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不出检查结果 患者病情恶化死亡
经典案例
2006年12月2日下午,55岁的陈某因腰痛到郑州市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管内占位病变、腰椎管狭窄、椎间盘突出症。医院还给陈某做了血液等常规检查,但当天正好是周六,很多工作人员不上班,各种化验结果须等到下周一才能出来。
次日,陈某仍腰痛不止,某医院对陈某使用了止疼针。但之后陈某出现了新的症状:腿发紫、无力、臀部肿胀。某医院又开了止疼药。12月4日,陈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有关机构尸检,鉴定结果显示的死亡原因为:双肺水肿及出血;右心及左房心肌脂肪;脑脊膜炎伴多脏器感染(真菌性)。也就是说,死亡原因复杂,并非椎间盘突出。鉴定结论为:郑州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007年4月10日,陈某的家属认为是医院没有尽到责任,贻误了治疗时机,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法院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陈某死亡原因是全身性感染败血症,呼吸窘迫综合征,是一种不常见的“多学科疑难复杂偶发病例”。
法槌定音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患者陈某入院后未对其尽快采取更深入更细致的常规检查,致使患者在发病时失去重要的抢救时机,但患者陈某的病例解剖显示其疾病是属重度的。故此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家属各种损失13.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律解析
每到周末,医院的一些义务人员不上班,各种化验结果须等到下周一才能出来,这对病情较轻的患者危害不大,可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就可能因延误治疗而危及生命。本案中的患者陈某就是因为星期六做了血液等常规检查后,不出检查结果,导致病情恶化,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不治身亡。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