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
一、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所关注的主要是证据法的问题,研究的是证据制度与证据规则在应对相关问题时发挥的作用及其合理性,而谎言只是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或者诱因。证据法本身并不直接解决识别谎言的能力问题,而是规范识别谎言的程序和方法,使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证据法本身并不能消灭诉讼中的谎言,而是在承认谎言必然会存在的前提下,利用证据法的规范作用以消除潜在谎言以及识别谎言的过程所带来的不公正风险。面对证据活动中普遍存在而又无法消除的谎言现象,这些理应是证据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因此,在证据法视野下研究谎言,主要以谎言可能对证明活动产生的影响为线索,梳理证据法中与谎言有关的各种问题。这其中,既包括对以证人证言为代表的言词证据中潜在谎言的预防、识别与评价问题,也包括对谎言以及识别和评价谎言的过程可能带来的不公正风险的控制问题。
根据这一思路,本文将用六章的内容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除了本章“绪论”之外,其余五章分别如下:
第二章“证人的诚实性问题”研究证据法中证人诚实性的问题。该部分共分四节:第一节从各种不同角度对诉讼中可能导致证人说谎的“趋利避害”因素进行分析。第二节分析证据法对证人诚实性的要求。在证据法中,证人的诚实作证具有义务性,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则确保证人如实作证,而证人说谎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探讨证人在作证时享有的各项权利对保障证人诚实性发挥的作用。第四节则是分析我国目前证人诚实性的现状,对各项保障证人诚实性的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第三章“对证人谎言的弹劾”主要论述通过证明证人说谎以弹劾证人的不同方式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带来的不公正影响。证据法应当引导弹劾机制在识别谎言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尽可能减少其对司法公正产生的损害。该部分共分五节:第一节分析弹劾证人谎言的基本理论问题,弹劾证人谎言就是证明证人说谎之可能性的过程,但是此证明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证据相关性以及证明标准方面均有区别,这是对弹劾证据提出特殊要求的重要原因。第二节分别阐述证人的偏见与证言的矛盾在弹劾证言谎言中的作用以及相应的证据规则。第三节分析证人诚实与否之品性的弹劾作用,用于对证人可能说谎进行弹劾是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例外。第四节研究以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弹劾证人谎言的情况,重点对将先前不一致陈述作为弹劾证据使用与将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这两种情形作出区分。第五节则是分析我国的质证制度在证人谎言弹劾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谎言对证据可采性的影响”主要探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谎言对证据可采性产生的影响。本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分析证人诚实性对证人适格性和证言可采性的影响,当前各国的证据法已经把对证人诚实性的顾虑从证人适格性审查中剔除,改为通过庭审直接检验证人是否说谎,而证言的真伪是否具有“可验证性”,也成为证言能否具有可采性的决定性因素。第二节讨论讯问过程中的谎言策略对所获口供可采性的影响,并对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第三节介绍英美法系的禁止反言规则对当事人“言行不一”之行为的禁止。
第五章“谎言的识别方法”研究识别谎言的各种方法,包括这些方法各自的特点及不足。本部分共分两节:第一节分别对神识法、人识法和刑识法三种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传统谎言识别方法进行介绍和分析,它们有不同的作用方式,有不同的优势,但是也都存在局限性。第二节探讨了测谎的适用性,测谎结论不可采的主要原因是其不可靠性,其相关性也容易使人产生误导,并且一些程序性因素以及被测者权利因素也会影响到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同时,我国在对测谎结论的认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将是本节讨论的一项重点内容。
第六章“刑事被告谎言与证明力评价”探讨对刑事被告谎言的评价与证据的证明力评价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阐述刑事证据证明力评价中涉及的对被告谎言作出评价的问题。第二节分析在证明力评价过程中,判断被告是否谎供所使用的方法及其存在的风险。第三节研究以被告谎言为依据形成推论的正当性及其不公正风险,并尝试结合我国的现状对这一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本文研究目的
对谎言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心理学、语言学和社会学等领域,重点都是对谎言本体进行的研究,其中包括如何界定谎言的概念、谎言在社会交流中的影响、如何识别谎言以及如何预防谎言等问题。比如美国学者保罗·埃克曼所著的《说谎——揭穿商业、政治与婚姻中的骗局》、我国学者羊芙葳所著的《谎言的识别研究》等。
在法学领域,关于谎言的研究并不多。其中,一部分成果是引入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如何准确识别证人谎言等问题进行的研究,但是相关内容往往是以证人心理学为视角的,比如美国学者Hugo Münsterberg 早在1908年出版的《证人席上》(On The Witness Stand)、日本学者高木光太郎所著的《证言心理学——相信记忆、怀疑记忆》等;另有一些成果是以证人伪证现象为视角的研究,比如我国学者姜丽娜的《证人伪证动机影响因素的市政研究》、张斌的《犯罪嫌疑人谎供行为研究》等。除了这类研究之外,虽然也零星会出现以谎言为主题的研究成果,但是多数还是以谎言的本体为对象,对具体现象和影响进行的研究。而除了这些以外,在证据法或者诉讼法视野下对谎言的研究现状几乎是一片空白。有少数国外学者会在庭审制度的讨论中涉及识别谎言的制度问题,比如美国学者George Fisher在《陪审团作为测谎者》(The Jury’s Rise as Lie Detector)一文中,以研究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程为目的,以陪审团识别谎言的职能演变作为主线;而国内则几乎找不到采用类似视角或者类似思路——以谎言为切入点研究证据制度或者其他诉讼制度的文献。
