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须详细考虑土地一级开发PPP模式的退出机制
(一)不能掉以轻心的PPP模式退出机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PP项目要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此处所指的退出机制,并不仅仅指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方的移交后退出,更多的是指在合作期限内,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双方终止合作,解除合同而退出。对于此种双方在合同谈判签订时都不太愿意关注但又不能不关注且还不能掉以轻心的事宜,须予以慎重对待。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和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均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第十二章专章对合同解除做了规定,其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对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做了规定。
二是如《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二章第十八节“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用了4页规定合同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即分析了 PPP 项目合同中可能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在政府方选择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如回购义务、回购补偿、补偿的支付)等。
(二)土地一级开发PPP模式的退出机制宜细不宜粗
在某市某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治PPP项目中,其《某市某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治PPP项目股权投资合作合同》对提前终止PPP项目仅用两个条款予以规定:“第16条【合同解除的事由】导致项目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2)发生法律或政策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合同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第17条【合同解除】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不能实施,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退还乙方已投资本金及相应股权投资收益,乙方退出。”
对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和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对合同解除的规定,《某市某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治PPP项目股权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得相对简单。从保障土地一级开发PPP模式项目“好聚好散”的角度出发,不仅应详细约定如何“聚”,还应详细约定如何“散”,才能给各方一个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