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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犯罪的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这一用语在法学研究中被广泛使用,在刑法学中也不例外。综合刑法学中多种关于“立法模式”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其对这一用语的概念界定并不一致,不同的研究成果虽然都可能被冠以“立法模式”之名,而实际研究的具体内容却不尽相同。因此,在研究税收犯罪的立法模式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立法模式”的概念进行辨析,以便明确研究的具体对象。目前我国刑法学中对“立法模式”概念的界定大致有两种:一种立法模式是指刑事法律规范所依附的形式或载体,也即刑事立法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制定、修改和完善;另一种立法模式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标准设置,也即具体的刑法规范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规定应当怎么设置。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模式,也即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故“立法模式”的字面含义也就是指立法的标准形式。按照这一定义,上述两种对“立法模式”的界定都未超出这一概念的本身含义,只是各自有其不同的指向。相比较而言,第一种用法更为可取。“立法”是国家有关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也即通常意义上的“立法”这一用语指的是法的运行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侧重其动态的一面。虽然从广义上讲,“立法”和“法律”有时候可以作为同义词使用,但后者多指一种静态的概念。所以“立法模式”更应当侧重的是立法活动中采取的形式,而不是经过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样式。上述关于“立法模式”的第二种用法中概念本身所指的并不是立法本身的模式,而是立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的模式。一旦离开“立法模式”前面附加的定语就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此时单独使用“立法模式”这一概念显然并不科学。综上所述,本书中的“立法模式”指的仅是上述用法中的第一种,即立法所依附的形式或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