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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中止子学业 判决停止其侵害
经典案例
14岁的金某父母离异,金某随父亲金某某生活。2005年暑假,金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中止了孩子的学业,金某的班主任多次做金某某的思想工作无效。经征得金某同意,学校为他聘请了律师,将其父亲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是侵害了适龄子女的文化教育权益。2006年2月,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金某某立即停止对金某受教育权的侵害,责令其履行保障金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
法律解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本案中,金某某错误地认为孩子受不受教育是由父母决定的,既没有把子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作为法律赋予子女的权利,也没有把保障子女接受教育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而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义务教育法》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