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儿女要学费 父母有钱应负担
经典案例
原告凌某于1990年2月出生。1995年6月,被告凌某某与原告的母亲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凌某由章某抚养。2000年7月,经原告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凌某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育费100元,至其18周岁止。2009 年8月,原告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为英语专业学生,但因无力负担就读费用,再次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
原告母亲章某与被告离婚后,未再婚,现待业在家,无经济来源。被告现在某汽车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在2008年4月检查发现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上班天数达不到正常标准,2009年7月至9月的月收入从2100元至2830元不等。被告凌某某还系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东,2004年至2008年每年分红2300元至3800元不等;2009年分红及土地增值分配款合计21700元。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习费用为每学年7200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但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及分红收入,有一定的给付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供了证据证实,其一年交学习费用7200元,参照其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一般地区15527.97元/年的标准计算,加上学习费用,其每年总支出费用为22727.97元,酌情由被告分担11000元/年。2010年8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凌某某从2009年9月开始每年向原告凌某支付抚养费1.1万元直至其完成大学学业。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原告凌某现在尚未独立生活,仍在学校读书,符合需要给付抚养费的条件。而被告凌某某虽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但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及分红收入,有一定的给付能力,故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