于原本根据第11.1条规定免税进口的财产,若在许可权人实施协议活动中不再需要的,许可权人及其员工有权予以再出口,而且免征一切出口关税和税收,但是必须符合第26条(财产取得)的规定。许可权人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权在[东道国国名]处置他们各自的任何财产,但是,对于根据第11.1条(进口)规定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财产,他们应当根据销售时的有效法律就其销售缴纳所有的进口关税和税收。

11.5 矿产(品)出口

许可权人应当享有不可撤销的出口权,从[东道国国名]出口根据本协议和适用的任何许可证生产的所有矿产(品),而且就此出口免征一切关税和税收,但是应当遵从海关和银行手续。

[……]

第13条 样品的出口和销售

13.1 一般规定

出于检验目的,许可权人可以将在勘探活动期间收集到的矿产(品)样品进行移取、运输、分析,并在经许可主管机关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样品出口。未经许可主管机关事先同意,许可权人不得处置该样品。

13.2 复样

除大宗样品外,对于出于检验目的出口的样品,在许可主管机关提出书面要求时,许可权人应当保存复样并且使之能够为许可主管机关所获得。

6.0 保险

在本协议期限的整个持续期间内,矿业公司应当就协议项目向财务稳健和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维持该保险,并使其承包商和分包商也如此投保和维持该保险,以防人身财产损害和不测风险。上述保险的保险类型、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若有与此相适应的充分资金储备,包括免赔额、共同保险和自我保险)应符合良好行业惯例。若矿业公司在任何时刻未能购买本协议所要求的任意及所有保险并维持该保险的充分效力及作用,东道国依其专断,可购买并维持该类保险,且东道国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均应由矿业公司予以报销。

示例一

必要保险

1.1 于协议生效之日,矿业公司应当自担费用,就其本协议项下的财产和作业,按照符合良好行业惯例的保险金额、保险条款以及至少有利于矿业公司和东道国的保险限额,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此后一直维持保险的充分效力和作用。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供所有这类保单的副本,而且东道国应当有权审查和批准这些保险,但不得不合理的妨碍该批准的作出。除非东道国在收到所有此类保单之日起三十(30)个营业日内向矿业公司作出不予批准的通知,应视为东道国已经批准。

1.2 保险责任范围的修改

在生效日期每满3周年之日起60日内,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供一份由独立保险顾问出具的且能被东道国合理接受的报告,以说明矿业公司投保且维持的保险符合本条(第7.0条)的规定。

1.3 一般保险要求

所有要求的保单必须:

(a)规定若非至少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东道国,保单不得修改或终止;

(b)对于财产损失或损坏投保的保单,涵盖这类财产的全部重置成本;

(c)对于所有的责任险,将东道国及其部长、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d)对于财产损失或损坏投保的所有保单,将东道国列为附加被保险人;

(e)在将东道国列为附加被保险人的情形下,规定该保险不得因为东道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

1.4 再保险

若投保是向东道国境内的保险公司作出的,再保险应当向至少获得贝氏A级或ISI标准普尔AA级的具有国际地位的再保险人作出,分保比例为适用法律或保险规章所允许的风险最大比例。矿业公司应当尽其合理努力确保其在东道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及其国际再保险公司同意矿业公司或东道国(视情况而定)直接对该再保险公司依据该再保险保单提出索赔;以上安排限于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基于合理成本及商业合理的条款,不时可行的程度并在适用法律不时允许的程度内。

1.5 未能维持保险

若违反本条(第7.0条)项下矿业公司任何义务,对(i)东道国或(ii)本协议项下矿业公司义务的履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当视为对本协议的一项重大违约。任何时候,若矿业公司未能购买本协议所要求的任意及所有保险并维持该保险的充分效力和作用,东道国依其专断,可购买并维持该类保险,且东道国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均应由矿业公司予以报销。

1.6 承包商保险

矿业公司应当要求其承包商和分包商投保并维持该保险。对于该保险的责任范围,矿业公司应当作出与其同一立场的运营商依良好行业惯例所会作出的要求。若任意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购买并维持上述保险的,不得免除矿业公司根据本协议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得免除矿业公司因没有履行第7.0条规定的保险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对于在项目区域内提供服务的其承包商或分包商所购买的任何第三人责任保险,矿业公司应当尽合理努力,将东道国列为该保单中的附加被保险人,并将东道国列为该保单中包括的任何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受益人。

1.7 无核实或审查责任

东道国未能寻求或获得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证据的,或未能就任何不合规事项通知矿业公司并要求后者提供保险证据的,不应当构成对本协议中任何保险规定条件的放弃。

示例二

保险

在整个矿业期限(包括建设期间)内,特许权人应当就其财产向财务稳健及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予以维持,以防人身财产损害和不测风险。上述保险的保险类型、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若有与此相适应的充分资金储备,包括免赔额、共同保险和自我保险)应符合东道国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的声誉良好企业的习惯做法。特许权人必须至少每年向东道国政府提供该项保险存续的证据。

示例三

保险

矿业公司就其资产及潜在责任所投保的保险条款和条件应当涵盖下列方面:

(a)就涵盖风险而言,其条款应当全面;且

(b)就投保金额而言,不得小于附表5所设定的金额,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当涵盖符合法案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且符合良好矿业、金属处理和环境实践。

政府同意附表5所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当时矿业总监根据法案第[X]条所规定的。若政府意图颁发一份法案第[X]条中所述的规范性文件或前述矿业总监意图制定一项指令,且无论何种情况下,该规范性文件或指令均适用于矿业公司并对其具有拘束力且与附表5不符,则政府应当依实际情况向矿业公司提供一份该规范性文件或指令的草案。矿业公司应当于其收到该草案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道国政府确认它认为该草案所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或其金额或风险种类是否:

(a)不合理;或

(b)不符合良好矿业、金属处理和环境实践。

若矿业公司做出这种反对,应当根据第20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独任专家,由其决定草案是否不合理或不符合良好矿业、金属处理和环境实践。在独任专家决定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或矿业总监指令草案是不合理的或不符合上述实践的情形下,政府在颁发或实施之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或指令草案予以撤回或修改,使之符合独任专家的决定。

对于符合第[X]条和附表5规定的生效保险单,矿业公司应当告知东道国政府其存在,并且应当将其副本呈送政府。若适当,政府应当认可该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符合根据法案第[X]条颁发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和/或矿业总监根据法案第[X]条制定的指令的规定。东道国政府承诺,在必要的范围内,允许东道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向矿业公司或矿业公司的任何贷款人,让渡该保险公司在任何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

示例四

(a)在本协议期限内,矿业公司应当按照国际矿业开发产业通常的保险方式,就其可保险利益的范围,投保并维持保单,涵盖与协议矿场开发与作业有关的风险。上述保单不应涵盖与开发区域或其他地方的固有历史环境问题有关的风险;这不影响第11.2条(c)款的规定。在可保险利益的范围内,应当将东道国列为该保单中的附加被保险人。矿业公司必须至少每年向东道国提供一份关于该保单的证书,作为其符合第6.9条(a)款规定的证据。

(b)第6.9条(a)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对矿业公司按照矿业习惯做法通过自我保险进行风险防范的能力的限制。

(c)在第6.9条(a)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矿业公司可以依其专断决定就下列事项投保:(i)财产损失;(ii)业务中断;(iii)政治风险(通过世界银行集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或在可供利用的其他双边政治风险项目中的其他政府或私人渠道或参与所能提供的融资或其他保险予以落实);或(iv)其他风险。

(d)为了符合第6.9条(a)款所规定的保险要求,矿业公司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应当有权向当地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关联公司或通过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其他渠道,就协议矿场进行投保。

7.0 税收

[说明:适用法律中的税收规定将是合同双方之间讨论的起点,这些规定可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或修订。在适用法律允许谈判双方通过协议或通过立法机关的批准或修正而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或规定特别税收事项的情形下,可以考虑下列条款。]

7.1 税收—一般条款

(a)矿业公司应当遵从东道国不时生效的所有财税法律的规定,除非:(i)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有效授权,矿业公司完全或部分豁免适用某一特定适用法律的规定;或(ii)本协议另有规定。

(b)在每一公历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矿业公司应当尽快且不得迟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季度,向东道国提交一份投资报告;该报告应当使用符合良好行业惯例的格式。

(c)每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矿业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一份证明书,表明在已结束的年度内矿业公司遵从了本协议和税法的规定。

(d)每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一份清单,列明于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矿业公司的关联公司的所有交易,载明交易金额、所涉关联公司以及交易性质。对于与同一实体发生的同一类型交易中的单项非重大交易,可以予以合并而不是单列。对于显示交易价格的该关联公司的每项上述交易的同期文件,包括税法或据之颁发的任何规章要求的所有文件,矿业公司均应予以保存。

