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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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罪是假设的而不是叙述的

让·皮亚杰在《人文科学认识论》中对人文科学在学科上做了一个分类,他把人文科学分为:“正题法则”科学、人文历史科学、法律科学和哲学学科。按照他的分类标准,刑法学应属于法律科学,而犯罪学则应归入“正题法则”科学。皮亚杰指出,“正题法则”科学指的就是那些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39]。而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不同,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normes)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lois)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表系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是出于对存在着的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sollen)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40]。刑法学作为法律科学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和依据,以规范研究为主要特征。而犯罪学作为“正题法则”科学,除了研究法律界定的犯罪之外,往往超越法律之外,以研究与犯罪这一现象相关的诸多的问题为任务,以揭示犯罪的社会学本质和哲学本质为目的。犯罪学可以吸收哲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成为一门交叉学科。

如此长篇的笔墨实际上旨在说明一点,在漫长的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对于“罪”这一概念的认识是不断丰富、不断深入的,作为一个形式概念或者说法律概念而言,其更多的是为了达到“罪”这一现象本身之外的目的,可以是思想斗争、政治斗争、社会治理、司法手段、研究方法等等,但即使是提出或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也从未放弃对“罪”的本质的思考和追问。所以说,与犯罪的社会本质和哲学本质比起来,形式概念更多的成为了一种带有工具主义色彩的产品,而实质概念则成为认为不断反思和探索罪的本质的“沉积坑”。

本书的主旨在于对中国从古至今的关于“罪”的意识、观念和学说的整体、系统的梳理,发现中国在人类共同的社会发展规律之下形成的具有自身风格的独特思想脉络。这将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史学过程,而是一个具有史学框架、社会学方法和哲学意味的过程。上文的论述解决了一种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对罪的本质的追问以什么为核心的问题,也就是以什么为研究方向的问题。所以,通过对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的比较和考察,我们发现,所谓罪的形式概念绝不是我们关注的主题,而对其本质的追问才是我们的着眼点和切入点。犯罪的实质概念并不一味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或者说形式特征,其注重在本质上揭示行为作为犯罪受到处罚的根本依据,也即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罪本身是一个存在,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判断,而这一价值判断说到底就是关于“恶”的判断问题,所以说,这并不是一个刑法学或者犯罪学层面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哲学问题。

至此,社会学与法学已经完成了其对罪的起源问题的解释任务,更确切地说,社会学解释了犯罪现象的出现以及它们之所以被定义为罪的缘由,阐明了罪的评价标准只是一种“假设”而不是“叙述”的逻辑关系。至于更为本源的话题,也即对恶与罪的本源的探讨则要交给哲学来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