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现状
0.1.1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界定
中国当代侵权法认为,侵权责任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1]并且把侵权责任法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以《侵权责任法》命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这是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侵权法成文法。广义的侵权责任法,是指《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特别法,以及侵权法的法规、司法解释等。
0.1.2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表现形式
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中国侵权责任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1)《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 年7月1日实施,是侵权责任法的狭义表现形式。
(2)《民法通则》。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诉讼时效和民事责任承担方法等规定,仍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组成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自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就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不仅对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补充制定法的立法不足,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责任纠纷,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公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3日),对《侵权责任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说《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中国侵权法的制定法,那么这些司法解释就是中国侵权法的“法官法”。
0.1.3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突出特点
(1)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性质是权利保护法。中国侵权责任法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主要调整目标,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而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中国侵权责任法改变了各国成文法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不是将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债法之中,而是作为民法分则的独立部分,规定在民法分则的最后一部分,作为所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法,救济权利损害,恢复权利原状。这样,就使民法典从“总-分”结构,实际变成了“总-分-总”的结构,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2)中国侵权责任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精华,使其内容和体系完备、系统。纵观《侵权责任法》,既有总则性内容,又有分则性内容,无论从结构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大陆法系侵权法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影响。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第一章至第三章,基本上是侵权法总则的内容,属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立法方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在规定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上,则更多地受到美国侵权法的影响,尽管不是完备的侵权法分则,因为并没有全面规定侵权行为类型,但是从风格上到内容中,都有美国侵权法类型化的影子。因而中国《侵权责任法》综合了大陆法系侵权法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势,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结构,具有完整和系统的体系,逻辑严谨,内容完备,在世界侵权法中独具一格。
(3)中国侵权责任法尽管条文较多,但仍表现了侵权责任法的高度概括性。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范围特别宽,但内容都很简洁、概括,条文不多。《侵权责任法》共有92个条文,是立法条文较多的侵权法,但仍具有高度概括性。这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上。如果没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绝不会这样简洁。
(4)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调整范围更加广阔。首先,侵权行为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领域,而且广泛地发生在其他各种领域之中;其次,在现代社会中,大量的法律关系发生竞合现象,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竞合大量发生;再次,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也极其复杂,法律规范的内容、层次、等级各不相同。尤其是中国在1987年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突出了侵权责任的地位,在社会中发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各个领域的权利保护都提出强烈的诉求,因而使中国侵权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民法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0.1.4 中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中国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律,与民法的其他法律即物权法、债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和亲属法一道,构成民法典的分则体系。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把侵权法作为债法的具体内容,作为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做法的基本立意,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法,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并根据侵权行为后果的债的本质,将其归入债法的体系之中,接受债法总则的约束。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基本特点除了判例法的特点之外,更重要的是将侵权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独立的民法部门法,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世界上的两大法系无论是在立法形式上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在相互融合、渗透,相互之间越来越借鉴对方的优点和长处,以补充、完善自己,使两大法系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20世纪以来,侵权责任法发展迅猛,内容不断扩张,尤其是在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上不断发展变化,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人的权利的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日益试图冲破债法的局限,寻求自己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和职能。
中国立法者注意到两大法系侵权法的上述特点,以及侵权法的发展和扩张对民法提出的诉求,1987年《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部分用了较大篇幅规定了侵权责任法,20多年之后又制定了具有单独法律形式的《侵权责任法》。其意义在于,赋予侵权责任法以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使侵权责任法不再局限于债法的限制,突出自己的特点,发挥自己的独特调整作用,使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具有了保障自身伸展、扩充的空间,可以按照自己本身的发展规律充分发展,给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以独立表演的舞台,这对于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保护人的权利方面,更能够发挥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