(e)每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矿业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书,表明:(i)对于在相应期间内矿业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任何有效价格协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矿业公司在该年度的转让价格是根据这类价格协议予以计算的,以及(ii)对于矿业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的交易中出售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若未被这类价格协议所涵盖的,在相应期间内所执行的价格是根据税法予以计算的。

示例一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税款,从而履行其纳税义务,包括下文规定的其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税收列表]

除了本条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税费以外,对于东道国政府目前或将来开征或批准的任何其他税收、关税、征费、摊派、收费或费用的征收,矿业公司不承担缴纳义务。

示例二

8.3 一般纳税义务

对于矿业公司为产生收入而开展的与协议项目无关的或无意与协议项目有联系的活动,若其构成了从事营业活动或投资活动,则在本条(第8.3条)范畴内,该活动(下称“项目外活动”)应被视为(且应被如此对待)如同由独立于矿业公司的法律实体所实施;该实体不受本条(第8.3条)规范,而是由东道国所有法律(包括税法)进行调整。矿业公司在实施协议项目过程中所从事的活动(下称“项目活动”)从而被本协议视为“封闭的”(即,将之单独视为矿业公司的唯一活动)。[……]本条(第8.3条)中提及的矿业公司,除非提于及时特别加以限定将其视为另外的法律实体,应当系指作为实施项目活动的矿业公司实体。[……]东道国不时存在的所有法律(包括税法)应当适用于因项目外活动而产生的待遇和义务。对于矿业公司封闭的项目活动而言,本条(第8.3条)下文其他条款的规定应当适用。

7.2 所得税

(a)矿业公司必须根据税法关于东道国居民公司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且:

(i)适用于矿业公司计税所得额的所得税税率是普遍适用于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所有公司的有效税率(包括任何退税或补贴的影响)为[X%],以上述两者间较低者为准。

(ii)矿业公司向非居民公司所支付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X%];

(iii)矿业公司向非居民公司所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X%];该税率不适用于支付给任何资助协议项目的多边机构的利息,根据税法,该利息免征所得税;以及

(iv)本协议项下的额外准予扣除的项目必须在计算计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东道国确认:

(i)矿业公司向非居民股东支付的所有红利不会被视为该股东来自东道国的收入;

(ii)矿业公司向非居民贷款人支付的所有利息不会被视为该贷款人来自东道国的收入;

(iii)矿业公司、贷款人或股东在东道国因存储利息或红利而取得的任何收入,受税法的调整;

(iv)实现的外汇收益是收入,而对发生的外汇损失,在计算矿业公司的计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v)由留存于东道国境外货币产生的收益是来源于东道国的收入。就该收入在境外税收地缴纳的税款,可以在计算计税所得额时准予抵扣。

*关于示例的说明:许多真实协议的税收条款冗长而复杂,因而为了缩短篇幅而对下面的示例进行了编辑。

示例一

(a)关于项目活动的纳税义务

矿业公司的纳税义务应当适用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具有效力的[法典](下称“法典”)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考虑此后根据不时生效的法律而对其进行的修订、修正或改变(但是本协议第[X]条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然而,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具有效力的法典,应视其已依本条(第[X]条)的明确规定进行修订,并已依此适用。就税收法典(依本协议经修订的)项下的所得税义务而言,应当将矿业公司视为位于东道国的一个常设机构,它在实施项目活动中获取其源于东道国来源的所有收入。[……]

[……]

(c)矿业公司的所得税义务

矿业公司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应当根据经本条(第[X]条)修订的法典于每年确定一次。除非矿业公司根据税收法典作出了另外的有效力的选择,为了计算矿业公司在本协议第[X]条项下其所得税责任以及第[X]项下其责任的目的,矿业公司的财务年度应当是公历年度。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应当适用百分之二十五(25%)的税率,但是应当考虑东道国和矿业公司居住国之间任何可适用的所得税协定,所规定的适用于从一个常设机构取得的源于东道国的收入的税率的任何限制条件。在本协议第[X]条规定的修订之外,以下修订也应当为了同样目的而予以适用:

[填写修订内容]

示例二

(a)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矿业公司应当根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向东道国政府缴纳一种所得税;前提是,在[东道国]境内的大规模矿业产业内,所有这种税收应当是非歧视的。对于矿业公司从其根据本协议在[东道国]实施矿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所有种类的所得税。

(b)对于矿业公司从矿业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核定和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应当是所取得的计税所得额的百分之[X](x%)。

(c)根据适用法律,对于许可权人或其承包商的外籍雇员所获得的补偿,应当豁免其根据适用法律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示例三

关于矿业公司已收或应收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i)矿业公司应就其收入缴纳所得税。收入系指矿业公司因已收或应收的在经济能力上的任何增加,无论是来源于东道国境内还是境外,无论是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红利和利息而产生的毛利润,而且,对于协议期间内征缴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率和税收的税率,应当如下:

[累进税(费)率表(a)、(b)、(c)]

若东道国政府修改了计税收入档次,则上述税费表所规定的税(费)率将适用于修改后的计税收入档次。

(ii)为了计算计税所得额,附加于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附件[X]中所规定的计算所得税的规则应当予以适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规则,应当予以适用。

示例四

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矿业公司应税收入中0-30亿[货币单位]部分的年度计税所得额,应当按照10%(百分之十)的税率征税。年度计税所得额超过30亿[货币单位]的,所得税应当是3亿[货币单位]加上计税所得额超过30亿[货币单位]部分的25%(百分之二十五)。

2.6 对于第[X]条中载明的税收,投资者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应当缴纳。

2.7 对于投资者的下列收入应当按照下列税率征税:

2.7.1 红利应当按照10%(百分之十)的税率征税;

2.7.2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10%(百分之十)的税率征税;

2.7.3 不动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2%(百分之二)的税率征税;

2.7.4 利息收入应当按照10%(百分之十)的税率征税;

2.7.5 出让权利的收入应当按照30%(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税。

7.3 矿业公司所得税计算中的抵扣

在任何税收年度计算应该收以税收的所得额时,矿业公司可以抵扣下列成本和费用:

(a)根据税法或本协议应当向东道国、任何地方政府缴纳的,或根据一项社区发展协议应当缴纳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税收以及关税[以及根据第2.4.3条规定所支付的费用];

(b)矿业公司发生的或以其名义发生的所有勘探费用、开发费用以及日常和行政开支,包括在矿区或其周边5千米范围内于寻找更多资源而发生的当地勘探成本;

(c)矿业公司发生的、根据良好行业惯例为了下列事务支付的合理且必要费用(包括因借贷或股权资金而支付的款项):

(a)矿业作业(包括与本协议谈判有关的活动作业);

(b)协议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开发和保险;

(c)协议项目的管理、维持、停产和复产;

(d)对产生于矿区内的矿产进行的开采、加工、提炼、营销、销售和运输;

(e)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计算计税所得额时一切允许扣除的项目;

(d)根据融资方案,因贷款以及达成的其他融资安排而发生的利息;

(e)直至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为止,矿业公司于税收年度内在建设、开发和委托运行项目中发生的厂房和设备资本成本的折旧全额,且亏损可无限期结转;

(f)于商业生产开始日期起,获得或发生的厂房、设备以及进一步开发成本(包括拆卸费用)的折旧,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折旧率予以扣除;

(g)对于任何资本项目(包括为了协议项目而获取的建筑物、厂房、设备、协议项目基础设施以及租产的增值)的折旧,减去该纳税年度内出售这些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且必须乘以x/y,其中:

x系指计算计税所得额的税收年度中,东道国货币兑换[美元]的按月公布的买入和卖出价的平均值(用每[美元]兑换x东道国元表示)。

y系指资本项目的款项支出的税收年度中,东道国货币兑换[美元]的按月公布的买入和卖出价的平均值(用每[美元]兑换y东道国元表示)。

x/y永远不小于1且,

按月公布的买入和卖出价”系指东道国的中央银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买入和卖出汇价,或其他可能由东道国公布或认可的官方买入和卖出汇价。

就本段规定而言,以税收为目的对折旧进行抵扣,不得导致计税所得额为负数。在折旧无法如此进行抵扣的情形下,必须将其根据本协议约定结转到之后的税收年度;

(h)矿业公司为任何许可(证)的申请作准备而发生的费用;

(i)在该税收年度发生的恢复成本的拨备。土地复垦及恢复的成本必须记入发生该成本的税收年度的恢复拨备借方科目,且除非恢复拨备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的土地复垦及恢复成本,不得再将该成本列为所得税扣除项目。对于因恢复拨备不足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和亏损,可以结转,但是结转期限不得超过[10年];[说明:未接受对该部分的修订。财务和外汇术语表达。]

(j)[对于根据社区发展协议向地方社区进行的支付,东道国应当豁免矿业公司承担任何相关税收];以及

(k)向东道国或地方政府已经缴纳或应当缴纳的任何其他费用、税费、款项、进口关税、关税或其他征费。

示例一

3.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年度的“作业成本”系指,在该年度内可归由该企业承担的所有已付或应付费用,限度是其摊销期限短于一(1)年。作业成本其中包括下列费用:

