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P2P网贷案件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坚强等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坚强、黄新万、陈家锋、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点荣公司)系具有提供借贷居间服务资格的网络平台。2013年9月29日,在原告网站注册登记的会员即本案被告李坚强通过原告网络平台与会员号为94702等264人达成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会员号为94702等264人共计向被告李坚强出借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还款46314.86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年利率为19.99%。若李坚强逾期还款则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罚息,并按借款余额的20%支付违约金。双方同时约定若被告李坚强逾期还款,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款人追索。之前,被告黄新万、陈家锋、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石久渡公司)通过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李坚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本金、利息(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等,及其他所有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应付费用。上述协议成立后,全体出借人通过原告向李坚强放款50万元,但李坚强自2013年12月30日开始逾期还款。现全体出借人已根据协议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请求判令:1.被告李坚强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23395.83元及利息43964.14元(暂计至2014年7月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2.被告李坚强向原告支付罚息46182.13元(按日万分之五计,暂算至2014年7月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日)及违约金84679.17元;3.被告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对被告李坚强应给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李坚强、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承担。
法案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1.被告李坚强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23395.83元及截至2014年7月4日的利息43964.14元;2.被告李坚强向原告支付截至2014年7月4日的逾期利息43698.16元,以及自2014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467359.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焦点】
1.P2P平台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P2P平台从借款人处扣除服务费后借款本金该如何认定;3.如何审核P2P平台提交的电子证据。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体出借人与被告李坚强通过原告网站达成的《借款协议》,以及被告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并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人已依约向李坚强履行了放款义务,李坚强收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清偿本金、偿付利息、罚息之责任。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均承诺对李坚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诉时仍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故保证人理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李坚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范围内向李坚强追偿。
原告点荣公司作为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提供的确系居间服务。然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款人追索。该约定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案债权转让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且原告已于2014年7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本案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故点荣公司已成为合法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网络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点荣公司基于居间合同从借款人处扣除居间服务费,属于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故本案中的居间服务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实际借出金额50万元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故判决:李坚强向点荣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黄新万、陈家锋、山石久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P2P网贷,英文为Peer-to-Peer Lending,是具有借贷意愿的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的帮助下,实现信息交流,确立借贷关系进而完成资金转移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之一,近年来发展迅猛,同时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审判实践中对于P2P平台诉讼主体资格审核、电子证据如何认定、本金认定等问题争议较大。本案从P2P网贷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综合考量,对P2P网贷案件梳理出以下审理思路:1.在合同约定了债权转让条款的情况下,可以认定P2P平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在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电子证据的具体适用、采信规则的情况下,应审慎认定电子证据,以合适方式保障处于劣势一方的当事人,将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归于P2P平台,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基础上,赋予电子证据打印件同等的证明力;3.P2P平台从借款人处扣除的费用属于居间服务费,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实际借出金额为准。本案对于今后P2P网贷同类型化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编写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黄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