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罪观念的社会起源

探索罪观念的本质与起源,我们将从人类社会形成的外在化、客观化和内在化的过程开始思考。这一思考不是随意的选择,在对罪的观念的产生方式进行考察之后,宗教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尽管本书中所言及的宗教是在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语境下进行探讨的,是一种抽象的观念,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创造,与其他意义上的宗教具有不同的含义。宗教成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产生了宗教社会学,而宗教社会学的基本思路对我们探讨罪的观念的起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可以说它在理论上甚至哲学意义上解释了罪的观念的来源与本质。

宗教社会学,抑或说宗教与社会学扯上关系,在韦伯与涂尔干之前并没受到重视,是他们把宗教这一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系统而客观地阐释出来,并引领了西方宗教社会学研究的方向,从而被誉为西方宗教社会学的“并峙双峰”。尤其是韦伯,他主张“不仅宗教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包含在宗教体系中的观念自身也会对社会发生影响,并可能在许多重要方面影响社会变化的过程”。如今,宗教社会学的研究正在走出自韦伯与涂尔干之后所出现的一度低迷的时期,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用宗教社会学的这些理论、观念和方法来分析历史和今天的社会。

虽然,从宗教中尤其是原始宗教中探寻一种社会现象的起源往往并不被认为是宗教社会学的“主业”,但这作为一种研究路径无疑是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的。贝格尔在《神圣的帷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讲道:“每一个人类社会,都是一种建造世界的活动,宗教在这项活动中占有一个特殊的位置”。贝格尔所谓“建造世界”,实指人类构筑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广义的文化系统。社会是文化之一部分,因而社会也是人建造世界的活动。社会的形成,是一个充满辩证关系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外在化、客观化和内在化。外在化就是人通过其肉体和精神的活动,不断将自己的存在倾注入世界的过程。客观化是指人类的产物都具有一个规律:即它一旦产生,就具有了独立性,有其自身的逻辑,它的创造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就开始受制于它。而内在化则意味着人将客观化了的产物重新吸收进自己的意识,于是它们就既是外在的实在,又是内在于人自己意识中的现象。这三个阶段是浑然不可分割的整体[1]。人类是万物灵长,但其自身尤其是作为个体的自身在面对自然力的时候是渺小而微茫的,正是由于人自身生理结构的无力,所以人必须以外在化的方式重新建立一个属于人类自己的世界,这就是一个人创造社会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既有物质的创造,也有精神的创造。用贝格尔的话说,这是一个“人通过其肉体和精神活动,不断地将自己的存在倾注入这个世界的过程”。只是贝格尔关注的是人从胚胎开始的生命过程,而我们更加关注的是人类从万古洪荒一路走来的历程。如他所言的那样,“离开了人向他在其中发现了自身的世界的不断倾注,就不可能设想人。我们不可能把人的存在理解为在自身之内静止不动的,处于某种封闭状态中的,后来才开始在周围的世界中表现它自己。人的存在就其本质而言是外在化的,并从一开始就是外在化的”[2]。人类社会的形成是人类自身为自己打造的一个不同于自然界的新世界,一个文化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