(a)材料、原料、设备和设施方面的费用;

(b)以企业名义发生的合同项下服务费用;

(c)因有形资产和库存的(国外和国内)保险缴费、经营和作业停止保险缴费以及第三人保险缴费而发生的费用,但是在这类保险缴费支付给关联企业的情形下,所缴费用不得超过在公平交易中向其他独立第三人所支付的金额;

(d)损害或损失方面的费用,但是以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未能得到完全赔偿的部分为限;

(e)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以及其他支出方面的费用,包括那些因专利、设计、技术信息和服务提供而向关联公司支付的费用,但是向关联公司支付的这种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在类似交易中向独立的第三人所支付的金额;

(f)因淘汰、遭盗或库存损失以至有关物品不能在作业中使用而发生的成本,但是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并随附经由部委证明的一份正式报告。应扣除金额为这些库存的账面价值;

(g)有形物品的租金费用;

(h)因矿地租金、土地和建筑税、特许权使用费、应缴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印花税、所有权转让税、进口关税以及根据本协议缴纳征费所发生的费用,但是矿业公司的所得税不包括在内;

(i)处理、洗选和其他加工费用;

(j)搬运、储存、运输和装运费用;

(k)维修和维护费用;

(l)佣金和折扣费用,包括支付给关联公司的费用,但是向关联公司支付的这些成本和费用不得超过在类似交易中向独立的第三人所支付的金额;

(m)环境管理和恢复成本,但是应当从恢复成本账户备用金中予以扣除;

(n)下文第[x-x]段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

(o)[折旧和摊销时间表]

7.4 增值税和项目活动

(a)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前,对于下列纳税项目,在下述情况下不得征收或设征普遍适用的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即这些纳税项目是为了协议项目的目的而且根据良好产业惯例为实施协议项目而合理必要,由矿业公司或以其名义在东道国向第三方或相关方购买或进口到东道国的:

(i)纯粹为了协议项目之必要所需的所有资本物品以及原料和消耗品(包括燃料);和

(ii)纯粹为了协议项目之必要所需的建设、开采和轧磨厂房、机器和设备,但是,就进口的所有食品类物品、酒类、香烟、服装(特殊防护服装除外)、鞋(特殊防护鞋除外)、家用电器和厨房用具以及个人车辆和物品,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货物服务税费或其他增值税费。

(b)自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后,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根据适用法律,进口的所有物品都应当缴纳普遍适用的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

(c)对于由矿业公司购买或以其名义购买且依本条规定未缴纳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的进口物品,若未在进口后三(3)年内再出口或完全消费的,且此后在东道国内被出售、交易或出让的,矿业公司有义务按照这类物品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就其此前尚未缴纳的部分,缴纳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

(d)[销售以出口为目的生产的矿产应被视作为零税率,因此对出口的矿产产生进项货物服务税/增值税]。

示例一

5.1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经由矿业设备生产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若出口的,则按照零税率征税。

5.2 东道国政府确认,就货物和服务供应而言,对于进项增值税超过应交增值税的部分,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和在任何情形下于30日内)贷计矿业公司;就每一规定的纳税期间而言,该期限始于矿业公司月度增值税退税申报之日。

5.3 就本条规定而言,“进项税”系指在一个规定的纳税期间内,就登记供应商处购进的准许商业购买的货物或劳务可以申报抵扣的增值税。

7.5 物业税

东道国将确保:

(a)矿业公司仅对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普遍有效的不动产税承担缴税义务;以及

(b)对矿业公司所拥有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将不会考虑相应地上或地下的矿产或其增值。

示例一

对于包括用于项目生产的不动产在内的不动产,应当免征矿业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应当缴纳的不动产税;而且,对于主要供员工使用的住房或其增值不动产,也应当免征矿业公司应当缴纳的不动产税。

示例二

税率确定

28.东道国应当确保,即使任何法律条文或基于任何法律作出的任何既定或拟定事项有相反规定,就适用法律中的税率确定目的而言,对作为本协议客体的所有土地的评估在这里应当视为是基于未经升值的价值而作出的,且其不应为任何差别税率等级的对象。前句所指“所有土地”不包括下列土地:(1)住宅区域,以及,作为本协议客体的土地中任何用于建为矿业公司劳工宿舍或住房的部分或因与此种宿舍或住房相邻而为此便利占用的部分;(2)与矿业公司根据获批的拟议方案从事的矿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商业经营有关的经过任何改善的部分。

7.6 外籍雇员税收

(a)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前,对于矿业公司所有外籍雇员因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协议项目开发活动而取得的来自东道国的收入,东道国必须豁免所有应当征收的各种税收,因而,这类雇员在这一期间无权享受税法项下的任何免税额。

(b)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后,从事本协议项下矿业作业的矿业公司所有外籍雇员及其承包商的分包商和代理商,都是东道国普遍有效的任何可适用税收的纳税主体。但是,该税收应当是非歧视的,且仅适用于他们因上述作业而取得的来源于东道国的收入,而且无论其是否在东道国获得支付。

示例一

(b)预扣税。

矿业公司应当依照不时生效的所有法律要求,在向任何人付款或支付时预扣税款,无论收款人是否在东道国居住或有住所。收款人包括与矿业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关的或受其雇用的自然人或实体。兹对这种预扣税的征收作出下列修改:

[……]

(ii)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技术服务向税法意义上的非[国家]居民的收款人(包括关联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当豁免于所有规定预扣税的法律。这项豁免扩展适用于该支付的收款人。就本条(第[X]条)而言,技术服务系指除了第[X]条所定义的管理和行政服务以外的任意且全部服务。就本条(第[X]条)而言,在适用本条(第[X]条)项下的预扣税豁免时,应当将未完成的技术服务视作在生产开始前就已完成的技术服务予以处理。未完成的技术服务系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构思的任何特定工场或设施的建设有关技术服务,且该可行性研究是在该特定工场或设施开始常规持续生产矿产(品)时所处公历月份之后第3个公历月份结束之前进行的。

(iii)在生产开始之后,除了未完成的技术服务以外,下列付款应当是预扣税的应税对象:

(A)因东道国居民提供服务而进行的付款;

(B)因租用或租赁任何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而进行的付款;

(C)全国性彩票的奖金(品);以及

(D)向东道国的非居民或无住所者进行的付款。

上述预扣税税率按照以下两者中较低者执行:生效日期的法律(包括任何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所规定的税率,或预扣时生效的法律(也包括任何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所规定的税率。

示例二

作为适用法律关于非居民以及税收法典关于居民预扣税税率的规定的替代,矿业公司应当在首期12个年度就其向非居民和居民的付款按照下列税率缴纳预扣税:

(i)红利,零税率。

(ii)利息,5%的税率。

(iii)因服务的付款,5%的税率。

此后,预扣税税率应当按照适用于非居民的法律及适用于居民的法律执行。

示例三

在不影响第[X]条以及投资者利用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权利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同意,为了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投资者预扣税款的规定,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下列收入(但是应当是在东道国取得的),在转移给非居民纳税人时,应当按照下列税率征税:

2.8.1 对于贷款利息以及为了提供担保而进行的付款,应当按照20%(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2.8.2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融资租赁的利息收入、因行政管理成本而进行的付款、租赁金以及因使用有形和无形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20%(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2.8.3 对于在东道国领土内因销售货物、进行工作以及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20%(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示例四

合同双方同意,为了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X]条要求投资者预扣税款的规定,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源于管理服务付款的收入(但是应当是在东道国取得的),在转移给非居民纳税人时,应当按照20%的税率征税。

7.7 非居民承包商税收

(a)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前,对于所有外籍承包商因从事本协议项下协议项目作业而取得的收入,东道国必须豁免其所有应当征收的所得税,因而,这类承包商在这一期间无权享受税法项下的任何免税额。

(b)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后,矿业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就其因非东道国居民的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在东道国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这些承包商的付款总额,缴纳预扣税。

示例一

附属公司的税收

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若完全为了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而专门在东道国从事生产或进行营运(而不是偶发活动),它应当有权享有与特许权人和营运公司相同的所得税和海关关税待遇;但它的活动必须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适用于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审计和报告的规定。偶发活动应当限于向东道国政府、当地社区团体以及特许区域内的当地居民提供服务,而不是向主要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这种偶发活动即使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应当导致该附属公司丧失根据第14.5条关于因生产和营运而进口以及取得收入方面的税收和海关待遇。就东道国税收而言,东道国政府应当有权将特许权人、营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并不是非关联公司的附属公司)视为一个单一的统一实体。对于这种关联公司在东道国的任何在协议生产与作业之外的活动,除偶发活动以外,应当将之同该单一合并实体的应税收入分开。

7.8 预扣税义务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矿业公司应当遵从不时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并且考虑所有要求预扣税收的有关税收协定。

