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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病未治愈 婚姻被判属无效
经典案例
原告庄某患有先天性严重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1998年5月,原告庄某与被告申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登记时,原告庄某到场,但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婚后也未生育子女。2006年,原告回娘家居住,再也没有回到被告申某家中。
2008年4月,原告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因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05年夏天,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后,一直没有对原告尽任何义务。原、被告分居已经3年之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庭审中,被告申某称上述事实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患有先天性痴呆症,与被告结婚登记时及婚后均没有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2008年12月,法院以原告庄某与被告申某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为由,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法律解析
本案中,因原告患有先天性痴呆症,与被告结婚后没有治愈,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故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