实际上,证据法视野下的谎言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证据法研究中已经涉及的问题,比如证人诚实性、弹劾制度、测谎等。虽然现有文献对于这类问题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目的与本文并不一致,但是在理论基础和一些基本原则方面的成果是值得借鉴的。因此,对于此类问题可以沿着已有成果的思路进行梳理,只是在具体的论述和分析中需要转换为研究谎言的视角。而另一类则是在传统的证据法研究中并未给予足够关注,甚至未曾引起注意的问题,比如禁反言规则、以欺骗手段取证、对刑事被告谎言的不公正推论等。对于这些问题,在没有相关文献提供分析线路和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就需要从国内外涉及相关问题的具体的法规、案例以及现象入手,从原点开始摸索前进。
总之,谎言所引发的问题不仅是认识论问题,同时也是方法论问题。证据法视野下研究谎言,不仅是要研究正确认识谎言的方法与途径,同时也要研究这些方法与途径是否符合证据法各项价值的要求。笔者希望能够以这篇文章,开启研究谎言与研究证据法的新视角和新思路,对证据法中与谎言有关的问题作一次系统的梳理,为以后的研究者提供一个在证据法视野下研究谎言问题的路线图。由于是在摸索中前进,因此文中不免会存在大量的缺陷甚至错误,希望在笔者抛砖引玉之后,能有更多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和完善的研究。
[1][美]赫尔什·古德伯格:《谎言世界》,段胜武、胡建华、岳经纶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2]《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第603页。
[3]《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08页。
[4] 李亮金:《论言语交际中话语信息的真假形态及其作用》,广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1页。
[5] 羊芙葳:《谎言的识别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7页。
[6] 蒙田:《蒙田随笔》,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7] 辛菊:“试论谎言符号的语用价值”,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8][英]Albert Vrij:《说谎心理学》,郑红丽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9][美]保罗·埃克曼:《识破谎言——如何识破政界、军界、商界及婚姻中的骗局》,刘文荣、今夫译,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71页。
[10] 潘清泉,周宗奎:“说谎判断研究新发展”,载《理论月刊》2009年第6期,第123页。
[11] 第一条在某种意义上与第三条产生逻辑上的矛盾,因为“陈述者认为”与“事实证明”之间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Coleman和Kay认为第一条是谎言最重要的特征。
[12] 在有关伪证罪的法律规定中,证人说谎或者进行足以达到说谎效果的行为是犯罪构成的一部分。《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4]《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5]《新华字典》中“信任”的第一个解释为:相信并加以任用。
[16] 这里既包括要件事实,也包括有待验证真实性的证据。
[17] 三人成虎,我国古代成语,出自《韩非子》,原意指三个人谎报集市里有老虎,听者就信以为真。比喻谣言多人重复述说,就能使人信以为真。
[18] 如种族歧视、证人自身曾经是与案件类似事件的受害者等。
[19][英]Christopher Allen:《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
[20][英]Christopher Allen:《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
[21] 羊芙葳:《谎言的识别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2页。
[22] 黄二宁:“假作真时真亦假——试析《儒林外史》中的谎言现象”,载《平顶山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23] 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24][美]M.赫希·高德伯格:《有度的说谎》,杨丹宇、马麟霜、宫卓武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25][美]希赛拉·鲍克:《说谎——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中的道德选择》,张彤华、王立影译,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26] Sisela Bok使用“说谎”来指所谓的捏造,使用“保密”来指所谓的隐瞒。她认为这种区别在道德上是重要的,因为说谎乍看起来是做了错事,带有负面否定的意思,而保密则不然。(Bok,Secrets[New York:Pantheon,1982],p.xv),转引自[美]保罗·埃克曼:《说谎——揭穿商业、政治与婚姻中的骗局》,邓伯宸译,徐国强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页。
[27][美]保罗·埃克曼:《说谎——揭穿商业、政治与婚姻中的骗局》,邓伯宸译,徐国强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页。
[28][美]保罗·埃克曼:《说谎——揭穿商业、政治与婚姻中的骗局》,邓伯宸译,徐国强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页。
[29] See Ekman P,Friesen W V.Nonverbal leakage and clues to deception[J].Psychiatry,88-86,1969(32).
[30] 参见羊芙葳:《谎言的识别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4-34页。
[31] 邵爱国:《关于说谎的道德认知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18页。
[32] 参见第二章第二节“证人的伪证责任”。
[33] 在生活经验中,一些本来口才不好的人如果被以“洗脑”的方式灌输了一些行为模板后,会表现出这类反常特征,这种例子在参与传销的人中最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