*关于预扣税款的更多示例,请参见7.6外籍雇员税收。

示例一

预扣税

矿业公司应当就其向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的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按照[x]%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就其向其关联公司、股东或其关联公司或矿业公司的任何贷款人所支付的利息,按照[y]%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7.9 关于其他税费的规定

东道国和地方政府承诺,不就协议项目向矿业公司征收任何税收、关税、费用或其他征费,也不就源于协议项目的收入、协议项目雇用的实体、在推进协议项目过程中或为了本协议许可或规定的任何目的而拥有的任何财产或取得的任何事物征收上述征费,但是下列项目除外:

(a)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b)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适用法律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的海关税收和征费;

(c)根据税法征收的销售税和资本收益税;

(d)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适用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e)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税法征收的增值税或商品服务税;

(f)根据本协议约定征收的物业税;

(g)由于应要求而提供的特殊服务或向公众或商业企业普遍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税收、关税、费用或其他征费,登记费,许可证工本费,以及其他小额且普遍适用于东道国商业活动的任何税收、关税、费用或其他征费,以及就授予或让渡给矿业公司的任何土地权利而言普遍适用的应缴租金。

(h)不超过那些在东道国普遍适用的税率或税额的地方政府的税率或税额;

(i)印花税、登记费、许可证工本费,以及其他小额且普遍适用于东道国商业活动的任何税收、进口关税或其他征费。

示例一

12.7 其他税费

根据第10.2条(稳定条款)的规定,许可权人对本协议、《开采公告》、《矿业税公告》及其章程所列税收、费用或收费以外的其他税收、费用或收费不负缴费义务。但是:

(a)对于政府机构应其书面请求而实际提供的服务或向社会公众或商业企业普遍提供的服务,许可权人应当对因此而收取的收费和费用负缴费义务;但这种收费和费用必须是合理且非歧视性的。

(b)许可权人应当对下列税收、费用和收费负缴费义务:

(i)普遍征收的税收、费用和收费。包括印花税,入境和登记费,许可证工本费以及与商业组织的注册或经营,车辆、飞机、船舶的注册或运作及其他法律要求注册或许可的设施和服务的注册或经营有关的其他收费;以及

(ii)就货物、原料、耗材、设备和服务的当地购买或取得,许可权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前提是,这类费用和收费的费率不得高于在[东道国]普遍适用的税(费)率。

(c)红利税:

(i)根据《矿业税公告》第[X]条的规定,许可权人应当缴纳红利预扣税。然而,不得对许可权人汇回本国的净利润征收红利预扣税。

(ii)不得对许可人权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就与许可区域有关的贷款的任何结算征收红利税或利息预扣税。

(d)转让税:

根据《矿业税公告》第[X]条以及《开采公告》第[X]条的规定,就任何税收、费用或类似收费而言,不得将许可权人(无偿地)向下列受让人的转让或让渡视作为一种应税(缴费)事项:(i)关联公司,或(ii)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作为贷款抵押)。

7.10 地方政府税收和征费

(a)东道国承诺,不赋予任何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对协议项目或向矿业公司设征、修改或扩展任何税收、关税或费用的法律的权力。但是,本协议生效日期之时的适用法律已经赋予地方政府这种权力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形下:(i)只要地方政府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设征税收或关税,则本协议不得阻止该地方政府通过提高或修改该税收或关税的法律或规章,但是这种提高或修改必须是以一种非歧视的方式予以适用;(ii)矿业公司应当享有权利,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有关行政程序)就这些更改提出上诉。

(b)若地方政府意欲通过与本协议相悖的法律,或致使任何合同一方不可能履行本协议或从本协议中受益,或违反本条规定设征、修改或扩展任何税收、关税或费用的,东道国承诺对该地方政府法律的设征予以取消,或允许矿业公司就其根据该地方政府法律所缴纳的款项抵扣应纳税款。

示例一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矿业公司应当向政府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具体义务如下:

[……]

(24)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政府设征的征费、税收、收费和关税。

[……]

8.0 融资

8.1 抵押担保权益

(a)经东道国事先许可(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该许可),矿业公司有权按揭、质押、留置、押记、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设置他物权,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贷,为矿业作业,以及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进行筹资。作为许可的一个条件,抵押权人须同意行使止赎权时依本协议的规定运作协议项目及其基础设施,并将该抵押资产只转让给承诺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运作的受让人。

(b)东道国同意,矿业公司违约后,任何持有上述抵押、押记或其他他物权的债权人,有享有依照矿业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同等条款和条件进行运作的权利,也可以在获得东道国事先许可(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该许可)的情况下,行使基于上述抵押、押记或其他他物权而产生的售让权,但购买者必须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矿业公司的义务。

(c)任何基于本协议或采矿许可证对权益转让的限定,同样也适用于抵押止赎的受让人。

示例一

项目融资和抵押

矿业公司可寻求一个或多个投资或信贷机构(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作为矿业公司贷款出借人或该出借人同意的代理人、受托人(统称“出借人”)。在符合6.3(c)和6.3(d)条款设置的限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通过质押、让与、转让、押记等方式为其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以及10.2(a)条款所列相关资产设置他物权,从出借人处获得为协议项目的开发、经营或扩大规模以及矿场的开采所必要的融资。所有的质押、让与、转让、押记或其他他物权设置方式(统称“项目抵押”)都必须在公共登记机构登记。此外,项目抵押合同文件须说明,矿业公司所拥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除让与该项目抵押的出借人以外的)只能被转让给以下人士:(ⅰ)拥有相关技术、管理经验和财务能力,能承担矿业公司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或(ⅱ)出借人(下称“适格继任者”)。

[……]

在环境储备金上设立的任何项目抵押,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即该储备金只能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用于规定的目的。无论本协议中是否存在相反规定,项目抵押担保不得:

(ⅰ)涵盖(A)本协议项下源于东道国或中央银行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净冶炼特许权使用费税、所得税和净利润税,或(B)为满足环境储备金和政府环境恢复金的要求而必须及时支付的资金(若有),或

(ⅱ)限制或阻止(A)东道国及时收到各类基金应付款的权利(B)环境储备金和政府恢复金中的金额应当仅用于本协议约定目的的义务,且必须及时拨付。

[……]

一旦矿业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政府有权终止本协议。政府应按照17.12(a)条款规定的方式并根据10.2(b)条款出借人提供的地址向出借人发出违约通知。若矿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政府应依上述方式将该事项通知出借人。政府和矿业公司都同意出借人有权利,而非义务,在以下事项发生后(以较后发生的为准)六十(60)天内纠正矿业公司的违约行为:(ⅰ)矿业公司可自行纠正违约行为的时期届满;或(ⅱ)出借方实际收到矿业公司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

示例二

尽管有前述第16条的规定,在符合第[X]条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以通过固定或浮动押记形式将大型矿业开发许可证连同本协议一起抵押,作为与公司贷款相关的本金偿还以及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成本的支付担保,上述贷款应用于矿业公司既定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套期保值安排或位于东道国内和政府协定的其他矿业项目。矿业公司应确保上述抵押和押记依法案第[X]条取得部长的许可,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6.1.1 上述抵押和押记:

(a)于设立时(或最迟不晚于设立后三十天内)被通报给部长;以及

(b)为抵押权人或押记权人设立义务,规定其行使第[X]条项下的任何售让权或其他权利时必须遵守该条的规定;且

16.1.2 拟抵押权人或拟押记权人(视实际情况而定)非为利益相关方。

在符合第[X]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由矿业公司作出抵押或押记的抵押权人或押记权人(担保权人)均可行使基于该抵押或押记的售让权,以及其他抵押或押记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6.1.3 抵押权人或押记权人计划行使任何售卖权前,至少提前三十(30)天通报政府;计划行使其他权力的情况下,至少提前五(5)天通报政府。

16.1.4 在适用情况下,上述售卖权行使的购买方(a)非为利益相关方;且(b)向政府承诺确保不将大型矿业开发许可证、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利益以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方式进行售卖、担保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置、转让或处理。

协议双方承诺且同意:

16.1.5 除大型矿业开发许可证和本协定的第[X]条及第[X]条项下的规定外,矿业公司对其经营之全体或部分,包括租约、设施、矿产品(或销售收益)、地表权或其他对设施的持有或运作所需的权利及所有资产以及矿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售卖、抵押、押记或其他转让、担保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16.1.6 若矿业公司通过借款或融资购买被用做正常营运或东道国境内的其他矿业项目的任何特定的资产(不论个人财产还是不动产),矿业公司可以在该特定资产上进行抵押、押记或以其他方式在其上设立他物权,用以对其购买价款进行担保。

16.1.7 矿业公司每个股东可随时将其所持矿业公司股份上的权利、权益、利益进行抵押、押记、质押、担保转让或有条件地让与(“股份担保”),作为对公司为任何既定项目、套期保值安排或东道国境内其他矿业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已经筹集到或将要筹集的融资的担保,但上述抵押、押记或其他方式设立的他物权必须于设立时(或最迟不晚于设立后三十天内)通知部长,且拟抵押权人或拟押记权人并非利益相关方。政府确认且同意:

