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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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黑痣是癌症 未行告知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孙某因左足黑色斑块明显高出皮肤、行走疼痛而前往被告某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黑色素痣。被告进行黑色素痣切除术后,做了病理检查。一年后,孙某在嘉兴、上海等医院被诊断出患有恶性黑色素瘤,且已属癌症晚期。2007年2月,孙某死亡。事后,孙某的家属在查看一年多前被告处的住院病历时发现,当时孙某的病理检查结果已写为恶性黑色素瘤。据此孙某家属认为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孙某错过最佳治疗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6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虽辩称曾将检查结果电话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但无相关证据证实。2007年6月12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人民医院自愿赔偿患者孙某家属人民币7万元。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由于他们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孙某错过最佳治疗期,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侵权责任法》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