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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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溯源: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功能与特点

(一)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功能定位

行政裁判文书说理具有表明司法审查权的公正运用、增强裁判可接受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法治发展等重要功能。

1.表明司法审查权的公正运用。在司法公信力不高、有着司法与行政合一传统的中国社会,行政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总带有“官官相护”的深深疑虑。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将司法决策过程予以公开,反映了诉讼活动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审判机关的形象公正,表明了司法审查权的公正运用,有助于打消当事人“官官相护”的疑虑。

2.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2]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是素质较高的政府官员,使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裁判并非易事,且行政裁判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导向性,只有通过充分说理才能够说服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裁判结果。

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诉讼中无论是证据、事实的分析论证,还是法律的解释适用,法官均拥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充分说理有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正如一位美国大法官所言:“任何有过判决书写作经验的人都知道这一点。许多想法都是在要对它作出说明时才功亏一篑的,因为他们所借助的仅仅是被证明无法找到基础的外部因素。要求提出理由的义务正是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们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之一。”[3]

4.促进行政法治的发展。通过良好的法律解释实现正当的个案裁判对于行政审判而言,不仅仅具有市民社会权利保障的功利主义思路,还具有客观化政治价值的宪政意义。[4]行政法官通过充分阐释法理,以个案裁判的方式制约、规范公权力的运用,促进行政法律、政策的发展,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守法教育和宣传,有助于推动一国的行政法治。

(二)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特点

由于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查对象以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两大特征,在文书说理上表现出与刑、民裁判文书说理相异的鲜明特点。

1.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核心展开说理。行政诉讼活动围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因此,无论证据采信、事实论证或法律阐释都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进行建构,紧扣合法性论证这一主题。

2.重点围绕被告举证的证据进行说理。行政诉讼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所举证据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和支撑。因此行政裁判文书重点剖析被告所举证据,以及如何通过所举证据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