(a)设定股份担保无需政府依照法案第55条第(1)款或任何其他规定进一步同意。

(b)受让人仅需满足下列条件,政府即会批准其基于股份担保受让上述权益:

(ⅰ)非利益相关方;

(ⅱ)向政府承诺确保不将上述权益以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方式进行售卖、担保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处置、转让或处理;以及

(ⅲ)符合第[X]条所定的其他标准。

任何担保方基于第[X]条项下的权利应受本协议项下矿业公司权利的约束及限制,并且在符合基于第18条授予矿业公司和担保方的违约纠正权的规定的情况下,也受制于政府根据第18条终止这些权利的约束。上述抵押权人或押记权人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对大型矿业开发许可证和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售卖权进行行使:被抵押或押记的大型矿业开发许可证和本协议项下权益必须与矿业公司全部或充足的资产及业务一同合并售卖,且必须足够满足购买方开展正常营运之所需[或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满足购买方开展正常营运之所需:(a)在根据第8条进行的任何停产或限产期间的届满之后,和/或(b)考虑到购买方可能投入的额外资产],除非出现政府可能同意或批准的例外情况(该同意或批准不得被不合理的拒绝。若出现第[X]条项下的情状,且符合该条的规定,政府不得拒绝该同意或批准)。

示例三

22.5 抵押权

(a)每个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可以就其在本协议、依本协议签发的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通过抵押、押记或其他方式设置他物权(统称“抵押”),为建造和收购非东道国矿场、东道国矿场、额外特许区域矿场、毗邻地区矿场、采选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基于经修改的投标材料或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或其他经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资产所需的部分成本进行融资。除非在许可留置的情况下,(i)抵押必须涵盖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依实际情况而定)基于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他们在非东道国矿场、东道国矿场、额外特许区域矿场、毗连地区矿场、采选厂、基础设施和其他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中营运必需的主要部分(“抵押资产”);且(ii)该抵押权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声明,同意遵从第22.5条款规定,以及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规定的转让限定条件。在符合本协议项下的政府保密权利的规定下,特许权人、运营公司和任何出借人合理要求提供的与该抵押相关的交易文件时,政府应予以提供。

(b)对该抵押行使任何止赎权或其他救济方式,必须使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依实际情况而定)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质押资产转让给满足22.4条但书规定的受让人条件的单独个体。

(c)“许可留置”系指仅为于本协议生效后(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动产的购买价格或成本(包括安装、修理和改造)进行融资或再融资形成债务而设立的担保。该动产包括此后获得的存货、设备或其他有形和无形动产,且该留置权不可扩展至除上述资产外的任何其他资产。

8.2 债务股本比

矿业公司的债务股本比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_ _∕_ _]。

于本款范畴内:

(a)“债务”系指在合并基础上,矿业公司所有未清偿的,基于其或其附属机构发生的借款或筹款(包括承兑汇票或出租方式筹款)而产生的,支付或偿付义务(无论现时义务或将来义务,实际义务或或有义务,包括因矿场自身运作而导致的复垦义务)。

(b)“股本”系指实缴的矿业公司普通股(包括任何股份溢价账户)加上(或减去)矿业公司留存收益(或累积亏损)。

示例一

本协议存续期间的任意时点,矿业公司的项目债务绝不能超过已投资的项目全部资本的70%。

“项目债务”系指矿业公司的负债,但不包括(ⅰ)运营负债;(ⅱ)矿业公司按本协议第9.2(b)条向东道国提前预付部分。

示例二

债务股本比

贷款资本与实缴的权益资本比在任何时候均不得高于[9∶1]。所有贷款资本均应由母公司代表矿业公司获得,上述贷款的条款和条件应经中央银行批准(该批准不得不合理的予以拒绝)且符合驻在[东道国]公司外汇借贷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贷款资本的定义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并在经批准的融资方案中予以阐明。

示例三

充足资本

(a)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在合并基础上,须在任意时刻保持负债与净值比等于或低于3.1 ,在第一阶段能力测试和第二阶段能力测试分别获得满意之前,特许权人不得进行限制性支付。

(b)在第一阶段能力测试和第二阶段能力测试分别满意之后,除非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基于合并基础上的负债与净值比不超过3∶1,特许权人不得进行限制性支付。在本条(第20.5条)范畴内,任意资产的限制性支付额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以支付日作为确定基准日):(x)由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董事会善意确定的该资产公允市场价值和(y)特许权人及运营公司账面上的净账面价值。

8.3 外汇汇兑及供应

(a)东道国确认,除了在临时且真正财政紧急的状态下采取非歧视性的普遍适用的外汇管控外,矿业公司的收益、红利,以及其他所有为相关商品及服务进行的支付,可以自由汇出东道国。若前述支付需要使用外汇,除了本协议授权的外汇账户中可供应的额度,还可以矿业公司向东道国作出的兑换为东道国货币的外汇支付的数额为上限就前述支付进行外汇供应。

(b)矿业公司有权在东道国境内开立以[国家货币]和美元结算的银行账户,在东道国境外开立以境外币种结算的银行账户,维持上述账户并在上述账户中持有资金。

(c)矿业公司有权将于东道国境内获得的源于矿产的销售、交易或出口的全部收益(包括股份分红或其他分配),以及其他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自由无障碍地汇出至境外并自由处置。

(d)任何本来以东道国货币为单位的债务应按现行市场汇率兑换成美元。

(e)出于对矿业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最低工资的法律)以东道国货币支付规定费用的认定,任何以美元支付的数额均应按照付款当日的通行市场汇率兑换成东道国货币。

(f)矿业公司有权以美元为单位汇出及收取红利、利息、融资费用、本金、管理费或其他由协议项目的运作产生的、因其造成的或与其有关的应付项目。

(g)上述款项的汇出及收取可以获得以下事项豁免:与之相关的任何罚金,将收取的美元汇出时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移存、兑换或没收,以及设置在该汇出或收取之上的其他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h)双方承认矿业公司可以:

(i)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其获得、持有、处理和支付资金的方式、币种以及地点。

(ii)将为协议项目的正常营运必要的资金自由地汇入东道国。

(iii)向东道国汇入其在境外赚取或获得的外汇。

(iv)从东道国汇出所得收益(以货币或其他形式)以及调回资本(以现金或资产形式)。

(v)以[国家货币]或美元收付的金额应按交易发生当月的通行市场汇率由[国家货币]兑换成美元或由美元兑换成[国家货币]。

(vi)以除美元或[国家货币]外的货币收付的金额,须按交易发生当月月均通行市场汇率兑换成美元或[国家货币]。

*参阅第9.1条支付与汇率相关内容

示例一

9.1 国外和国内银行账户。矿业公司应获授权开立、持有和管理东道国境外和境内银行账户。矿业公司须将所有营运收入或收益,包括特许使用矿产的销售收入,以及第7.12条项下的所产电力销售收入,存入一个或多个前述银行账户(“专门账户”)中。由东道国境内的电力、矿产或其他产品的销售带来的收益,应存入一个或多个东道国境内专门账户。其他销售收益可存入东道国境外的专门账户中。各专门账户的偿付仅能依本协议中阐述的方式进行。

[……]

9.6 货币兑换和资金自由转移。

(a)矿业公司有权在东道国开立[当地货币]账户并在东道国境外开立外币账户,维持前述账户,并在账户中存付款项(包括账户余额所得的利息)。为遵从第[X]号法律对外国投资注册的规定,存入任何海外账户的资本金应得以按照第[X]号法律进行外国投资注册。矿业公司须遵从并适用第[X]号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外国投资注册要求和程序。

(b)矿业公司有权按适用的货币法律和货币委员会的决议,不时在商业银行、兑换点或其他货币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外币,并交付外汇交易中可以被征收的兑换费(“兑换佣金”)、佣金、管理费、收费或征税。在签署日,兑换佣金设定为4.75%。就将外币兑换成[当地货币]的实际或认定汇兑,或就货物、补给或设备的进口,矿业公司无需向东道国或其机构支付任何费用或佣金。

(c)无论第9.6(b)条如何规定,矿业公司有权全部以美元或其他外币兑协议项目进行投资或支付其费用,包括进口货物、机器、备件、补给和设备的费用支付、贷款偿还、海外服务,以及其他向非本土机构或个人的费用支付。支付上述费用时,矿业公司可以采用由以下途径产生或获得的美元或其他外币收入:(i)项目运作;(ⅱ)股东股本收益;或(ⅲ)矿业公司提供的贷款所得收益,且在任何情况下,此类支付无须支付任何兑换佣金或其他类似费用。

(d)矿业公司任何交易所适用的汇率是由矿业公司不时通过自行选择与商业银行、兑换点和其他由货币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自由协商可得的汇率。

