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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个规定的含义是:当事人订立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时,指定的不动产尚未成就;但是日后不动产成就时,出卖人却将不动产出卖给他人。这种情形下,虽然买受人可以追索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是指定的不动产所有权却无法获得。比如房屋买卖时就常常发生这种情形。为了保护买受人的特殊利益,《物权法》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给买受人尚在债权状态的“取得权”赋予物权的效力,以限制出卖人的处分,排斥第三人的取得。
所以,预告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特殊类型,因为其登记的还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对于保障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