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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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后查出乙肝 被宣告婚姻无效

经典案例

2010年2月初,刘某和文某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刘某验血结果为乙肝表面抗原弱阳性,但妇幼保健院认为不属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况。当天下午,他们按原计划登记结婚。次日,文某陪同刘某到新华医院再次检查,诊断为乙型肝炎,且属传染期。为慎重起见,他们又去了多家医院复查,结论同新华医院一致。新娘文某考虑到要对双方今后生活负责,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审理中,刘某称自己正处于治疗中,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健康,对文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表示同意。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乙肝是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应暂缓结婚。男女双方有一方处于此种情况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已登记结婚的,属无效婚姻。据此,法院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法律解析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生应当提出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本案中,刘某因患乙型肝炎,且在传染期内,应当暂缓结婚,因此,法院宣告刘某和文某的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母婴保健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