(e)矿业公司应有权不受限制地将其根据本协议有权提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从依第9.2(d)条设立的专门账户中拨付的资金]汇出到任何其他国家。

示例二

11.1 外币兑换

协议双方同意在符合协议第[X]条的情况下,遵从东道国现行法律和惯例,矿业公司有权:

11.1.1 将外币从东道国汇出;

11.1.2 在东道国境内或境外持有任意货币资产(包括外币账户中资产);以及

11.1.3 将其于海外积累或赚取的外币汇入东道国。

若东道国外汇管控于合同稳定期再次生效,矿业公司享有下列权利(无需政府或是任何其他机构的批准):

[权利列表]

[……]

东道国无外汇管控时期,矿业公司应与东道国境内商业存在拥有相同权利,从授权经营机构买卖货币并与其他非东道国实体签订互换货币及套期保值的协议(该表述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本外币波动,或管理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成本或其他支出的波动,而进行的远期保值协议安排,但不包括投机性货币交易)。若东道国针对买卖货币再次施行外汇管控的(且对第[X]条规定的矿业公司所享权利无影响),该管控对公司的适用不得劣于其对东道国内其他大型商业存在的一般适用。矿业公司有权依照管控,以不逊于其他商业买卖主体可得的汇率买卖外汇。

矿业公司应将足够外币收入汇入东道国,兑换成[本地货币]存入以矿业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承付矿业公司发生的由[本地货币]结算的款项,但上述规定仅以矿业公司尚未有足够的[本地货币]支付上述款项的承付额度为限[包括但不限于,以本地货币支付的税金、特许权使用费、关税和应付当地股东的红利(若适用)]。矿业公司应尽其努力将不符合普通转移模式的大额资金转移通知中央银行。

矿业公司不能利用本协议第11条规定或任何中央银行的授权或批准,从事投机性货币交易。为避免误解,本条不禁止或阻止普通风险管理的运作,包括常被国际矿业行业的矿业公司使用的套期交易。矿业公司须确保以[当地货币]计量的借款不得超过最近年度矿业公司审计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5%)。若矿业公司决定出售所持有的外汇,在中央银行证明其确实愿意并有能力以市场汇率购买此外汇且其条件与其他购买者相较并没有不利于矿业公司的情况下,矿业公司不得歧视性反对中央银行的购买。

示例三

货币兑换

1.所有汇入东道国内用于支付国内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权益资本和贷款资本)的投资,应存入一个外国投资账户(“PMA账户”),该账户可在东道国境内一个或多个外汇银行开立。所有此类汇入的投资,应按照适用于依《外国投资法》建立的矿业公司的现行海外资金投资和使用相关规定进行适用。自PMA账户兑换或出售外汇应经过外汇银行进行。

2.应允许矿业公司依照现行法律和规章,以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按照商业交易的现行市场汇率,向境外转移下列各类资金:

[资金列表]

3.矿产品或其衍生品的出口销售收益可用于矿业公司认为适当的用途。在不损害矿业公司上述权利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同意就该收益遵从不时生效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4.矿业公司履行本协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有权以任何所要求的可兑换货币对其可能需要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支付,及以其希望的任意货币向国外支付本协议项下矿场开发所需其他支出,不必兑换成[本地货币]。

5.就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外汇事项,矿业公司所应得到的待遇不得劣于东道国给予与在其境内经营的其他任何矿业公司的待遇。

6.按照本条(第15条)的前述规定,依《外国投资法》设立的外国投资矿业公司应当遵从其所适用的全部财务报告规定和批准要求。

示例四

9.4 投资者有权在东道国或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开立、持有账户,并自由且不受阻地以其选定的货币从事国际交易。在不影响第9.10.5条所赋予投资者的权利的情况下,东道国境内的货物和服务交易必须按东道国法律和规章,以东道国货币支付,除非投资者根据《东道国货币结算管制法》第[X]条规定经东道国银行的授权以外汇支付该费用。

[……]

9.10 投资者拥有以下权利:

9.10.1 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为核心运作提供所需全部资金,也可以视需要将其兑换成东道国货币;

9.10.2 持有和自由处置东道国境外的资金;

9.10.3 由矿产品出口、销售或交易而于东道国境外获得的全部收益,可留存于东道国境外并自由进行处置;

9.10.4 由矿产销售、交易或出口而于东道国境内获得的收益(包括各种分红或其他形式的分配),以及要向海外进行支付的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可无障碍汇到东道国境外并自由进行处置;

9.10.5 可用外汇自由支付承包商、分包商和在海外作业的东道国公民;以及

9.10.6 若愿意(但无义务),投资者可选择东道国境内一家银行维持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

示例五

财务状况

31.1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本协议存续期间,东道国向矿业公司、SEP、运营商,以及他们的关联公司和分包商保证:

(a)可用外汇向非东道国债权人自由兑换和转移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和利息)资金;

(b)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所有税费后,可自由兑换和转移向非东道国的合作伙伴进行分配的净现金流以及对非东道国机构的融资(包括关联公司的贷款)的摊销拨备;

(c)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所有税费后,自由兑换和转移利润和由股东清算产生的资金。

31.2 协议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期起,就以下事项的批准向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每个SEP的运营商可以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在国外留存出口销售所获资金,所留存的金额能充分满足六个月内向非东道国供应商和债权人支付已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价款,以及偿还因这些事项形成的贷款。

31.3 矿业公司和每个SEP的运营商应有权在东道国开立一个外汇银行账户。

31.4 东道国保证,矿业公司、每个运营商及其关联公司和分包商的外籍职员于东道国境内的薪金收入、投资清偿或个人资产售卖形成的存款可以自由兑换和转移海外。

示例六

7.3 国外账户和货币交易

(a)许可权人需遵从外汇和货币交易法律和法规要求的程序和形式,包括不时生效的[东道国名称]外汇管控规定。

(b)在符合第7.3(a)条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权人有权使用就与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运营和投资相关的资金或转账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包括(ⅰ)资本出资;(ⅱ)利润、红利、资本利得和按本协议售让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收益,或该投资全部或部分清算形成的收益;(ⅲ)利息、管理费和技术援助费,以及(ⅳ)合同应付款,包括贷款偿还,但税费和其他有义务交纳的款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

(c)许可权人有权在[东道国名称]相关银行开立和管理本外币账户。

(d)为保证政府外汇管理部门对预期及实际发生的外汇交易的知情权,许可权人应按[东道国名称]国家银行(简称国家银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报:(ⅰ)许可权人在[东道国名称]开立账户的银行地点;(ⅱ)许可权人每年于其财务年度开始前,按主要科目申报预期来年收到和偿付的外汇(若需要可及时调整);(ⅲ)在每个公历季度结束三十(30)天内,按主要科目申报许可权人上季度实际收到和偿付的外汇。

(e)按照本协议,许可权人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外汇,用以偿付为了推进本协议项下的活动于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及于国外发生的债务(利息和本金偿还),以及向持有许可权人的境外股东进行分红。

(f)居住在[东道国名称]的许可权人的雇员,按照本协议,有权将下列款项汇回其母国或其国籍国:(ⅰ)不低于其每月在[东道国名称]收到薪水的[X%];(ⅱ)经东道国银行批准,汇回超出上述比例的于东道国获得的薪水,用以满足其于境外发生的保险、扶养、教育和其他子女和家庭成本;以及;(ⅲ)当其于[东道国名称]境内的雇用期终止,能证明的源于其在[东道国名称]所获薪水的合理积累形成的储蓄和投资的金额,或是在[东道国名称]处置其所拥有的动产而得到的金额。

(g)许可权人和其雇员有权享有的相关兑换设施、汇率、费用待遇,不逊于其他矿业企业或普通公众现在和一贯适用的待遇(以较优惠的待遇为准)。

8.4 东道国在融资中的作用

(a)东道国应配合融资方案,但无义务提供资金或授信,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项目融资承担责任。

(b)东道国应促进融资方案中的融资安排的实施,及时给出融资方案所要求的给予出借人的就协议项目担保的创设、登记和转让所作的批准。

(c)东道国须尽最大努力协助矿业公司获得项目融资,包括签订协议,提供出借人合理要求的正式文件。东道国须及时考虑有关融资审批要求,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或延误该批准。

示例一

东道应尽力配合矿业公司获得融资,但这种配合不包括:(ⅰ)各种担保;(ⅱ)各种质押(除第10条项下的规定);或(iii)以任何方式成为借款人或共同签约人。

8.5 东道国保证

(a)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资本、财产和资产不得被征收,除非东道国为公共目的或利益,且仅在遵从法定程序,基于非歧视原则,并且由东道国依据适用法律进行了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b)东道国将保护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资本、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矿业公司所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第2.2款设定的矿区或与之相关的排他性权利,确保除依照适用法律,并就每种情况下矿业公司的所有损失和成本予以补偿外,东道国不会将其国有化、没收、清算或征用。除了依照适用法律和具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东道国及其任何授权代表或地方政府,均不得夺取、扣押、查封或处置这些资产。

