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大抵人之一生,所学所为,除了矢志不渝的理想,其他总会基于一些偶然的因素。而正是这些偶然的因素,往往会影响到我们的选择和道路,并创生出意想不到的结果来,成为我们人生的某种标签。让我觉得幸运的是,在这些偶然因素中,总有一些让我更接近我的理想,或者说自己真正想过的生活样态。几年前,几个醉心于学术研究的年轻人,糊里糊涂的走到了一起,谈谈学问,写写文章,感觉真的挺好。今日落笔之前,总不免回忆。
记得有一次,志松师兄在闲聊时跟我和志伟说起他准备研究《中国古代犯罪学说通史》的计划,大约是受到吴宗宪教授《西方犯罪学史》的影响和对这方面学术研究不足的认知,志松师兄志在开拓一个新领域,他计划将中国犯罪学史划分为先秦、汉晋、唐宋、元明清、近代等几个部分,对这些历史时期在司法实践及学术思想上对犯罪学有贡献的学者进行深入剖析和挖掘。并将这些成果注入当前的犯罪学研究之中去,改变当前一味“舶来”的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并问我们是否有兴趣大家一起来完成这个工作,我们欣然应允。
记得每次我们坐在在南开大学校园内的石凳上,带着纸笔、电脑,就研究内容和计划进行商讨,及时厘正研究方向上的偏差,及时分享各自搜集到的相关材料,然后在西南村静谧的小馆享用美味。想起来那段日子很是惬意。
经过一年多的写作,虽然困难重重,但终究还是取得了让然欣慰的成果,先秦部分初步完成。大家商议决定,不等全部完成再出通史,而是先把先秦部分出版,以受教于各位专家师长,为我们在以后的书稿写作中更加得体的表达数千年历史中先贤为我们留下来的犯罪学学说思想。现在呈现在读者眼前的就是我们的初步研究成果。
先秦时期的思想家灿若星河,其思想又极具穿透性,影响直到今天。历朝历代的学者都对先秦思想家提出的主张进行过阐释和解读,各类作品也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为我们汲取传统文化的精髓提供了丰富的养料。但检索相关著作,却又发现鲜有对先秦时期学者的犯罪学思想进行整理和归纳,学者们在研究其思想的时候虽或多或少有所涉及,却少有系统将先秦犯罪学史作为课题而专门研究者。
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最先使用犯罪学一词,它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任何时代,犯罪现象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历朝历代发展的过程中,政治家、思想者们都曾在阐述其政治统治、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和设想时多曾或多或少的提出过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的惩罚等的认识,先秦时期的思想家们对这一问题的阐述则更为集中。但是本书并没有直接研究先秦思想家的犯罪学说,而是首先对罪观念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索。通过对罪观念的社会起源问题出发,展现人类社会生活规则出现的过程,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的“规则”,既是人所创造的产品,又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生活。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于既有的规则,尤其是那些被奉为信条的规则,没有按照它的指引去选择自己的行为,内心往往会生出罪恶感来。如果它已经被确定为制度性规范,那么,违反了它就会受到痛苦的惩罚,甚至生命的代价。罪的观念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出现并不断强化的。”但是违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所表现出来的还仅仅是形式上的罪,其实质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共同认可的基本社会运行的规则进而导致的对行为人否定性、负面性的评价。罪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贝卡利亚、边沁、龙勃罗梭、弗兰茨·冯·李斯特等学者都曾分别作出过不同的论述。相较于西方学者更侧重于从社会学、法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认知,中国古代早期的思想家更善于从哲学思辨的角度上去反思“善”、“恶”、“吉”、“凶”、“人”、“神”等概念,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基础。
从中国古代“罪”字的写法上去探索它的语意根源能清晰地看出“罪”的观念来龙去脉,因此对“辠”、“自”、“辛”、“䇂”、“辜”、“辟”、“章”等字的考察和分析之后,最终得出结论:罪原作辠,此二字分别经历不同的演化过程,辠原指以刑具加于人身,本为一种刑罚;而罪本指以网罗捕飞鸟之意,引申为捕罪人或监禁罪人。这一探索非需要有大量的积累和长时间的思考不可。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在学术上大致有阴阳、儒、墨、名、法、道、纵横、杂、农、兵、医等学派,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儒、墨、道、法。各家学派在其经典著作中对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犯罪惩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又基于其理论基础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观点主张,自成体系。儒家基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认为道德教化在处理犯罪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反对“不教而杀”,并认为贫困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重视对贫困者的帮助,使其有“恒产”,进而减少犯罪的发生。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则更强调“重刑”,认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因其采用严酷的刑罚而被后世视为刻薄寡恩。但从商鞅在秦国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他的主张实际上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而最终促进了秦王朝的统一。在重视刑罚的同时,法家也注意经济的发展,管仲所提出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实际上就是认识到真正要预防犯罪的发生就需要使人民生活变得富足,从而降低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儒家和法家所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儒家强调教化,法家强调刑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截然对立,应该说儒家也没有忽视刑罚的作用,法家也不完全排斥仁义、尊卑、贵贱等道德标准。而是在比较两者的作用时有所侧重,有所选择。所以尽管二者之间在手段和方法有所不同,但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即都是为了更好的治理国家,这也正是汉代以后儒法合流的前提和基础。
道家强调任法自然、无为而治。基于此,道家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贪欲、诈智、恶政、恶法、战争、贫困等,因此道家强调顺应自然、少私寡欲,教人克制自己的欲求,使其行为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要“禁贪欲,去诈智,除恶政,废恶法”。庄子认为无拘无束、无知无欲的自然之情乃是人的本性,进而提出“圣人不死,大盗不止”的观点,可见其对于儒家学者所提倡的礼义道德、等级秩序等观点的反对。墨子从“兼相爱,交相利”的基本主张出发,认为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互敬互爱,统治者“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则可以避免和预防犯罪的发生。无论是儒家、法家或者墨家,尽管其基本主张有所不同,但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问题进行探讨和阐释,从而加深了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为后世对这一问题作继续而深入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石。
我们对中国古代犯罪学史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虽有热情,但终究年轻,宥于自身学识和视野,在文中难免有粗漏错讹之处,期望这样的研究能引起学者们对该问题更多的关注和思考,也就教于方家,指出不足,以便更进一步。
闫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