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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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舍近求远 延误治疗医院赔

经典案例

2006年8月3日晚7时20分左右,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赵女士的丈夫吴先生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事发地点后将赵女士抬上救护车。但此后,救护车开向北京市区方向,当救护车行至昌平区水屯和白浮路段时,赵女士因病情恶化被就近送往沙河医院抢救。沙河医院诊断表明赵女士入院前10分钟便已呼吸、心跳停止,意识丧失,入院时已死亡。

为此,吴先生起诉了昌平区某医院,索赔60余万元。吴先生说,当时出事地点离昌平区某医院很近,但昌平区某医院派出的120救护车却舍近求远,执意要将病人送往位于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的二炮总医院。此举导致病人在路上被耽误时间过长,尚未到达沙河医院就已死亡。吴先生认为,救护车没有履行“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抢救重病伤员,导致其妻死亡。对此,昌平区某医院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赵女士在抢救转运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其确切死因不明。昌平区某医院在转运赵女士的过程中,未遵守就近就急的救治原则,其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此外,昌平区某医院存在事后修改院前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昌平区某医院赔偿赵女士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赵女士在铁路上被火车撞伤。由于120救护车在抢救、转运赵女士的过程中,未遵守就近急救的原则,导致赵女士在中途死亡,存在过错。同时该医院在事后修改院前病情告知书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赵女士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