(c)东道国及其任何部门、机构、授权代表,以及地方政府,均不得干涉矿业公司在项目区域上的权利、利益或活动或与矿业公司有任何关系的上述事项,除非一般性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

(d)东道国及其部门、机构和授权代表应给予矿业公司与东道国批准的其他从事相似矿业作业的法律实体、个人及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投资待遇。

(e)若无论是立法、司法或是执法方面的行为、事项或不作为,使矿业公司或协议项目受到负面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从而导致矿业公司无法充分享有本协议授予或意图授予其的权利,则东道国不应实施上述行为、事项或不作为,也不应造成其得以实施。

*相关规定见第14.0条(公平和经济的项目运营),《矿业开发示范协议》中专门涉及税收稳定的规定及示例,见第13.2条(税收稳定)。下面示例中的一些涉及稳定条款。

示例一

19.5 征收

在符合东道国宪法规定的情况下,除非给予及时和充分的赔偿,政府承诺不征收:

1.特许权人的在矿业作业中使用的或与矿业作业有关的任何矿厂、基础设施或其他财产;或

2.从采矿许可证授权的矿业作业中获取的矿产品;或

3.特许权人自然发行或持有的任何股本、股份或所有者权益。

19.6 安宁享有承诺

政府兹保证并维护特许权人有权占有并安宁享有本协议授予的所有权利。但是,若依据本协议第3.2款,特许权人就毗邻区域与第三方谈判,该第三方基于其权利提出的任何追索,政府不作任何保证。

示例二

11外国投资保护

11.1 所有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东道国领土范围内作出的外国投资,享有宪法、外国投资法、其他法律和规章,以及东道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的法律保护。

11.2 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资本、财产和资产不得被征收,除非东道国为了公共目的或利益,且仅在遵从法定程序,基于非歧视原则,并且按照外国投资法、土地法、矿产法和东道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进行了全额补偿的征收的情况下进行。

11.3 除东道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另有规定,补偿金额应以财产在被征收时的价值,或发布征收公告时的价值为准,并及时地全额偿付。

11.4 在拥有、利用和使用其投资方面,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所享有的待遇不得逊于赋予国内投资人的待遇。

示例三

13.1 一般稳定和运营的承诺

政府承诺,在合同稳定期内,不会:

13.1.1 就规范矿业公司管理的法律或规章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要求矿业公司董事会中需有比目前公司法第[X]条要求人数更多的东道国居民。

13.1.2 在遵从第12条规定的情况下,就规范矿场开发或相关事务的法律或规章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无论是单独抑或累积后果)。

13.1.3 就规范东道国进出口的规章和程序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无论是单独抑或累积后果)。

13.1.4 就规范东道国国内雇员雇佣条款和条件的法律或规章规定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阻止矿业公司:

(a)一周七(7)天,一天二十四(24)小时,一年三百六十五(365)天运营;或

(b)以一种可能会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的方式(无论是单独抑或累积后果),与雇员或相关工会谈判,雇佣雇员或终止雇佣合同。

政府进一步承诺,在合同稳定期内,不会通过一般性或特别立法、行政措施、法令或其他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第[X]条规定的国有化法案除外)(“政府行为”)改变、修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导致本协议或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改变、修改、撤销或终止,或阻止、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但是本协议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随时根据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方式进行改变、修改、撤销或终止。政府承诺,矿业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和股东享有不受任何政府行为或东道国法律改变的豁免权,前提是,若无此豁免,则会对本协议项下的矿业公司权利或矿业公司履行其义务的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若协议双方对政府行为(包括修改第13.1.2条到第13.1.4条中所提任何法律、规章或程序)是否会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有意见分歧,任何协议一方应在遵守第22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来进行确定。确定变化是否会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应对比分析协议生效日与此项变化后的单独的和累积性的影响(不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政府应保证(无论在稳定期间还是稳定期后),不会就本协议第13条或第[X]条和第[X]条所涉事项,以及其他正常运营行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情形,颁布法律、规章或通过其他立法,相较其他在东道国国内拥有大型采矿许可证从事相同作业的矿业公司或合资企业,使矿业公司受到歧视对待。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机构遵从本协议中适用于政府的条款。

前提是矿业公司应遵从下列规定:

13.1.5 所有适用法律;以及

13.1.6 就本协议,

政府承诺,在东道国法律规定范围内,及时颁发和更新于东道国境内所有正常运营所必要的许可证和批准,同时,在没有合理理由(就拟议运作而言)的情况下不撤销或变更这些许可证和批准的相应条件或不会为其附加任何繁重的条件。

政府兹保证,不会强制获取矿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组成矿业公司资产的任何财产上的利益,但因公共目的,并根据国会有关强制征收财产的法案,按独立买方和卖方交易所形成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情形除外。

示例四

10.2 稳定条款

(a)若法律发生变更,且经此变更的条款更利于许可权人,基于许可权人的请求,该条款应当适用于许可权人。

(b)在本协议生效后,若政府和地方立法发生任何变化(包括涉及征税、关税、费用、收费、罚款和税务相关的立法的条款),且许可权人独立和善意地认为,此变化会剥夺、减少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本协议或现行法律项下许可权人的权利或利益,则协议双方应善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将许可权人的经济权利和利益恢复到相当于法律未发生变化时的状态。

示例五

东道国向矿业公司保证,无意征收任何未来矿床或矿场,以及它们所附的任何资产。但若环境或紧急情况要求这样的措施,东道国承诺,将按国际法对受影响的利益提供快速、公平和平等的补偿。

示例六

矿业公司在征收中的权利。

若东道国或其任何机构、部门、分支机构或下级部门,任何省级或地方政府,或任何东道国、省级或地方的准政府组织征收矿场或其部分,东道国应以公正、公平、适当的方式对矿业公司进行迅速、充分和有效地补偿。此类征收都应为公共目的,是非歧视性的,并遵从法律规定。按照第7.14条,东道国支付的补偿应等于被征收矿场或被征收部分的公允市场价值,并基于征收前矿业公司最近的年度方案和矿场服务方案,并考虑其他相关情形,包括矿业公司对矿场的投资,因征收而使矿业公司受到的违约处罚,以及额外资源但不包括最新矿场服务方案中的资源。

示例七

政府兹保证且维护矿业公司有权拥有并安宁享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矿业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不被征收、征用、没收、非法占有,以及尽可能使矿业公司的财产不受人为破坏、干扰或干涉。

示例八

政府兹保证,不会强制获取矿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组成矿业公司资产的任何财产上的利益,但因公共目的,并根据国会有关强制征收财产的法案,按独立买方和卖方交易所形成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强制获取情形除外。

9.0 财务记录和报表,会计准则和货币

9.1 支付与汇率

(a)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向东道国支付可以使用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直接支付至中央银行的东道国账户。

(b)除非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矿业公司向东道国直接承担的税收和关税义务应以[国家货币]支付。但矿业公司代为东道国收缴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矿业公司雇员的薪金或工资应缴税收的代扣,以及其他由矿业公司自向他人应付款中按适用法律代为东道国扣缴或保存的款项,应以上述薪金、工资或其他款项的支付货币予以支付。

(c)协议双方认为,无论东道国还是矿业公司均不应在换汇中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一方受益,或因一方获利而使另一方受损。然而,若换汇中发生受益或受损,应依本条确定的平均月汇率计算方法明确记入相关的账户并在相关会计记录或报表中体现。

*额外的示例,参阅第8.3条(外汇汇兑和供应)。

示例一

矿业公司所得税义务

[……]除第8.3(b)条进行的修订外,还应为此目的对税法作出以下修订:

(ⅰ)美元应作为矿业公司准备和保存账簿和记录的记账货币,用于计算应税收入、负税义务,以及缴纳应缴税费。应税收入或负税义务不做通货膨胀调整,但于第8.3(c)(v)(A)条和第8.3(b)(iii)(D)条项下规定的情况除外。

(ⅱ)确定总收入、扣减项和其他影响所得税负债事项应按权责发生制定,若有相关的修改,必须在本协议中进行特别规定。绝不允许从任何储备金中扣减,但环境储备金或任何依法(如第[X]号法案)建立的安排,不应认为是储备金。预付费收入应于收款当年记入总收入。

示例二

17财务报告、货币和其他支付事项

17.1 会计

本协议项下,运营公司所有会计收支应用美元记账,所有以[东道国货币]或其他不是美元的货币记入的收支,发生的债务或进行的交易,应根据相关交易当日的美元对所交易货币的通行市场汇率,遵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国际会计准则(“IFRS”)换算成美元。

9.2 财务记录和财务报表

(a)矿业公司有责任以协议双方约定的币种依[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国际会计准则][良好行业惯例]保存准确的会计记录,以遵从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且有责任向东道国提供其所要求的与协议项目有关的全部财务收益报告或其他会计报告。

