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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手术难消肿 无证医院被起诉
经典案例
2011年1月,王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整形医院。当王女士提出对自己的鼻子不满意,要隆鼻时,对方立即附和向其保证会安排经验丰富的国外教授,并强烈推荐王女士再做一个双眼皮切割手术,这样会让其变得更美。在与对方谈妥15万元的整容价格后,王女士当天就接受了整容手术。一个月后,王女士因整容产生的后遗症来到医院。但医院给出的答复是“每个人的肤质和身体恢复能力不同,让王女士耐心等待,从王女士的现状来看,一切正常”。在王女士问医院要发票时,对方却再三推诿,支支吾吾称只能开收据。院方的态度让王女士心生疑虑。回家后,王女士便上网查找这家医院的资料。谁知,王女士惊讶地发现此家整形医院目前尚未成立,也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感觉受骗的王女士将这家整形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15万元整容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医院方也承认相关证件还在办理中,“医生是我院花钱从国外聘请来的,原告要求退还整容费是不可能的。虽然王女士的脸部有肿胀现象,但不能否认眼睛变大了,鼻子确实高挺了许多,过段时间就会恢复了。”
法槌定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属于无证经营,尚未取得为顾客进行整容手术的资质,由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医院方愿意全部退还王女士整容的15万元费用。
法律解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中,被告某整形医院,尚未取得为顾客进行整容手术的资质,由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