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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基础性物权的发生转让、设置负担及其内容、范围、期限或者顺位发生改变时所进行的登记。比如,某人将其房屋出卖后转移所有权的登记,或者在房屋所有权之上设置抵押权的登记,内容都属于此类。当然,不动产物权的其他变更,也要进行变更登记。
从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的情况看,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所说的“变更”和《物权法》中所说的变更含义有些差别。《物权法》中的变更不包括权利转让、设置抵押等。
变更登记由权利人或者相关利害当事人提起。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提交原不动产物权证明、物权变更事由等材料;变更涉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