(b)矿业公司须在东道国境内保存完整、准确和最新的涉及本协议下所有矿业作业的技术和商业账簿和记录,包括与矿业作业相关的或引发的所有收入、支出、矿产生产、运输、矿产品销售或使用,所有地图、地质、地球物理、开采的技术数据和其他数据,记录和解释、矿物分析、样品和报告。

(c)矿业公司须按适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提供并提交上述技术的和商业的信息、报告、统计表和报表。

(d)从账簿和记录创建的公历年之后算起,所有账簿和记录须保存六(6)年,或由适用法律规定的更长期限,并可供依据本协议批准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e)矿业公司应保存所有财务、雇佣、商业和其他事项的账簿和记录,按适用法律要求承担其他报告和提交义务,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指令开展这些活动。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涉及账簿和记录的稽查和审计的条款,参阅第12.0 条(账簿、记录和信息稽查,独立审计)

示例一

稽查及审计权

(a)东道国有权通过适当的机构,自担风险、成本和费用,在合理地通知矿业公司后,遵从合理的安全规定,不时稽查矿业公司的营运。所有的稽查应在矿业公司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不得干扰矿业公司营运。

(b)东道国代表应有权自担成本稽查和复制载明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完成情况的账簿和记录,但须提前十(10)个工作日通知矿业公司(若关联公司的相关账簿和记录不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十(10)个工作日可延长到合理的时间)。矿业公司应在东道国境内准备好所有上述账簿和记录。在正常工作时间里,矿业公司收到适当的同意和授权通知后,稽查进入应被允许。

(c)东道国雇员或机构在对矿场进行按本协议许可的审计或稽查时,由于重大疏忽或放任的不当行为造成东道国、矿业公司、其代理商、雇员或代表的任何死亡、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东道国将负责补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由此引起所有损失并使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由矿业公司及其代理商、顾问或雇员自身的重大疏忽或放任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在这一范围内。

示例二

政府稽查和审计

(a)政府,通过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自由进出合同区,稽查承包商的经营或履行的作业或活动,以便监督和检查本协议的条款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规章的遵从情况。

(b)政府,通过部长或部长授权的代表,可在适时提前通知后,获取矿业公司的财务和其他的记录、所有交易情况,有权复制上述文件,以便评估矿业公司对本协议条款和适用法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和遵从情况,或促进它们的实施。

(c)其他政府机构的授权代表,也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和规章的规定获取矿业公司的财务和其他的记录。

(d)政府,在合理通知承包商后,自任意公历年度结束后的一(1)年时间内,有权审计矿业公司该公历年度与本协议相关的账簿、记录和账户。任何上述审计应在开始后的十二(12)个月内完成。任何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审计完成六十(60)天内提供,若不能在这一时间内提供书面异议,应视为该期间内的矿业公司账簿、记录和账户为准确的。

示例三

3.24 一旦投资者完成一财年的财务报表,该财年的资本成本、营运成本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由国际认可、有信誉的审计和会计事务所部分或联合承担该第9.7条项下的审计。

[……]

9.7 投资者应在每一公历年结束后的第一个公历季度内,按照经批准的格式,经过国际认可、没有利益冲突(按专业规则)的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向东道国行政管理当局负责地质和采矿事务的机构提交该公历年度的投资报告。

示例四

第8条 账簿、记录和报告

8.1 一般

许可权人应按照已颁布的矿业公告、矿业税公告、规章和条令的规定,保存并维护本协议存续期间其项目营运的财务、雇佣、商业和其他事项所有账簿和记录。

8.2 稽查

许可权人收到稽查通知后应有不少于48小时准备时间,为许可权授权机构或其适当的授权官员稽查准备好所有相应账簿和记录。

8.3 年度报告

在开始日每周年的三十(30)天内,许可权人应按照矿业公告、矿业税公告、规章和条令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许可权授权机构提交该年度勘查和技术评估报告。

示例五

稽查和审计权利

(a)政府通过[相关政府机构],在其各职责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自担风险、成本和费用,可稽查矿场的营运和设备,前提是,政府机构的代表应遵从矿业公司不时施行的矿业安全规则。该稽查应在矿业公司正常的工作时间进行,不得干涉矿业公司的营运,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长期在矿区工作的政府雇员和承包人,执行本协议活动时应随时贯彻和遵从矿业公司的矿业安全规则,并相互同意进出规则,不干扰矿业公司工作和危及矿业公司营运。

(b)若稽查目的是财务审计,政府的授权代表,在合理提前通知,遵从矿业公司的安全规则,并承担自己的成本条件下,可稽查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载明矿业公司执行本协议情况的所有账簿和记录。

矿业公司须将其账簿保存在东道国境内。尽管有前述规定,矿业公司的关联公司有义务在收到要求不超过十(10)个工作日内出示其账簿和记录,不得阻碍政府根据本协议授权核实国外数据(若其认为便利)的权利。

(c)政府雇员或代表在对矿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审计或稽查时,由于重大疏忽或放任的不当行为造成矿业公司或其代理商、雇员、代表任何死亡、受伤和财产损失,政府将负责补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由此引起所有损失并使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由矿业公司及其代理商、顾问或雇员自身的重大疏忽或放任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在这一范围内。

示例六

矿业公司应将本协议项下活动和营运的所有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三(3)年,包括涉及东道国境内的矿业公司主要营业机构的财务和与独立方和关联机构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在政府提前不少于一(1)周时间通知矿业公司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这些记录和报告需接受政府授权代表的稽查。这些记录和报告应按英语保存,所有财务数据应按美元或[其他货币]记录。

按照协议,由矿业公司承担提供所有矿业公司被不时要求或可能被要求随时提供记录、报表、计划、地图、图表、账户和信息的相关费用。

示例七

矿业公司应始终在东道国境内保存准确、完整和系统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技术记录,对其营运和已探明、控制和推测储量状况显示真实和公正的观点,包括采矿、选矿、运输和销售信息。报告和记录应当符合通行的财务原则,以[东道国货币]或等价的美元记述。财务报告或其他报告可以英文和美元连同转换成[东道国货币]形式陈述。

纳税申报(SPT)及其附录和税务负债应以________语言和[东道国]货币记述。矿业公司应将财务记录或单据,及与企业相关的基本文件和其他辅助文件保存十(10)年。矿业公司应按东道国通行的会计准则,向政府提供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涉及其营运的合理细节和政府合理要求细节的所有信息。

示例八

财务报表和审计

(a)每个特许权人和运营公司应按适用法律,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或适用法律要求的更短的时间内,提供:

[……]

(iv)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依实际情况)当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

(v)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依实际情况)当年的损益表,股东股本和现金流变化。

上述文件都应对上一会计年所有合理细节数据采用比较方式,由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依实际情况)的首席财务官确认,按照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国际会计准则(“IFRS”)编制,遵从一致性原则,除非另有说明。

(b)财务报表应附有国际承认的独立公共会计师意见,该意见需说明,这些财务状况公正地反映了矿业公司所有重大方面,财务报告所基于的矿业公司财务状况、矿业公司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都按照GAAP或IFRS准则编制,采用了一致性原则,除非另有说明。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已经根据通行的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且该审计结果为会计师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c)每年的财务报表应附有一份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依实际情况)的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以证明在该会计年度内,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依实际情况)遵从了(1)第20.3条,(2)第20.5条(于证明中阐述该会计年度每个季度结束时本条款项下的比值)和(3)第20.8条(或阐述在此期间的违约程度,及采取的和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按批准适用的EMP组成的封闭化管理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摊派金(若有)。

(d)每年的财务报表应附有列表,反映特许权人、运营公司(依实际情况)或任何股东与关联公司所有交易,无论是否已被反映在财务报表上,以便正确、完整地了解交易数量、所涉及的关联公司、实体关联公司的股东,以及交易实质。列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须经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依实际情况)的首席财务官审核。对于与同一实体发生的同一类型交易中的单项非重大交易,可以予以合并而不是单列。对于显示交易价格的该关联公司的每项上述交易的同期文件,每个特许权人及运营公司均应予以保存,以便证明交易价格是经过公平谈判的。

(e)若部长或政府决定有必要对特许权人、矿业公司或国外的关联公司所持有的记录、账簿,进行独立审核或审计,特许权人应配合政府完成审核和审计,提供这些信息、账簿和记录的复制件。若政府认为部分审计有必要在境外进行,相关差旅支出由政府负担。但若是由于特许权人、矿业公司不能提供这些信息、账簿或记录,致使审计须在国内完成,特许权人、矿业公司应依实际情况合理分担由政府选择的审计师到相应可获得这些信息、账簿或记录地点的差旅费,和他们完成审核所必须时间内的食宿费。

[……]

20.2 账簿和记录

每个特许权人和营运矿业公司,应按第17.6(a)条和法律的所有适用要求,保存符合GAAP或IFRS准则的适当的记录和账户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